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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三怪收集:房地产市场监测统计制度.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207834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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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情况 表 号: 房 综 1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1 年 8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 — —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101 万平方米    按用途分 — — —     住宅 — — — 住宅套数 102 套(件) 其中:成套住宅 103 套 住宅面积 104 万平方米      其中:成套住宅 105 万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 106 万平方米 办公楼 107 万平方米   商业营业用房 108 万平方米   工业仓储用房 109 万平方米   其他 110 万平方米   按产权性质分 — — — 私有住宅 — — — 其中:私有住宅套数 111 套(件) 私有住宅面积 112 万平方米 续表(一)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二、本年登记总建筑面积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01 万平方米 所有权登记 202 万平方米    初始登记 203 万平方米   转移登记 204 万平方米 变更登记 205 万平方米 注销登记 206 万平方米 其中:拆除登记 207 万平方米   抵押权登记 208 万平方米   地役权登记 209 万平方米   预告登记 210 万平方米   其他登记 211 万平方米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12 万平方米 续表(二)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三、本年登记工作量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件数 301 件 所有权登记 302 件      初始登记 303 件   转移登记 304 件 变更登记 305 件 注销登记 306 件 其中:拆除登记 307 件   抵押权登记 308 件   地役权登记 309 件   预告登记 310 件 其他登记 311 件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件数 312 件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统计范围是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房屋。 2.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4+106;106=107+108+109+110;201=202+208+209+210+211;202=203+204+205+206; 301=302+308+309+310+311;302=303+304+305+306。 指标解释: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在统计范围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3.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两户或两户以上合用一套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4.非住宅 指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 5.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7.工业仓储用房 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9.私有住宅 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三)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在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2.所有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3.所有权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4.所有权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5.所有权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6.所有权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7.拆除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因房屋拆除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8.抵押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9.地役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地役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0.预告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1.其他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2.本年登记在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二)房屋概况 表 号: 房 概 1 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2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2011年8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房屋状况 — — — 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101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102 万平方米   其中:私有住宅 103 万平方米 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104 套 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105 万平方米 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106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107 万平方米   二、居住状况 — — — 居住人口 201 万人   居住户数 202 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03 平方米/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统计范围是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 2.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2﹥103;102﹥105;106﹥107;203=102÷201。 指标解释: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房屋状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统计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私有住宅 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 4.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指报告期内由于拆除、倒塌和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 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非农户籍人口。以当地公安部门的非农户籍人口统计为准。 2.居住户数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并与非农户籍人口数相对应的户数。“户”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口簿即一户。统计单位:户。 3.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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