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房屋登记情况
表 号: 房 综 1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1 年 8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
—
—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101
万平方米
按用途分
—
—
—
住宅
—
—
—
住宅套数
102
套(件)
其中:成套住宅
103
套
住宅面积
104
万平方米
其中:成套住宅
105
万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
106
万平方米
办公楼
107
万平方米
商业营业用房
108
万平方米
工业仓储用房
109
万平方米
其他
110
万平方米
按产权性质分
—
—
—
私有住宅
—
—
—
其中:私有住宅套数
111
套(件)
私有住宅面积
112
万平方米
续表(一)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二、本年登记总建筑面积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01
万平方米
所有权登记
202
万平方米
初始登记
203
万平方米
转移登记
204
万平方米
变更登记
205
万平方米
注销登记
206
万平方米
其中:拆除登记
207
万平方米
抵押权登记
208
万平方米
地役权登记
209
万平方米
预告登记
210
万平方米
其他登记
211
万平方米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12
万平方米
续表(二)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三、本年登记工作量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件数
301
件
所有权登记
302
件
初始登记
303
件
转移登记
304
件
变更登记
305
件
注销登记
306
件
其中:拆除登记
307
件
抵押权登记
308
件
地役权登记
309
件
预告登记
310
件
其他登记
311
件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件数
312
件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统计范围是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房屋。
2.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4+106;106=107+108+109+110;201=202+208+209+210+211;202=203+204+205+206;
301=302+308+309+310+311;302=303+304+305+306。
指标解释: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在统计范围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3.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两户或两户以上合用一套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4.非住宅
指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
5.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7.工业仓储用房
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9.私有住宅
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三)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在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2.所有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3.所有权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4.所有权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5.所有权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6.所有权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7.拆除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因房屋拆除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8.抵押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9.地役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地役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0.预告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1.其他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2.本年登记在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二)房屋概况
表 号: 房 概 1 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2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2011年8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房屋状况
—
—
—
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101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102
万平方米
其中:私有住宅
103
万平方米
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104
套
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105
万平方米
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106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107
万平方米
二、居住状况
—
—
—
居住人口
201
万人
居住户数
202
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03
平方米/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统计范围是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
2.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2﹥103;102﹥105;106﹥107;203=102÷201。
指标解释: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房屋状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统计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私有住宅
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
4.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指报告期内由于拆除、倒塌和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 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非农户籍人口。以当地公安部门的非农户籍人口统计为准。
2.居住户数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并与非农户籍人口数相对应的户数。“户”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口簿即一户。统计单位:户。
3.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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