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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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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不具备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规定下的受害国同意、不可抗力、危急情况之条件 因此不能免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 同时 以日本国内法为依据以及污水排海行为是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来免除国家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因此 日本在违背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及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法的公约 具体国际义务的前提下 必须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与义务关键词:日本核污水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国家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在福岛核事故发生 年后的 年 月 日 日本政府批准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

2、公司)从 年开始将 多万吨核污水排入太平洋 以解决福岛核电站内的核污水存储难题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第一时间发表谈话表示:“如果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排入海洋 将对周边国家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我们强烈敦促日方认清自身责任履行国际义务”从 年 月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 日方针对核污水的处理方式大体形成了“排污入海”“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等五种处理方案 在这五种方案中 日本最终在金钱成本最小化的考量下选择了“排污入海”方案 同时 日本政府企图制造舆论 误导国际社会相信经过处理的核污水就会变得十分安全 甚至能够直接饮用的谎言 但是从目前日本方面公开的相关信息来看其未能证明信息

3、公开的全面性 也不能有效证实“处理过的”核污水在实际上不会给人类及全球海洋造成严重危害本研究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在 年 月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要求尊重海洋发展的客观规律 倡导人和海洋和谐共生 维护良好的海洋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义务与光荣的使命 日本计划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是对海洋环境的极大破坏 不仅会使福岛及其周边地区海域带来第二次污染损害 而且核污水会随着洋流波及全球 给世界海洋生态带来难以修复的损害 同时 日方行为恐涉及违背众多条约法规范下的国际法原则与国际义务 例如 年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年议定书、年 防

4、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年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核安全公约 等 且对潜在受害国如中国、俄罗斯、韩 第 卷第 期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 月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球海洋治理新态势下中国海洋安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作者简介:戴宗翰()男 中国台湾台北人 博士 教授 山东大学海洋海事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海洋法、国际环境法 栾丹丹()女 山东烟台人 硕士 律师 研究方向: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朝鲜、太平洋岛国而言 日方更将因其“国际不法行为”而须

5、承担 年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 责任草案)规定的国家责任一、日本排污行为不具备免除国家行为不法性条件(一)受害国同意责任草案 第 条规定了受害国同意可以作为免除行为国国际责任的有效理由 此处的“同意”在法律解释上有两种意含:一种是明示同意 即各缔约国通过缔结条约的形式将某一国将要实施的行为确定下来 此等同国家在实践上明示同意此一行为 另一种是默示同意 即借由国家具体的行为来传达同意的立场 以此可推定暗含()的同意 此种免责事由显然无法成立 目前日本核污水的排海计划虽然得到了美国的支持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却发布了一条关于禁止进口日本食品的警示 美国的行为是相互矛盾的应归

6、属于无效同意 除美国之外 将会受到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影响较大的中国、韩国、朝鲜、俄罗斯、太平洋岛国等国家都一直对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计划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不存在受害国同意的情况 中方等相关国家自始至终都没有同意过日方将核污水排海的行为 并且都通过实际行动明确反对日本的这一不负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二)“不可抗力”的法律解释“不可抗力”之法理抗辩源于罗马法 后被各国司法实践普遍接受 并被国际司法机构普遍接受成为国际法上一般的法律原则 对各国具有普遍适用力 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被援引为一国解除行为不法性的事由 然而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行为是否属于符合责任草案 该款规定从而免除其国家行为

7、不法性的情形呢?.不可抗拒的力量根据美国 伊朗求偿法庭审理意见表示 不可抗力须符合客观上没有履行该国际义务的可能性 在事故发生之后 日本政府很多国际专家经过多次研究讨论 得出了除了直接排放入海外 还可以注入地下、蒸发稀释、电解之后释放到空气中以及地下掩埋共五种处理方式 核能发展 多年来 曾经发生过三次比较严重的核电站事故 分别是 年的美国三哩岛核电站事故、年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 年的日本福岛核事故 其中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与日本福岛核事故同为 级核事故 基于不同等级的核事故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范围、对人类生存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存在不同 在事故发生后对核污水等放射性核物质的处置方式也不同 所以对

8、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核物质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 苏联政府一直积极进行核事故的后续清理、监控和研究工作 把核事故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 第 期 戴宗翰 栾丹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例如自福岛第一核电站核事故发生以来 中国就不止一次地通过外交等途径表达过对核污水排海决定的反对 在 年 月 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东电公司制定的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海计划之后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随即表明了中方立场:“日本这种罔顾国内民意和国际关切的做法十分不负责任在与利益攸关方和相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 日方不得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

9、海”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一国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 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 以致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 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美国 伊朗求偿法庭在审理 案中表示:“不可抗力是一种经济或社会的力量 这种力量是在国家作出应尽努力()后仍无法控制的”境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事实证明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后续处理并没有采取向海洋中直接排放核污水的方式 因而 日本政府拟采取核污水排海的做法尚属同等级核事故处理方式中的首次史上并无先例 也不符合国际法惯例事实上 日本完全有比直接向大海中倾倒核污水更好的方法来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日本也

10、不存在不可抗拒的力量使其必须作出核污水排海的决定 其没有尽到国家最大努力来减少核事故带来的损害 相反 日本政府选择的却是将自身经济利益置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上的做法 这显然与责任草案 关于解除不法行为中不可抗力的要件并不相符.无力控制、无法预料“无力控制、无法预料”是该条款中解除行为不法性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 被认定是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事件大致可以归因为三类: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自然与人为结合的因素 日本政府作出核污水排海的决定似乎符合第三点自然和人为结合的因素 但是根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实践案例来看 东道国如要引用该条款抗辩以免除自身行为的不法性 必须严格满足国际法对“无力控制、

11、无法预料”的法律解释“无力控制”()必须存在满足该国无法以自身能力避免或抵抗的情形 要求发生的事件使该国在这种情况下 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履行义务 国际法院曾表示“不可能是所有义务的界限”换句话说 只有在日本不可能实现对核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提前进行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才会阻断日方与其所要负担的义务之间的联系 从而才能以不可抗力来为自身行为进行免责“无法预料”()必须是既未被预料到并且也几乎不可能预料到的情形 不可预见 也即未预料的、偶发的且超出通常或理性的预见范围 年 东电公司在向经济产业省提交的调查报告中承认福岛第一核电站还存在超期服役的问题 在地震发生前 福岛第一核电站已经使用了 年 出现了一系列老

12、化的情况 然而 东电公司仍然决定为其“延寿”年 加之如前文所述 东电公司于 年按照 年发生的.级明治三陆大地震的标准测算了海啸的规模 认为福岛第一核电站取水口附近将可能遭受.米至.米的海啸袭击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早在引发核事故的海啸发生之前就已经危机四伏 而东电公司对这一切熟视无睹 在如此情形下 日本政府却没有使用其监管权力迫使东电公司采取预防措施 由此可见 这场核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一场“天灾”更是一场由于日本政府早期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所导致的“人祸”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并不是“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的而 年日本政府作出核污水排海决定只不过是当年核事故发生的一种结果 日本政府不能以不可抗

13、力为理由来解除自身行为不法性.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了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 何谓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在阿拉伯利比亚投资公司与布隆迪共和国的诉讼案(.)中 仲裁庭就因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是由该国单方面决定的结果”驳回了布隆迪以不可抗力为由的申诉 在 年日本政府决定核污水排海这一事件中 如果造成不得不将福岛核污水排入大海的不可抗力情形出现的原因是由日本的行为单独导致 或者是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的 那么 这就属于 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的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苏联政府从 年到 年先后从各地抽调 万事故清理人员到现场开展监控核辐射放射剂量等工

14、作 为了预防反应炉中的岩浆下渗污染普里皮亚特河 进而可能污染黑海 建造了人工除热水平层及“石棺”阻断受污染水源外扩力求依靠后续的最大努力 把核事故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第 款中有关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日本政府的决定 无非是因为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储存罐容量即将达到上限 无法容纳每天还在源源不断增加的核污水 然而这种棘手情况的出现却是东电公司一手造成的 正是由于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出于自身经济成本的考量 采取了不断注入海水冷却反应堆的保守策略 才造

15、成了如今大量核污水无处存放的问题 这种不可抗力产生的原因是日本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导致的 属于 责任草案 中规定的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三)“危急情况”的法律解释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项中规定了危急情况的适用条件 国际法院也认为“危急情况”非普遍适用原则 因此 对于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违法性解除 必须符合保护受到严重迫切危险威胁的国家基本利益.基本利益责任草案 并未对“基本利益”作出解释仅在评注中指出“基本利益”构成要件该当性取决于个案 并且该具体情况不能被事先列明“基本利益”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可解释成该国或其人民 甚至是与国际社会有关的特定利益 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判决中 不少国家都曾援引过危急

16、情况来免除自身在保护其基本利益时所做出行为的不法性 包括跨境保护方面、公共紧急状态期间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存发展利益等总之 所要保护的利益必须高于所有其他的利益 要想有效地援引此条 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条件 对于基本利益的认定 一个典型案例是 案 在此案中 阿根廷政府由于严重的经济困难 使得其人民的食品及药品供应受到了严重影响 食品药品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其供应不足势必会使得一国国民基本利益受到威胁 此外 经济危机还继而引发了政治危机 造成社会动荡 这一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遭到军事袭击 最终仲裁庭认定当时的阿根廷处于危急情况 以 案对基本利益的定义作为参照 日本政府如果采取核污水排海之外的其他方式

17、来处理核污水 是否就会造成日本自我毁灭的严重后果?是否会危及日本的生存发展 因而造成内部外部局势动荡了呢?显然不会 对于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的处理本就不止直接排放入海这一种方法 与其他处理方式相比 排海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确实会节省很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但却会对周边国家和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预知的严重危害.严重迫切危险在匈牙利诉捷克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 大毛罗斯项目案(.)中国际法院承认环境危机符合匈牙利的“根本利益”但却同时指出环境危机尚不符合“迫切”要件 同时“严重迫切危险”标准取决于专家的科学评估 而不要求百分百的现实确定性 这表明 要想满足“严重迫切危险”的程度从而构成“危急情况”来

18、免除自身不履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应该遵照严格的标准 就算不要求行为国证明自身如果履行某种国际义务将会确定地造成某种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 也需要行为国证明这种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是具有极大可能性的 并且是会即将、立刻会发生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 责任草案 的评注中更指出:“危急情况”所援引的利益不能单从行为国利益出发 还须纳入相关个人或集体利益来进 第 期 戴宗翰 栾丹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由于福岛核事故发生后 反应堆内的温度不断升高 当时的东电公司领导层还在为经济效益考虑 不想报废几亿美元的反应堆 一直犹豫着不采取直接引入海水淹没反应堆来稳定住不断反应的核燃料的方案 而是采

19、用了慢慢注入海水冷却反应堆的策略 正是这个决定造成了在福岛核事故发生的多年以后 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水还在源源不断的产生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项:“该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承认危急情况可排除行为不法性的事由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的“基本利益”才这样做的国家利益必须是受到了“严重迫切的危险”的威胁 被质疑的行为必须是能够维护这一利益的“唯一方式”同时这一行为不能“严重损害”所负义务对象国的根本利益 并且行为国不能主动促成“危急状况的发生”行衡平考量 这表明 如要引用该条抗辩 还需以该措施是否损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为评判依据 如果允许日本肆意

20、妄为地对“危急情况”进行随意适用 将导致日本像美国那样 打着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旗号 肆意利用“危急情况”将其作为一种对内侵蚀公民权利对外推行外交霸权的工具 而不是为了解决国家存亡问题 在国际法中“紧急状态”与“危急情况”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某种特定情境下 紧急状态与危急情况一样都是指即将发生某种重大突发事件 将会对全体公民或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所以可以将这两者放在一起进行研究 综上 日本的核污水排海决定并不满足危急情况中“严重”“迫切”的情境.唯一办法对于“唯一办法”的解释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 责任草案 评注中表示:“如果可以采用其他合法的办法 即使是代价可能更高或较不方便的办

21、法 均不得使用此种抗辩”基于防止抗辩理由被滥用“危急情况”被限定在“唯一办法”的范围内 同样的“唯一办法”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只能通过案例法来解释 例如 年的 案 法院对“危急情况”的引用就限制在“别无选择”前提下 才能援引适用 总的来看 国际司法裁判通常以否定的方式来对国际法庭中适用的“唯一方式”进行论述 例如 在利比亚阿拉伯外资投资公司诉布隆迪案件(.)以及匈牙利诉捷克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 大毛罗斯项目案件中 法院都支持“唯一办法”意味着没有任何其他替代办法的立场 由此观察 日本在还有其他处理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 如果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自身不法行为的事由 自然不符法律要求二、日本排污行为不存

22、在免责事由责任草案 第五章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条件 但并不是解除了行为的不法性就能免除一个国家的支付赔偿的可能性责任草案 第 条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后果 在()款中规定解除行为不法性不妨碍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物质损害的赔偿问题 也就是说 即使通过“不可抗力”“危急情况”等抗辩事由免除了该国行为的不法性 也不意味着该国因不履行国际义务从而给其他个人或团体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相对应地 即使一个国家的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 如果其存在免责事由 就可能逃脱责任 行为不法性的解除与否和免责事由的存在与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者理应分开进行讨论(一)符合日本国内法的法律批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3、教授周珂曾表示:“日本国内的法律对于核污水排海这种行为是没有严格禁止的 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日本的行为在没有明显违反其国内法的情况下 依然不能免除其国际不法行为上的国家责任 年在海牙会议第三委员会上通过了第 条:“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来逃避其国际责任”这说明在国际社会上早就存在不能用符合国内法作为免除国际责任免责事由的传统 责任草案 第 条的规定即反映了此观点 更体现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布隆迪引用了这一抗辩称 所有利比亚国家的公民都参与了威胁本国和平和安全的活动 因此在与利比亚断交后对包括涉案股东在内的所有利比亚居民进行了驱逐 这是维护本国和平和安全的唯

24、一办法 但最终裁判庭却认为 这并非是“唯一办法”责任草案 第 条:“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 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了符合国内法不是国际责任的免责事由这一理念原则 此外 海洋领域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现状如下:第一 海洋环境问题不仅存在于一国境内 还属于其他各国事务和共有事务 同时也是公共事务 第二 不管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实现海洋生态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是一致的 因此 在具有同样的目标愿景的基础上 能够维护顾及更多国际主体的国际海洋领域的法律 理应拥有更大的适应力 仅仅不违反日本国内的法律不足以构成日本用以免除自身作出

25、将福岛核污水排海决定责任的免责事由综上 举凡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冲突时一方面要在不损害其他国际主体利益的前提下 自主决定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 另一方面 要尽力保障国际法在本国国内的有效实施 因为一个国家无论签订的是国际条约还是遵循国际习惯 都表明该国接受了该条约或习惯所设定国际义务的法律约束 该国都要保障该国际条约或习惯在该国国内得到有效实施 日本如果选择性的适用国内法而逃避国际法的规制 并想以此来免除国际责任 不论是从条约法的规定还是从国际习惯来看 依旧不能作为免除其国际责任的免责事由(二)属东电公司私人行为的法律批驳.国家承担责任原则日本政府决定批准东电公司向海洋中排放核污水 导致该行为

26、可以归因于是国家行为 虽然该不法行为可归因于日本国家 但是否应由日本承担排放核污水的国际法律责任 还要看其是否能够以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来为国家免责 而让东电公司单独担责 显然东电公司是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一旦核污水排海所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只有通过更具有经济能力和赔偿可能性的日本国家来承担核污水排海的补充责任才更具有可行性根据 年的 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 第 条与 年的 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 第 条()款规定 这些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都体现出国家对私人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的普遍精神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 在跨境环境损害中 私人行为常常会造成跨国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损害

27、 并很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但个人的财力是有限的 为了使受害方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具有更强经济实力的国家就应该介入 因此在实践上 跨境环境损害有其例外性适用 而不适用“国家对私人行为一般不承担直接责任”这一普遍性原则 可见 在核污染跨境环境损害事件中 国家对营运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推论在法律解释上已趋于共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 也确认了在一定情况下对于私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国家应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 比如 卡尔逊(.)曾以跨境环境损害第一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为例提及“加拿大之所以要承担国家责任 不在于其是否采取了预防损害的相关措施、是否存在过错 并且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加拿大批准了

28、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企业在其境内运营 其结果造成他国严重损害单就审批权限之后续究责 即可推论加国需承担一定比例之国家责任”此外 在有科孚海峡案()中 国际法院认为“出于人 第 期 戴宗翰 栾丹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曾多次适用上述原则 比如 在执行联合国职务而遭受损害的赔偿案件中 国际法院指出:“索赔主张依据的是被认定为有责任的会员国对某一项国际义务的违背 该会员国不能辩解说这一义务是受国内法制约的”年 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 第 条:“在经营人不足以偿付所应承担的核损害赔偿的情况下 责成装置国确保支付此种赔偿要求”年 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 第 条()款

29、:“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营人的核装置所在缔约国 在保障或其他财政保障没有或不足以偿付既经确定的经营人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情况下 应通过提供必要资金以确保偿付此种赔偿要求”道主义的角度考虑每个国家都负有不得允许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损害其他国际主体合法权益的义务”朱莉安娜()号邮轮在巡游过程中在日本本州岛西海岸附近解体 泄露的油污污染了附近海域 给当地渔业造成重大损失 作为船旗国的利比里亚没有逃避责任 而是为此向受损渔民提供了 亿日元的损害赔偿金 在此次事故中 利比里亚政府在未被追究有任何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 该政府依然承认为私人个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这些案例都确认了国家要对在其境内实施的私

30、人活动造成的跨境损害结果承担国家责任这一国际法原则 目前 国际社会对此问题似乎已经取得了一致意见 所以日本对其批准建设并在其境内运营的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也不能免除其国家责任.东电公司行为应由国家承担责任从决策者与执行者不同主体责任的行为人分析 日本内阁作为决策者 根据 责任草案 第 条规定 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理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换言之 东电公司从 年开始国有化进程 日本政府以.的东电公司的股份表决权将东电公司纳入其实际支配与控制之下日本政府作为最大官股股东 无疑可以通过表决权主导东电公司这一私营企业的决策 因此 核污水排海行为应被视为日本政府的不法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

31、条约法的义务 实施了转移或扩散污染物质的行为 造成了其他国际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该国就必须承担污染转移责任因此 日本对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 而不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责任或补充责任 总之 不管哪一种观点都不能改变日本必须对决定核污水排海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之结果三、日本排污行为的国家责任与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对摩洛哥磷酸盐案()与国际仲裁庭迪克森车轮公司案()中都明确了国际不法行为的两个构成要素:第一 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该国 第二 行为国违背对其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义务 日本排污活动中的不法性与否取决于是否满足这两个构成条件(一)日本排污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严格责任原则责任草案 规定

32、了国际不法行为所需要的两个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于国家和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其中并没有其他有关国际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但我们可以单从 责任草案 的该条款中没有将不法行为的主观意图纳入形成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推知国家的主观状态并不是断定一个国家是否承担国际责任的依据 不论该国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都应该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该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 之所以在跨境环境污染事件中可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归属问题 是因为类似于日本此次核污水排海这种具有跨境高度危险性的行为 普通受到其不良影响的公民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者具有过错 即使是在有国家有关政府机构出面的情况下 也

33、是难以在跨国损害中去搜集到在另一个国家的行为主体足够的过错证据 而实施危害行为的国家或者主体大多不愿承认自己的行为具有过错 更不会自己去寻找证据证明自己的过错 因此在跨境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 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只有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避免采用过错原则让受害国无辜受损同时 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在跨国污染的损害方面 分为行为责任和行为后果责任 从行为后果责任来看 只要该行为造成了损害 自然应当依照其后果承担国家责任 实行严格责任同时也会督促实施高度危险行为的国家或其他主体采取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加严密的防护措施 鉴于国际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并采用了严格

34、责任这一原则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因此该原则可以作为一种普遍的国际法规则加以适用 适用该原则时 福岛核事故受害者要获得赔偿并不需要举证日本具有过错 因此退一步来说 就算日本在此次核事故中没有过错 也应当对此次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国家责任 更何况其在此次核事故中存在诸多过错.日本排污行为属于国家责任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产生国际不法行为 而这也是将国家责任和非国家责任进行区分的关键 根据 责任草案 第二章的规定 可归于一国的行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 个人或者实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同样也可归因于国家

35、第一 从国家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角度来讲 在跨境环境污染损害方面 勤勉尽责经常被看作源于罗马法的睦邻()原则的重要保障 勤勉尽责义务主要侧重的是事前预防 一方面 督促国家在损害发生之前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预防机制 尽量避免环境损害等不利后果的发生 另一方面 在损害已经发生 但其结果尚未发生恶化之前 利用已经建立起的预防机制使损害结果最小化 在实践中 对潜在的跨境损害一国负有事前预防的责任 这是一项积极义务 而不仅仅是承担结果的义务 在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中 日本政府在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具有造成跨境损害危险的活动具有勤勉尽责义务 在海啸发生之前 日本政府应当利用其监管权利使东电公司采取预防海啸的措

36、施 日本政府的不作为间接导致了这一巨大的核事故 福岛地方法院 年 月作出裁判 要求日本政府与东电公司共同向灾民进行赔偿 该案的审判长金泽秀树指出 政府及东电能预测到海啸的发生 如果日本政府要求东电采取相应的措施 就能阻止事故的发生 核事故发生之后 日本政府有及时公布核污水泄露信息、积极阻止核电站污水的泄露和排放的作为义务 然而 日本政府在 年才正式公开承认 福岛第一核电站自 年开始就可能一直在将放射性核污水泄漏到地下水和海洋中 其更没有积极实施阻止福岛核电站核污水泄露和排放的实际有效的措施 日本政府监管义务的缺失及故意隐瞒信息、包庇东电公司核污水泄露的行为同样具有可归责性第二 虽然一般来说 个

37、体的行为不归于国家 但根据 责任草案 第 条“如果一个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 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在 年 月 日 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批准东电公司从 年开始将 多万吨核污水排入太平洋 由于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具有不法性 基于日本政府该批准行为属于 责任草案第 条中规定的“指示、指挥或控制”的情形那么 就可以将东电公司排放核污水的不法行为归于国家 该条款中的“指示”“指挥”和“控制”三种行为并不需要同时满足 只需满足日本政府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就足够 因此日本政府的批准核污水排海行为相当于让东电公司得到了国家的排放许可 并且日本政府在整个事件中起着决定性

38、的作用 所以该不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就有了归于日本国家的可能(二)日本排污行为违背的国际义务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已满足 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的要件 接下来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原则()需要论证日本该行为是否违背了对其有拘束力的国际义务以及违背何种国际义务的问题 这也是推论日本核污水排海决定行为符合 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从而满足将核污水排海行为定义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另一必 第 期 戴宗翰 栾丹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迄今为止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约热内卢环境与

39、发展宣言()、南极矿产资源管理公约()等众多国际公约都已经采取了严格责任制度 科孚海峡案、奥匈地雷案()、苏联核动力卫星事故案()等国际裁决中也体现了严格责任这一原则要条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的义务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章完整架构了现代海洋法制空间与秩序日本作为缔约国在没有对海洋法公约中的条款进行保留的情况下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一切义务对日本是具有约束力的日本理应履行该公约中所规定其的义务但是日本政府的行为却违背了其中的众多法律条款第一 日本决定排放核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海洋法公约 中第 条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 日本作为缔约国理应和一个与海洋息息相

40、关的海岛国家理应更加严格履行公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日本的行为违反了 海洋法公约中第 条第 款有关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规范 该条的第 到第 款分别是从避免跨境损害、进一步细化污染来源、避免干扰他国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物种生产环境等几个方面对第 款进行细化第二 关于“任何来源”包含的污染来源在 条第 款中对污染的来源进行了详尽的列举 海洋法公约 第十二部分后面也基本遵循了第 款的规定 将污染分为陆地造成的污染、倾倒造成的污染、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等日本即使想要通过修建海底隧道的方式排放核污水 也还是在 海洋法公约 中“任何来源”的范围内 不能以此来

41、逃避国际法律的制裁 根据海洋法公约 第 条、条的规定 海洋生态环境存在潜在损害的前提下 行为国须主动承担环境影响评估责任 并将评估结果递交相关国际组织以通告潜在受害国的义务 然而 日本目前仅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 并未与其他与处理核污染的相关国际组织如海洋环境、海洋渔业等组织进行充分协商 不仅如此 目前为止 未见日本主动成立客观性的国际性环评工作组 甚至不接受被动性的国际联合评估与查核因此 中国、俄罗斯、韩国、朝鲜、太平洋岛国等有可能受到核污水排放影响的国家有权主张日本将核污水排海的行为违背 海洋法公约 有关的国际义务.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的义务日本同时也是 防止

42、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以下简称 伦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在 年 月 伦敦公约 第 次会议之前 该公约中并没有禁止向海洋中排放低放射性废物的规定但在这次会议上 通过了停止向海洋中倾倒一切放射性废物的决议 关于该国际法中的“倾倒”是否与日本所主张的核废水“排海”归于同一范畴根据 伦敦公约 的相关条款“倾倒”并不是指从陆地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 而是指“任何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根据这一解释 如果日本从陆地上的平台将核污水排海 或者日本通过运载工具 将核污水运至海上进行倾倒 则属于该公约中所说的“倾倒”行为 就要受到该公约的约束 但

43、根据日本放送协会()年 月 日的报道 日本企图规避 伦敦公约 通过建造离核电站约一公里的海底隧道来排放核污水 以技术性做法规避 伦敦公约 中所界定的“倾倒”行为范畴国际法条文本身在制定和设计规则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留有一大堆未解决的问题”是国际法给国际司法实践带来的直观缺陷 与此同时 我们应该意识到很多国际法律文本形成相对较早 随着客观情况的变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议订于 年 月 日 生效于 年 月 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全文参见联合国条约网站第 卷:./.化 难免出现跟不上时代发展而与现实脱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以被称为“机体老化”因此对伦

44、敦公约 中不完善和与当今时代脱节的国际法条进行法律解释 是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的第一 从 伦敦公约 的立法意图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适用的角度来看 公约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人类随意活动、随意排放废弃物、过度开发带来的海洋污染 从而保护海洋环境不受任何污染源的危害 各缔约国在同意加入该公约时也是本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原则 由于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立法机关制定 立法者的意思理应成为法律适用上的决定性因素 日本对于福岛第一核电站中所储存的核污水的处理不应该违背其作为缔约国之一的 伦敦公约 立法时立法者的意图 从伊拉姆和福斯特诉尼尔森案(.)开始 美国的司法机关就在对于一项国际条约的适用上 采用推

45、定缔约方共同意愿的方法来对国际条约进行适用 福岛核事故中储存的核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 一旦排入海洋 很容易扩散到各地 并且放射性物质的残留时间很长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及人类后代的繁衍和生存发展带来不可预知的危害 日本即使决定通过修建海底隧道来排放核污水 依然改变不了核污水将会给海洋环境带来不可预知的严重污染的事实 这显然是与 伦敦公约 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的 更不能以此理由来逃避 伦敦公约 对其的约束第二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伦敦公约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 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 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日本

46、福岛第一核电站中储存的核污水 不仅会造成海洋中的动植物出现基因突变导致畸形的情况 还会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体产生各种不利影响 所以一旦将大量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储存的核污水排入海洋 随着洋流运动蔓延到全球 会给人类将来的生存发展带来难以预料的挑战 同时也会对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福岛核电站中的核污水属于伦敦公约中第一条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的其中之一的来源日本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应该自觉地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控制 进行有效控制的方式很多例如地下掩埋、注入地下、蒸发释放等但绝不能因“花费最小速度最快”而采取一排了之的不负责任行为日本应该为其

47、决定向海洋中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的行为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因此 从立法意图解释和文义解释这两方面来看 即使日本通过海底隧道排放核污水 也无法规避 伦敦公约 的法律约束 仍然构成对 伦敦公约 国际义务的违背四、结论本文以 责任草案 为基础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证了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国际不法性 并且在验证日本排污行为具有不法性的基础上探讨了日本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归责基础 并对日本为自己逃脱国际责任而援引的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排除同时列出了日本对其不法行为所应承担何种国际责任 经过上述一系列分析与研究可以得出:如果日本执意将福岛核电站核污水排海不仅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日本自身和全

48、球海洋生态环境最好的选择有且只有一个即立即停止向海洋中排放核污水的一切图谋和行为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致力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日本排放核污水影响的利益攸关方应持续密切关注日方动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共享并以此次日本核污水排海非法行为为契机督促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国际核安全体制机制 第 期 戴宗翰 栾丹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参考文献: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发表谈话/.().:/./.:.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册):上卷.王铁崖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黄惠康.日本

49、核废水排海的四大悖论/.().:./.丁悦.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批准东京电力福岛核污水排海方案/.().:./.?.陈帮锋.罗马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湘江法律评论 ():.:.:.経済産業省 廃炉污染水対策福島評議会(第 回)/.().:./.核电 核电站曾经发生哪些重大事故?/.().:./.林灿铃 王翔.事故核废水处置的国际环境法研究:以日本福岛核废水事件为视角.南都学坛():.王芳 鲍鸥.苏联对“切尔诺贝利事故”应急处理的启示.工程研究 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郑斌.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韩秀丽 蔡从燕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秦璐敏.东京电力公司曾多次隐瞒事故和篡改数据/.().:./.乌元春.日本东电公司隐瞒海啸预测数据遭质疑/.().:./.(.).:.(.)/.().:./.王勇 周勍卿.论国际卫生紧急事件构成国际法上的免责事项与中国的应对措施.武大国际法评论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陈思.国家紧急状态与国际不法行为问题探析.北京:外交学院.李玉坤 白爽.日本核污水排海 如何从法律上制止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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