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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案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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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天)食药监食案源〔2014〕LJ07号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 □移送 □其他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地址: 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 邮编: 7332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胡木年 联系电话:189935422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420923196110085033 登记时间: 2014 年 9 月 19 日8时40 分 基本情况介绍:2014年9月18日11时00分,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庆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负责人:胡木年,有效期限: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悬挂在醒目位置。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1盒(标示生产厂家为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20克,生产日期20130102,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9.8元/盒)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9.8元,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在场。 附件:1.对该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的询问笔录1份;3.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清单各1份;4.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身份证复印件1份;5. 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下空白) 记录人: (签字) 2014年9月19日 处理意见: 负责人: (签字) 2014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立案审批表 案 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木年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 联系方式: 18993542285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 案情摘要:2014年9月18日11时00分,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庆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负责人:胡木年,有效期限: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悬挂在醒目位置。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1盒(标示生产厂家为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20克,生产日期20130102,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9.8元/盒)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9.8元,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在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议本案由 、 承办。 承办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询问调查笔录 第1页,共3页 案 由: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案 调查地点: 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被调查人: 胡木年 职务: 负责人 民族: 身份证号:420923196110085033 工作单位: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联系方式:18993542285 地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 调查人: 唐鸿平 卢昌娥 记录人:唐鸿平 监督检查类别:餐饮服务单位 调查时间: 2014 年 9 月19日 15时 10 分至 16时10 分 我们是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唐鸿平 、卢昌娥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甘肃行政执法证 3206040068 3206040061,请你过目。 问:你是否看清楚? 答:看清楚了。 我们依法就 你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问: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你有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调查记录: 问: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地址及身份证号码? 被调查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调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询问调查笔录)副页 第2页,共3页 答:我叫胡木年,男,今年53岁,汉族,我是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的负责人,住址是: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阴屲山,身份证号码:420923196110085033。 问:201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你超市检查时发现你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1盒(标示生产厂家为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20克,生产日期20130102,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9.8元/盒),该食品超过保质期。这件事你知道不知道? 答:知道。 问:上述食品你是什么时候从什么地方进的货,共进了多少?。 答: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是原来转铺子时转过来的。进货票据找不到了 问:2014年7月1日至今你销售了多少上述食品,销售价时多少? 答: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的销售价是9.8元/盒。2014年7月1日至今没有销售过上述饮品。 问: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你知道吗?是否愿意接受处罚? 答:违反的法律我知道,愿意接受处罚。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答:我以为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没有保质期,所以就疏忽大意了,以后我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请你对以上笔录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以下空白) 被调查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调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地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木年,职务: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4年9月18日11时00分,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庆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负责人:胡木年,有效期限: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悬挂在醒目位置。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1盒(标示生产厂家为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20克,生产日期20130102,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9.8元/盒)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9.8元,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在场。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领导批准,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2014年9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对该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的询问笔录1份;3.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清单各1份;4.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身份证复印件1份;5. 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 6. 以上两种食品的购货清单各1份。 处罚依据: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 案件承办人 、 (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 第 1页,共2页 案 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合议时间:2014年9月25日 主持人:丁宏 地点: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稽查局办公室 合议人员:唐鸿平、卢昌娥、雷艳、王吉京 记录人:雷艳 案情介绍:2014年9月18日11时00分,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庆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负责人:胡木年,有效期限: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悬挂在醒目位置。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女人姜茶即溶固体饮品1盒(标示生产厂家为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20克,生产日期20130102,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9.8元/盒)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9.8元,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在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领导批准,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2014年9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以以下事实为证据: (1)对该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的询问笔录1份;(3)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清单各1份;(4)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身份证复印件1份;(5)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6)购货清单1份。 本案自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讨论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 接下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 第 2页,共2页 接上页 卢昌娥:我同意上述处罚意见; 雷 艳:我同意上述处罚意见; 王吉京:我同意上述处罚意见; 丁 宏:我同意上述处罚意见。 合议意见: 一致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 主持人: (签字) 记录人: (签字) 合议人员:(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天)食药监食罚告〔2014〕LJ07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经查,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女人姜茶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 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主要违法事实:该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负责人:胡木年,有效期限: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悬挂在醒目位置。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调味竹盐(标示生产商:浙江临安三和园竹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10913,保质期3年,销售价3.5元/袋)和女人姜茶(标示生产厂家为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20克,生产日期20130102,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9.8元/盒)2个品种共4袋(盒)食品超过保质期。上述两种食品索证索票齐全,货值金额20.3元,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给予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人: 、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食药监食罚〔2014〕LJ07号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地址(住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 邮编:7332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木年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该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负责人:胡木年,有效期限: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悬挂在醒目位置。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调味竹盐(标示生产商:浙江临安三和园竹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10913,保质期3年,销售价3.5元/袋)和女人姜茶(标示生产厂家为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20克,生产日期20130102,保质期为18个月,销售价9.8元/盒)2个品种共4袋(盒)食品超过保质期。上述两种食品索证索票齐全,货值金额20.3元,现场检查时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在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相关证据:1.对该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的询问笔录1份;3.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清单各1份;4.该超市负责人胡木年身份证复印件1份;5.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6.购货清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天祝支行(地址:天祝县华藏寺镇天堂路11号,帐号:27-13500104000309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天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 (天)食药监没物凭〔2014〕LJ07号 案 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 执行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天)食药监食罚〔2014〕LJ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对你单位的涉案物品进行没收。 附件:(天)食药监没物凭〔2014〕LJ07号《没收物品清单》 (公章) 2014年 月 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案件名称: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的概述+案) 审批事项:对没收的涉案物品调味竹盐等2个品种共4袋(盒)做销毁处理。 报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桂花肠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涉案物品做销毁处理。 案件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天)食药监没物处〔2014〕LJ07号 根据(天)食药监食罚〔2014〕LJ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电话:18993542285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 执行处置单位: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滨河东路 电话:0935—3128496 没收物品处理情况明细表 物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处理方式 地点 经办人 备注 调味竹盐 250g 袋 3 销毁 垃圾场 女人姜茶 120g 盒 1 销毁 垃圾场 特邀参加人: (签字) 承办人: 、 (签字)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 第1页,共1页 案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陈述申辩人:胡木年 联系方式:电话:18993542285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身份证号: 承办人:唐鸿平 卢昌娥 记录人:雷 艳 陈述申辩地点: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年 月 日 时 分至时 分 陈述申辩内容: 问:有关你火锅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2014年 月 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享有陈述与申辩权,也有放弃陈述申辩权,你是否放弃陈述申辩?是否申请回避? 答:放弃陈述申辩,不申请回避。 问:你还有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吗? 答:没有。 陈述申辩人: 承办人: 、 记录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案 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木年 拟处罚意见: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基本情况: 2014年 月 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十二号学生食堂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不申请回避。 附件:陈述申辩笔录 复核部门意见: 天祝藏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对违法行为及违法实事无异议,同意接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拟处罚决定,处理意见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没收)物品清单 文书文号:(天)食药监食罚〔2014〕LJ07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阴洼山 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或经营单位 规格 生产批号 或生产日期 数量 单价 包装 备注 调味竹盐 浙江临安三和园竹盐食品有限公司 250g 20110913 3 3.5元 塑料包装 女人姜茶 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 120g 20130102 1 9.8元 纸盒装 第 联 其他物品 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存档(1)。此清单用于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没收物品时使用,在( )中注明具体使用项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执 受送达单位(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食药监食罚〔2014〕LJ07号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送达人: 送达日期:2014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日期:2014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 被处罚单位(人):天祝藏族自治县乐佳家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木年 立案日期:2014年9月19日 处罚日期:2014年 月 日 处罚文书号:天食药监行罚〔2014〕LJ07号 结案日期:2014年 月 日 承办人:唐鸿平 卢昌娥 填写人:雷艳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个品种4袋(盒);2.处2000.00元罚款 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结案方式:自动履行 归档日期:×年×月×日 档案归类: 保存期限: 审批意见: 分管负责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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