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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的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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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建筑中水回用刍议 2007-11-29发展建筑中水回用刍议孙友峰*孙亚军(北京汇佳汉青中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100085)摘要:建筑中水回用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重要途径。我国已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为建筑中水回用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时机。经过近20年的积累和发展,我国自主研发的中水处理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筑中水回用技术储备已基本完成。建筑中水设施不同于排水设施和其它市政、环境设施,项目投资本身同时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以及可以相对定量的环境效益。目前建筑中水回用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突出表现在业主单位投资积极性不高、设施利用效率普遍不高、运行监管缺位、公众认知和接受程度不够

2、。本文从建设和管理体制、规划及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监管、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等五个方面,对我国更好地开展建筑中水回用工作提出了建议,并展望了建筑中水回用的未来发展趋势。关键词:污水回用,建筑中水Discussion on Developing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Youfeng Sun, Yajun Sun (Beijing Huijia-Hanqing Water Recycle & Reuse Technologies Co., Ltd., Beijing 100085)Abstract: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was

3、an important way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reuse. At present, it is a good chance to develop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when China has been in developing fast in urbanization. After developed and accumulated for about 20 years, the technologies of water reuse developed by ourselves have gained great pro

4、gress, and the series technologies of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have been formed. Different from other civil and environmental projects, the projects of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have not only quantitative environmental benefits, but also direct and indirect economic benefits. However, the application

5、 of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is also facing great challenges. The main problems in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are the low initiative of the investors, low utilization of the equipments, imperfect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low acceptance and cognition. This paper proposed some advice on the application

6、 of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in China from system of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lan and design, construction, check and acceptance,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participation of public and the supervision by public. And the perspective of water reuse in buildings was analyzed.Keywords: wastewater re

7、clamation and reuse,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污水再生利用的研究和实践在我国经历了“六五”期间(19801985)的起步阶段,“七五”到“九五”(19862000)的技术储备和示范工程引导阶段,目前已逐渐成为广大技术人员、政府管理人员的共识。国内不少城市和地区已经就污水再生利用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应用,如北京、天津等地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推动和规范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建筑中水回用作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也得到较快的发展。*作者简介:孙友峰(1977),男,工学硕士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807室(

8、100085)E-mail: sun本文拟结合有关调研及工程实践,就建筑中水的发展作一探讨。1 关于对建筑中水回用的认识和态度1.1 建筑中水回用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重要途径 世界各国在污水再生利用的模式方面各有特点。欧美等国主要致力于集中式的污水再生利用,即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经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工业、农业、景观水体等(“集中式污水回用”或“市政中水回用”);日本等国则根据其国土狭小的特点,大力开展了分散式的污水再生利用,即以建筑物的污水为原水,经处理达到回用要求后通过“中水道”用于建筑物和小区的生活杂用水(“分散式中水回用”或“建筑中水回用”)。 集中式的中水回用需要铺设长距离的污水收集管道

9、系统及中水输送管道系统,管网建设投资巨大,而且从技术上看,长距离管道系统发生损坏的可能性提高,发现损坏位置的难度增大,造成的二次污染可能更加严重,发生故障或战争时期损害后受影响的服务区范围更大。建筑中水系统收集单个建筑、单个社区等产生的污水,就地处理并在小范围内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大大降低了管道系统的成本,在枯水季节仍可保证稳定的供水,而且具有更好的运行灵活性和增长弹性,可适应规划区域的调整和扩大,更符合现代城市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建筑中水回用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以新建的建筑物为主要对象,对供水短缺的地区而言是缓和供水不足的有效措施;对城市建筑规模的迅猛发展

10、,污水排放量快速增加的地区,是减轻城市排水系统负荷,减轻污水处理厂负荷、保护公共水域的有效措施;在枯水季节确保了稳定的供水,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实现了区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了水资源,减轻了水污染,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我国已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为建筑中水回用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时机。各级政府尤其是水资源紧缺地区的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将污水处理资源化与再利用落到实处,并应摒弃片面追求处理规模的传统观点,充分认识到建筑中水回用在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中的地位,下大力气加强建筑中水回用工作的开展,使之与市政中水回用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城市的第二水

11、源。1.2 建筑中水回用具有技术经济可行性1.2.1 技术可行性分析 经过近20年的积累和发展,我国自主研发的中水处理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筑中水回用技术储备已基本完成。随着国内大批环保企业的崛起,新建的中水设施大多数都由国内环保企业提供包括设计、施工、设备、调试在内的完整解决方案。中水处理技术也呈现出多样化、集成化、装置化、自动化,设计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等发展趋势。以往对于建筑中水回用很大的顾虑在于从管理上似乎无法应对众多分散化的污水处理设施的风险控制问题,随着中水处理技术的日益进步和成熟,尤其是小型化、集成化、自动化的中水处理装置的出现,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正像大量汽车、家

12、用电器、计算机、手机、数码相机等机电和数码产品可以实现大众化普及一样,建筑中水设施设备在城市众多建筑和社区内的成功推广和应用也同样可以期待。1.2.2 经济可行性分析 建筑中水设施不同于排水设施和其它市政、环境设施,项目投资本身同时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以及可以相对定量的环境效益。 直接效益 笔者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取中水设施吨水基建投资为3000元/(m3/d),吨水运行成本为1.60元/m3(含折旧),对建筑中水设施的直接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建成中水设施后,每人承担的建设费用为120元,开发商因此增加的造价仅占总造价的3,中水设施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为3.42年,财务内部收益

13、率为14.90%,可见,中水设施并未给这些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最终用户增加较大的财务负担,在中水制水成本与自来水价之间维持合理差价的情况下,中水设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笔者对建筑中水设施直接经济效益的敏感性做了分析(见图1)。由图可知,吨水投资、运行成本的变化幅度在20%以内时,静态投资回收期仍保持在5年以内,内部收益率基本超过10%;自来水价的变化对静态投资回收期和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影响显著,尤其是内部收益率。当自来水价下降10%即为3.60元/m3时,静态回收期为4.11年,内部收益率降为9.63%,中水设施已缺乏盈利能力。可见,自来水价是影响建筑中水设施直接经济效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图1

14、建筑中水设施直接经济效益的敏感性分析备注:1)财务内部收益率的计算期为10年,净现金流量的贴现率为10%; 2)吨水投资变动时,吨水成本和自来水价分别定为1.60元/m3和4.00元/m3; 3)吨水成本变动时,吨水投资和自来水价分别定为3000元/(m3/d)和4.00元/m3; 4)自来水价变动时,吨水投资和吨水成本分别定为3000元/(m3/d)和1.60元/m3。 间接效益 以1 m3水为单位进行计算,取建筑中水设施的平均制水成本为1.60元/m3,则建筑中水设施的全部间接效益见表1。表1中水设施的间接效益分析分类间接效益节省城市引水、净水的边际费用2.40元/m3(取自来水平均水价为

15、4.00元/m3,不包括排污费)节水可增加的财政收入每缺水1 m3要损失34.25元消除污染而减少的社会损失2.40元/m3(设定其投入产出比为11.5)节省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0.49元/m3合计39.54元/m3,投入产出比为124(如果不计入节水可增加的财政收入为13.3) 笔者对北京和天津两地的24个建筑中水设施调研数据表明,平均运行成本为3.28元/m3,若以该值计算,投入产出比为1:12(如果不计入节水可增加的财政收入约为1:1.9)。由此可见,无论从直接效益还是从间接效益来看,建筑中水回用均具有较好的经济可行性。2 我国在建筑中水回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在发展建筑中

16、水回用方面也已有了近20年的历史,在技术储备、管理政策等方面都已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也要客观地看到,目前建筑中水回用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笔者曾于20042005年对北京和天津两地正在运行的48个建筑中水设施(其中宾馆饭店、大专院校和居住小区各16个)进行了深入地调研,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1)建设方面。因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政策,业主单位投资积极性不高,加之一般其不是中水设施真正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其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中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不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主要为土建部分),降低了中水设施的建设质量;中水设施的施工和验收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导致责任不清,给其正常运行埋下了隐患。此外,因为

17、业主单位对工程造价的限制,使得一些工程选用的设备质量欠佳,造成设施停运或故障频发。 (2)运行方面。调研的中水设施设计能力利用效率普遍不高,平均只有53%。设计处理能力利用率低于50%的中水设施分别占到商业楼宇、大专院校、居住小区中水设施总数的62.5%、25%、81.25%,占全部中水设施的56.25%。不少建筑中水设施投产不久后便处于停运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处理能力利用不足,“大马拉小车”使得运行成本过高;二是缺少专业的运行管理人员;三是设备频繁出现故障,设备维修成本增加。 (3)监管方面。中水设施的运行监管缺位,存在一定的水质安全隐患。调研发现,只有不到1/4的中水设施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对

18、部分水质和运行指标进行监测并记录,管理单位“三无”现象(无水质监测场所,无水质监测仪器,无合格上岗人员)与早年没有明显改观。在缺乏现场例行监测和管理部门监测的情况下,大部分建筑中水设施的运行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既无法保证用户用水要求,也无法根据出水水质优化运行参数。 (4)使用方面。笔者曾对北京地区的社区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77份,结果表明,53%的被调查者对中水有所耳闻,但并不是很清楚地了解中水的含义,18%的人没怎么听说过中水,只有29%的人熟悉并能够清楚地说出中水的含义。这表明公众对中水的认知程度不够,中水回用尚未获得公众的广泛认同,需加强宣传。另外,由于未能向公众定期公布

19、中水水质,使得不少人对中水水质存在疑虑,对其使用抱有抵触心理。加之我国在污水再生利用的基础研究方面不够系统深入,尤其是毒理学、流行病学基础研究薄弱,相关的风险评价研究成果较少,风险管理工作仅处于十分初步的阶段,因此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都难以用有力的科学证据说服公众,以获得其真正认同和支持,这必然会降低公众使用中水的积极性。3 对我国发展建筑中水回用的若干建议3.1 关于建筑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体制 (1)加强立法工作,创建中水回用的法治环境。目前在中水回用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立法保障。今后应考虑在全面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将中水回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对中水设施的建

20、设范围、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杜绝逃避建设中水设施的问题出现,在市政杂用、景观水体等方面强制使用中水,对中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的中水水质、水压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经营中水设施,推进城市中水回用的产业化等。天津、北京等地为再生水利用颁布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2)推动投资及运营体制向多元化和企业化转变。在建筑中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应尽快引入多元化投资和企业化运营的市场化模式。对新建项目,可鼓励业主单位将中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甚至投资等整体外包于中水企业;对于目前已建的建筑中水设施,可鼓励业主单位委托专业的中水企业进行托管运营。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建筑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21、水平,保障建筑中水的水质安全,也有利于降低建筑中水的制水成本,提高建筑中水设施的经济效益,从根本上确保建筑中水设施能够建好、用好、管好。 (3)对建筑中水明确定价,保证合理的投资回报和运营收益。水价作为价格杠杆,对于推广中水回用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只有当中水水价与自来水水价达到适当的比价时,公众才会优先考虑使用中水,才能引导合理的用水消费;另一方面,中水水价也直接影响中水设施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两个方面相结合才能有效地促进中水的推广应用。部分地区(如北京)的中水价格因侧重于用户接受而偏低,且主要针对于“市政中水”,不利于建筑中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因此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建筑中水价格,确定

22、建筑中水与自来水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从而既推动中水的使用,又能够使建筑中水设施的投资者或运营者有合理的赢利空间,保证这一新生产业的健康发展。 (4)建立中水交易制度,扩大建筑中水的使用范围。目前建筑中水的回用一般只限定在单个建筑或单个小区的范围内,规模普遍偏小,“大马拉小车”现象普遍。今后在提高单体建筑和单个小区建筑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的同时,应鼓励这些已建中水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处理能力,甚至通过适当的改造扩大处理能力,向周边的小区或者市政绿化部门、洗车场等用水单位提供达标中水;或者鼓励新建的建筑群组或小区群之间联合使用同一个中水处理站,扩大建筑中水的使用范围,提高中水设施的运转效率,充分

23、利用中水设施的规模效应,从而有利于集中管理和降低成本。建议建立中水的交易制度,允许中水供需双方议定中水价格,并应通过行政手段,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使中水的买卖双方都会产生交易的需求和相应的效益保证。政府管理部门可通过控制用水定额等措施促进用水单位向临近中水设施购买中水。 (5)制定配套的经济鼓励和处罚政策。中水回用具有间接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往往被忽视。政府有关部门应考虑出台一些必要的经济鼓励政策,以激发建筑中水设施投资者和运营者的积极性,推动建筑中水回用事业的发展。如对中水企业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对中水企业的贷款条件;对建筑中水设施的规模超过规定要求、积极增加中水用量的业主单

24、位也应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等。此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违反中水建设、使用等规定的处罚力度,规范中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中水的使用。各项罚款可纳入中水发展基金,并作为投入使用的建筑中水设施的运转补偿费或补贴费。3.2 关于建筑中水设施的规划及设计 (1)将建筑中水回用纳入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目前我国不少缺水城市对于集中式污水回用普遍而言较为重视,部分城市已开始纳入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但对于建筑中水回用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一方面,一些城市建筑中水工程虽然大批上马,但因总体规划、监管不当,致使设施运转率尤其是满负荷运转率偏低,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投资浪费;另一方面,在有条件进行适度规模集中建设

25、建筑中水设施的情况下未能很好的规划,造成重复建设;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全局考虑,统筹规划,提高设施的利用率,注重规模效应,统一管理和利用。这样既节省了工程的投资费用,又便于设施的集中管理,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 (2)新建项目的中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对具体工程项目而言,承担主体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和承担中水工程的专营企业各有优势,需要密切配合。因此应要求业主单位在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时同步进行中水工程设计招投标,中水企业应加强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也有义务配合中水公司对建筑中水工程进行合理规划,从而保证整个工程的设计质量。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在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

26、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中也应加强对中水工程设计质量的要求,使中水工程的设计进度与主体工程设计进度相一致,各阶段的设计深度也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3)重视水量平衡,提高中水设施的利用率。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科研力量,对不同地区的各类用水单元进行详细的水量平衡测算和研究,出台水量平衡设计导则,在此基础上规范建筑中水设施的设计规模;设计单位需根据建筑中水设施原水水量和用水水量的变化规律,准确设计建筑中水设施调节构筑物的同时,通过调整原水水泵的流量及水位控制,优化中水系统的设计;此外,通过模块化设计实现设备分期投产,降低设备闲置率,优化中水设施的运行,提高中水工程的经

27、济效益。 (4)规范中水处理技术,推广高效、可靠、经济、适用工艺。随着水处理技术的不断成熟进步,以及中水工程实践的深入开展,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技术和工程专家,全面评估各类中水处理技术,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优选出一批高效、可靠、经济、适用的中水处理工艺,编制各类技术的设计导则,以实现中水处理工艺的规范化、定型化;同时,应根据建筑中水回用的特点和市场需要,鼓励开发小型化、集成化、自动化的中水处理装置。 (5)防止建筑中水处理站自身的二次污染问题。建筑中水设施可能产生臭气、噪声、剩余污泥等“二次污染”问题,如处理或处置不当,可能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因此,一方面应科学合理的确定建筑中水处理

28、站的选址,另一方面,在建筑中水处理站设计时,应加强建筑、给排水、暖通等专业的配合,采取有效的除臭、降噪、减振等措施。3.3 关于建筑中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新建项目的中水工程土建部分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目前新建项目的中水工程土建与主体工程大多分别施工,出现了不少问题。今后应明确要求新建项目,尤其是中水设施在主体工程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中水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以保证中水工程和主体工程的同步施工。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时,将中水工程的土建部分与主体工程统一发包给中标的施工单位,中水工程土建和主体工程统一施工,这样既可保证中水工程土建施工质量,又可为建设

29、单位节省了投资。 (2)对关键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认证。关键设备对建筑中水设施的运行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建筑中水应用早期由于处理工艺尚不成熟,设备选型五花八门,尤其是专用设备,大多为非标设备,这些都给设备质量的把关造成较大的困难。今后随着中水处理技术的日益成熟和规范化、标准化,应逐渐加强关键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使其关键参数的标称值与实际值相符,避免因设备质量不过关而影响到中水设施的后期稳定运行。 (3)合理确定中水工程的验收时间。建筑中水设施的设备安装施工及工程验收方面应和主体工程区别对待,除中水变频供水设备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同步完成安装施工和调试外,其他中水处理的相关设备可待新建项目

30、达到一定的入住率或使用率、原水水量能够满足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之时,再进行安装施工,以使得这些设备安装之后马上就可以进行工艺调试,出水稳定并达标后即可完成中水工程的最终验收工作,这样既缩短了中水工程承包单位的回款周期,减轻其经济压力,又避免了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4)出台建筑中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前,建筑中水工程在施工及验收的很多细节方面仍然处于无章可依的状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建筑中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使建筑中水工程的施工有章可依,并纳入规范的验收程序。3.4 关于建筑中水设施的运行监管 (1)建立和完善对建筑中水设施的运营监管政策。在建筑中水回用领域,政府必须在市场监管方面

31、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建筑中水回用工作的有效开展。运营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政府、企业和公众三者之间复杂的责权利关系的理顺,是包括中水在内的整个水务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难点,也是关键。政府应联合各方力量,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监管、服务与水质监管、成本与价格监管(经济监管)等运营监管政策。 (2)设立具有健全职能的监管机构。应明确要求政府的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水水质以及服务质量负起监管责任,并授权资质合格的第三方对中水水质进行监测,授权消费者权益部门接受用户投诉,授权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综合

32、评估。为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逐步将政府水质监管、行业水质检测与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分开。要定期发布中水水质公报,提高水质监测数据的社会公信度。应建立物价部门对企业的定期审价制度。对列入定价目录的建筑中水行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进行全面审查。此外,要保证监管机构的透明性、责任性、可信性,特别是专业性、独立性。 (3)开展建筑中水回用的风险评价,使中水水质标准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加大对水质综合指标(如综合毒性指标、生物毒性指标等)以及动物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的基础研究,开展建筑中水回用的风险评价,借以评估其利用过程中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生态可能带来的损失,消除人们在使用过程中的

33、心理障碍,进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中水水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使中水水质标准指标既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又兼顾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操作性。 (4)通过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未来建筑中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将自控技术、信息技术等吸收进来,一方面提高设施运行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及时的数据分析等对中水设施的设计、运行,中水的使用等进行反馈,进而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3.5 关于建筑中水回用的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 (1)加大中水回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和接受水平。建筑中水回用毕竟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公众对其认识和接受程度参差不齐,因此应围绕普及知识、转变观念两个方面,加大宣传力度

34、,提高人们对中水的了解和认识,树立“污水也是一种资源”的新观念,使公众意识到水危机的严重性和中水回用的必要性,从而增强节水意识,自觉支持中水产业的开展。宣传应注重长效性和多样化,避免流于形式。 (2)尊重公众知情权,消除公众使用顾虑。公众是建筑中水的直接使用者,有权知道其使用的中水水质状况,因此建议仿效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对中水水质进行定期公布,从而打消顾虑。对中水使用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做到事前告知,合理引导公众安全使用中水。 (3)发展中介组织,做好社会监督。可成立中水消费者协会,负责受理和调解在再生水使用过程中由于水质、水量等原因而对中水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纠纷。中水消费者

35、协会可以定期调查消费者对中水使用的满意程度和其他要求,可以定期举办中水知识讲座、宣传节水常识,可与行业协会合作以会议等形式共同探讨中水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同时还可定期公布中水行业的价格变化和行业经营发展状况等信息。4 建筑中水回用的发展趋势分析 (1)随着建筑中水处理技术的日臻成熟,开展建筑中水回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同集中式回用相比,建筑中水回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以及经济性,在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建筑中水回用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强大的需求推动下,未来建筑中水处理技术将进一步趋于多样化、成熟化,并向着小型化、集成化、装置化、自动化的方向发展,以适应节省空间、提高安全可靠性的要

36、求。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地位认识的加深,我国今后开展建筑中水回用的地区也将不再局限于北方和沿海缺水城市,同时,大中城市开展建筑中水回用的成功实践,也将对未来我国广大中小城镇的水资源可持续管理提供全新的范式。 (2)随着建筑中水回用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不断完善,建筑中水回用的产业化趋势更加明显。具体表现在:建筑中水价格、自来水价格等关系理顺后,社会资本的介入,将大大改善目前建筑中水设施建设的被动局面;有关标准规范出台后,建筑中水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等环节逐渐规范化,将创造一个良好的应用氛围;各类专业化实体(包括建筑中水专业设计单位、运营单位、中介监管组织等)的

37、成长,有效提高了建筑中水回用的安全性;资本、技术、监管等的良性互动,为建筑中水的安全使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提高了公众对中水使用的积极性。 (3)建筑中水设施将呈现组团化的发展态势。在建筑中水不断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将突破目前单栋建筑、单个小区“各自为政”的局面,兼顾规模效应和管网投资,出现一个楼群、数个小区共建一个适度规模的中水设施的情况。这种适度规模的集中对于降低投资、提高管理和效益水平等都是非常有益的。 (4)建筑中水的回用途径将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今后建筑中水的回用将不仅局限于“管对管”的直接回用(如冲厕、绿化等),而是倾向间接回用于景观水体(社区人工水体、城市河湖等),这样一方面可降低回用

38、风险,提高公众对中水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良好的水景观可改善人居环境的质量。这一转变对目前建筑中水设施的投资主体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也是极具吸引力的(近年“水景楼盘”的热销证明了这一点),将提高其对建筑中水设施的投资积极性。 (5)建筑中水回用将促进节能环保型生态社区的建设以及物业管理的变革。建筑中水回用的深入开展,让节约水资源、治理水污染在人们的身边得以实现,将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人们的环保参与热情,推动节水、节能、节地、节材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社区的水平上,有望实现太阳能、生物质能(沼气)、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厨余等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39、如堆肥产品用于苗圃和农田),这些将拓展物业管理的内涵,促进物业管理发生重大变革。参考文献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年5月第一版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实施指南编委会.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实施指南.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年12月第一版3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中水工程实例及评析.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年5月第一版4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节水新技术与示范工程实例.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年2月第一版5 金兆丰,徐竟成. 城市污水回用技术手册.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6 姜湘山. 建筑小区中水工程.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7 P. 伦斯,G. 泽曼,G. 莱廷格编. 王晓昌,彭党聪,黄廷林译. 分散式污水处理和再利用概念、系统和实施.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8 张雅君,冯萃敏,孟光辉. 北京中水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给水排水. 29 (11). 63669 邬扬善,屈燕. 北京市中水设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给水排水. 22(4). 313310 周军等.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现状分析. 给水排水. 3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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