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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练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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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练习材料 案例练习一:根据下面提供的三份材料,拟写-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材料一:接受报案笔录。 报案时间:2003年3月1日6时35分 接受报案单位:××市公安局××路派出所 报案人姓名:周××,性别,男,年龄32岁,职业,工人,工作单位,××市××化工厂,住址××市××路×栋×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__性别__年龄__工作单位__住址____ 特征___ 报案内容:今天下午3点半左右,我和堂弟周×(21岁,市××厂工人),到市×街文化站旁打桌球。开始我们是在小台上打,后来我想到大台打,见大台有两个人正在打,我就过去说要跟他们换台,并把球弄乱不让他们打,他们马上骂我。我不理他们,想低头摆球玩,这时,对方一个矮个子青年冲过来打了我一拳,还把我绊倒在地,我爬起来和他们打一团,被他用一块砖头砸中我的脸,我便昏倒不醒人事了。过后有人扶我起来,说我的堂弟被那个矮个子男青年捅伤了,已送去医院抢救,我就马上跑来报案。 报案人:周××(签名) 记录人:×××(签名) 材料二:关于对周×尸体检验的报告 2003年3月11日下午5时许,接××派出所同志的电话报称,有一青年在××街被刺,现在市红十字医院抢救。获悉后,我局技术科法医、痕迹、摄影技术人员三人一行赶赴医院和现场进行勘验。伤者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8时左右死亡。死者周×,男性,现年21岁,系本市××厂工人。尸体身着医院的住院病服,停放在停尸台上。尸长1.66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全身肤色苍白,双侧瞳孔对称散大。在进行伤检过程中,发现左锁骨中线第4、5肋之间处,有一斜行长为2厘米的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壁光滑,角呈一锐一钝,无表皮脱落及皮下水肿。在尸体解剖时发现,该创口深入胸腔,刺破右肺上叶下段,末发现异物。该尸体其余部位检验未发现损伤。 经对周×的伤势和创口及尸体解剖检验所见,认为周×之死系左胸部被刺,穿入肺脏,大出血休克致死。其胸部的创口为单刃锐器所致。 ××市公安局技术科 法医:马×× 2003年.3月11日. 材料三: 讯问笔录 讯问人:古××、杨××。 记录人:古××。 时间:2003年3月18日9时。 地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被讯问人姓名: 程×;性别:男;年龄:23岁(1980年2月12日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籍贯:××省平南县,职业:无;住址:××厅车队宿舍。 问:讲一讲你的家庭成员。 答:父亲程××,60岁,××厅车队退休干部。母亲李××,×市××厂工作。弟弟程×,个体户。 问:你的个人简历? 答:7岁起在Χ市七一小学读书,12岁在Χ市7中读初中、高中,1999年高中毕业一直待业做散工。 问:你以前干过什么坏事?受过何种处理? 答:1999年因防碍公安人员执勤,被市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0天。2000年私藏凶器被××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01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问:你知道今天为什么被抓到刑侦大队来的吗? 答:知道,是因为我行凶杀人的事被抓来的。 问:你是在什么时侯作案的? 答:是在本月11日下午8点多钟作的案。 问:作案地点在什么地方? 答:在市××街口桌球台摊处。 问:程×,你把当天作案经过详细交代清楚 。 答:3月11日下午大约3点钟左右,我和李××,骑单车路过××街时,见街口处摆有很多张桌球台,其中有张大的桌球台空着,没人打球,我就对李××讲:“我们还没有打过大台,现在去打一下怎么样?”他同意后,我俩就租下大台玩了起来,当我们打到第二盘中盘时,在我们邻台的两个青年来到我们台前,其中一个约30多岁左右的青年对我们讲:“我们要打大台,换你们过去打小台。”我听后就对那人说:“我们还没打完,为什么要换打小台。”那人又说:“反正我们要打大台。”我一听心里火了就对那人说:“看来你是想打架了。”这时他身边的青年听我这么讲,就劝那30岁左右男的走开,当我和李××正准备打球时,那抢台的男人再次冲过来,口口声声讲要找我打,我见他来势很猛,就丢下桌球棍迎了上去动手先给他一拳,接着就同那个人空手对打起来。李××见我动手了,也想冲过来帮忙。但立即被那个年轻点的青年打了。跟我打架的那个人,不够我打,被我用砖头打倒在地,他的那个稍年轻的朋友看见后,手拿桌球棍冲过来照我的头部打了两下,我发现我的头肿了,便气得什么也不顾了,就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把我随身带来的中号牛角刀,向打我头部的那个年轻人猛刺过去。见被捅的人倒在地上,我这时知道不好了,便将刀收回衣袋,转身对李××叫了声:“快走!”然后就和李××一起往××路方向跑了。当时,我们逃跑时,连骑来的单车都顾不上要了。 问:被你捅的那个人有什么特征? 答:那人20岁左右,大约1.7米,脸瘦长,留短头发,上穿一件灰白色的衣服,其他的就记不清了。 问:你刺中那个人什么部位?刺了几刀? 答:好象刺中两刀,都是刺前胸。 问:你和李××作案后逃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我俩逃到××路与××路的十字路口时,就分手了。分手后我在街上乱转,然后到××路码头下面买了张电视录像报,看完出来已是晚上7点多钟了,我不敢回家,就逃到离家不远的××村的一间新盖的还没有人住的房子里躲藏起来。 问:今天就问到这里,你好好想想,你捅人后都到过哪里,干了些什么,下次再交代。你刚才说的全是实话? 答:全是实话。 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程××(指印) 2003年3月18日 讯问人:××× 记录人:××× 案例练习二:试以下面提供的一组材料,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材料一:李××被害焚尸案报案记录 时间:2000年10月28日上午10时40分。 地点:××市××区公安分局 接待人:刑警队值班室吕×× 报案人:吴××,男,21岁,××市自行车厂工人,现住××市××路大街28号楼1门4号。 发案地:××市××区××路大街28楼2门4、5、6单元。 案情:今晨9点多钟,2门1号的段老太太,发现楼上往下滴水,就让外孙上楼去看看。小孩上2楼,发现4单元的门开着,往外冒烟,便下楼告诉老太太。老太太听了一看,里边失火了,便喊救火。报案人吴××闻即跑上2楼救火。同楼的人民医院大夫朱××便去打电话报告消防队。吴××发现4单元西屋床上的被子正烧着,便端水泼火把被子从床上撮拽到地下,发现有一被烧死在床上的尸体。此时消防队来了。在消防队的督促下,前来报案。(按:在现场调查中,经访问段老太太、邻居朱××及报案人吴××,所反映的情况相同,这些访问笔录从略。) 材料二:李××被害焚尸案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市××区××路大街东侧,××市人民医院的28号楼的5层家属楼。东面是邮电局508厂。中心现场是该楼的2门2层的4、5、6单元内。此3个单元屋门都是被脚踹开的。 (一)4单元。单元门系木质单扇里开门,门内把手上挂一值日牌,上有血手套印。门框的锁舌头处木头断裂。单元楼道内汪着水。楼道左侧是厕所、厨房,门外墙壁上有搏斗动作的血手套印、擦蹭痕和擦蹭血迹。在北墙壁下端,距地面2厘米处有两种踩踏的血足迹重叠着。一种是军布鞋印(即死者鞋印),一种是模压底皮鞋小波浪花纹印。与此对的东墙上,有喷溅血迹,最高点1.5米,横面1米,垂直地面的白菜上,有大量的血迹。厨房内的陈设,东斜西歪杂乱无章,水池上放一案板,池内放有带血的白粗线手套一副、剪刀1把、菜刀1把、油瓶1个。均已提取。  楼道北头,分东西两个屋门。西屋门敞开着,室内面积3.15米×3米。西北角贴墙东西放1个单人床,床前地上放有1床被火燃烧过后的毛巾残片。胸部灰燃处发现14根已燃过的火柴棒。未燃的衣服上浸有黄色液体,可闻出食用油味。床的东头地面上距外边床腿20厘米处,有1根未燃的火柴棒,此棒西边60厘米处也有1根未点燃的火柴棒均已提取。 在屋门前,南北平放着1节烟筒 ,上有血迹,在烟筒东北50厘米距门20厘米处有一棕色外衣纽扣,上带有0.5厘米的白线已提取。东屋门的中间部位,有大量的擦蹭痕迹,伴有极少量的毛发。门敞开后的垂直地面上,有星云状的血滴。门头上方的风窗玻璃上,里面有甩上的微小血点,最高点距地面2.5米。室内靠南墙的凉衣绳上搭着的白布被单,靠近门的地方也有血点。靠西墙南北放着双人床,床南头有1床棉被的被头上,有血手套印,棉被内,裹着1个带血手套印的火柴盒,在火柴盒的抽屉上有一右手拇指的血指纹,已提取。床南头的地面上,有呈黄色的血滴和不完整的血脚印。在靠东墙凉台的1米处,有一不完整的血脚印。在靠北墙的厨柜的抽屉中,有翻动的痕迹。 (二)5单元。单元门系木质单扇里开门,门外面把手下方,有重叠的土迹脚印,花纹图案与4单元血迹相同。门框的锁舌头处,木头断裂,门后躺1个圆桌。北屋地面上有往返的土痕迹脚印(长28.5厘米),已拍照。南屋门后,有1个竹椅,上有1把被撬过的挂锁。西南角木箱被撬,箱内有一对角系着的手帕被撕开翻动。 (三)6单元,单元门系木质单扇里开门,门锁舌落在门里1.5米处的西墙根。东屋靠南墙有两个上下摞着的木箱上层的肚脐锁被撬掉,锁头被扔在靠西墙放着的双人床上,西屋靠西北角,有3个布箱,上下摞 着,上有土迹手套指印。 据群众反映,5层14单元门,也被人动过,经勘查,在门把手下面,有4个重叠的土迹脚印,花纹图案与2层的4、5、6单元内发现提取的相同。勘查中除拍照、提取外,绘制现场平面图1份,提取物证如下: 1、 血迹、土迹足印4个 2、 血手套1副 3、 血剪刀1把 4、 菜刀1把 5、 油瓶1个 6、 火柴棒16根 7、 钮扣1枚 8、 带指纹的火柴盒1个 勘查时间:2000年10月28日12时30分开始勘查,15时30分结束。 现场指挥:刘××,吴×× 现场勘查人(略) 现场照相:(略)现场绘画:(略)见证人:郑××,徐××现场记录:××× 材料三: 鉴定书 ××字第60号 2000年10月28日下午、29日晚及30日上午对发生在××区××路东侧28号楼(市人民医院宿舍)2门4号、5号、6号单元门被撬,4号住户李××(男,46岁,人民医院妇产科大夫)被杀后放火焚尸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在人民医院解剖室对李××尸体进行了检验。尸体查验的主要结果如下: 尸体身长170厘米,发育良好。两上肢平伸,全身僵硬。尸斑少量,见于背侧。上身穿咖啡色夹克衣,驼紫色毛衣,灰混纺衬衣、白线背心。夹克衣未扣拉锁,前襟、袖口及毛衣胸前部分烧毁、炭化。下身穿蓝布裤(系绿线裤带),灰毛裤豆绿色秋裤,蓝灰色布裤衩。蓝布裤前裆部及左腿前面分别被烧毁。两足穿尼龙袜,袜底外面粘有血迹及土垢。尸体头部及颈、胸前、两上肢部分烧焦,炭化,以头面部左侧为重。 主要损伤:头部头皮挫裂伤9处,前额纵行伤口1处,长3厘米,创底为颅骨外板,有1.0×0.2厘米浅表缺损性印痕,前顶偏右斜行伤口处,长4-5厘米,顶枕部偏右近横行伤口3处,长4-5厘米,左枕部伤口1处,长4厘米,左颞顶部伤口处,长3厘米。其中右枕部之横行伤口之外端,呈宽0.2厘米之整齐断面。颈部于颈前喉节下方有锐器损伤1处,横长5厘米,创缘及创道不太整齐,但创缘较平滑、锐利,创道周围软组织出血。取心血化验,血型为“0”型,取现场地面、菜叶、墙壁、管道、门框、被里等处血痕化验,均为“0”型人血。 综上所述,李××符合于被人用带棱金属类钝器击伤头部,并用剪刀刺切颈部,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现场留有菜刀,其刀背可以造成头部之挫裂伤,现场留有剪刀,可造成颈部、气管之损伤。 鉴定人:杨×× 2000年11月10日 材料四: 李××被害焚尸案的补充材料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李××被害焚尸材料中,有几点需要补充: (一)4、5、6单元被窃后,经事主清点,共窃去8000元定期存款存折1份,现金2980元。 (二)存折为6单元张××家的,现金为4单元500元、5单元600元、6单元1880元。 (三)从犯罪嫌疑人行窃、被撬物留的咬痕来看,工具应是铁钳子。经调查,4、5、6单元各家无钳子,现场上也未发现钳子。 (四) 楼上向下滴水,系4单元厨房的水管未闭。 材料五: 调查报告(一) 今天××区公安分局刑侦队民警张××向我们反映,他看到市局关于侦查李××被害案的通报后,联想到1997年经他手处理的劳动教养人员王××与被通报的案犯情况相似。王××,男,27岁,住××路南街4号,系市标准件厂司机。1997年因偷窃被劳教2年。1999年7月被解除劳教。仍回原单位工作。王××的偷窃手段是先看准大楼房内的住户可能有钱,即进楼敲门,没人开门,就踹门破锁进行偷盗。这种独特的作案手段和其年龄、身形,与李××被杀案现场分析结论均相似。 我们根据这一线索,立即到该人管段派出所查询,王××确于1999年被解除教养,回原单位工作。10月28日倒班休息,去向不明。他于年底结婚,据说急需钱用。 侦察员:××× ××× 2000年11月10日 调查报告(二) 今天上午11时,我们去市标准厂保卫处了解,得知王××10月28日(即李××案发之日)倒班休息(有作案时间)。拟于年底结婚,急需用钱(有作案动机)。其身高、脚长,均与通报对象情况相似。据说王有一双皮面尖头,模压底青年式皮鞋,鞋底花纹与现场足迹相似。 侦查员:××× ××× 2000年11月11日 材料六: 鉴定书 ××字第132号 2000年11月12日××区公安分局杨××送来犯罪嫌疑人王××(男,27岁,市标准厂司机)所穿的模压底皮鞋,要求与现场拍照提取的灰尘脚印痕迹比对,二者是否相同。经检验,现场水泥地面上拍照提取的灰尘脚印痕迹系左脚,长29厘米,小波浪花纹,前掌宽9.7厘厘米,调查分析为27号模压底皮鞋所留,并在前掌后边沿往中心数第16条波浪花纹外侧第5波浪上有明显缺损。王××的鞋是模压底黑皮鞋,与现场所遗留花纹种类及大小相同,并在左脚前掌同一部位出现相同的特征。 结论:2000年10月28日,××区××路大街东侧28号楼4、5、6单元发生的盗窃杀人纵火案,现场拍照提取的灰尘脚印是王××的模压底黑皮鞋所留。 检验人:×××      检验人:××× 检验:人 ×× 2000年11月12日 材料七: 讯问记录 时间:2000年11月20日9时0分开始至2000年11月20日11时40分结束 地点:××市××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审讯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徐×× 张×× ××公安分局刑警队 记录员:李×× ××公安分局刑警队刑警。 犯罪嫌疑人:王×× 问:我们是××公安分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叫什么名字? 答:我叫王××。 问:你还有什么名字? 答:就叫王××,没有别的名字。 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答:1973年10月26日出生。 问:你的身份证号码? 答:×××××××××××××× 问:你的民族? 答:汉族。 问:你的籍贯? 答:陕西省×××县。 问:你的户籍所在地? 答:××区××大街××门78-5-501。 问:现住址? 答:现住××路南街4号。 问:你的工作单位和职业? 答:××市标准厂司机。 问:你的文化程度? 答:初中。 问:把你的家庭情况讲一讲。 答:父亲王×,52岁,××厂工人;母亲刘××,48岁,××市××商店售货员。 问:讲一讲你的社会经历。 答:1980年至1986年在××小学上学,1986年至1989年在××中学上学,1989年初中毕业后待业,1991年到标准厂当司机至今。1997年9月20日因偷窃进西市分局,被劳教2年,在×××分场执行的,1999年8月释放回来,回厂仍当司机,直到这次被抓。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读不懂,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答:我可以看。(看《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约6分钟) 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你有什么要求? 答:我没有什么要求。 问:刚才给你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已经看过了,我再给你强调一下,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当然,对于与办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知道为什么逮捕你吗? 答:因为这次作案。 问:在哪作案? 答:在××路大街东侧的一座楼里。 问:你把这次作案的情况讲清楚。希望你不隐瞒,实事求是能做到吗? 答:能做到。 问:你讲吧。 答:2000年10月28日那天(星期六)我休息,我星期五白天上班,晚上10点多钟回家,因为星期六晚上要上夜班,白天我休息。那天(28)号早上我7点半起床,从家里出来了,随手拿了一把克丝钳子,装在兜里了,从家里出来,在××路坐3路公共汽车到新口下车,下车后我往回走(往南方向)有100米远左右,看到大街东侧有一座红楼,南北朝向。我从楼中间的一个门走进去,进了一楼考虑到容易被人发现,所以一直上到5楼,踹门未开,又回到2楼。2楼共有3个单元,我先敲北边的门,后敲中间和南边的门都没有人,也没有动静,我就用脚踹开了最南边的门。 问:你怎么把门踹开的? 答:我是先把脚放在门锁的下边,然后,一使劲就踹开了,我进去后,把门锁上了。拿了8000元的存折1个现金500多元,又用同样的方法偷了第二家,最后来到最北边的门,又踹开了门,来到桌前,拉开抽屉,想翻钱,正找着,忽然听有推门的声音,我一愣,这时进来一个年约40多岁的男子。他进门看见我,说一声:“干什么的?”我哟了一声,他往厨房跑去,右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左手揪住我,我就用左手抓着他拿刀的手,当时我心情特别紧张,就揪住他摔开了,他倒了,我半蹲着按他拿的手,夺过刀来,用刀背照他头上砍了几刀,砍了几下记不清了。他站起来往大屋跑,我跑过去拿起一把剪刀,用剪刀在他脖子上扎了两三下,这时他头一歪不动了。我拽着他肩膀弄到屋里一张单人床上,头东脚西脸朝上平放在床上,把被子拉开盖在他身上,从厨房拿了一个油瓶子,是食用油,将油倒在被子上。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火柴,把被子点着后,我就去厨房洗手了。 问:火柴呢? 答:记不清扔在死者家什么地方了。 问:你把油倒完后,油瓶扔哪去了? 答:放在厨房的水池里了,还有剪刀和菜刀,我作案时带的手套(上有血)都放到水池里了。洗了手后我就跑了。 问:你身上的钳子放哪去了? 答:丢到我姐家去了。 …… 问:今天先谈到这里,下次再谈。以上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王××(捺指印) 2000年11月20日 法律文书练习材料三:请按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本报讯 (记者 郝冬白) 2007年10月3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具体查办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贪污腐败案,目前已进入起诉阶段,近期将在兰州公开开庭审理。庞家钰是继2005年10月新疆自治区原副主席阿曼·哈吉在兰州审理后,又一个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甘肃异地审理的“高官”。   现年63岁的庞家钰是吉林省九台市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从1988年10月起,历任陕西省宝鸡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1月任陕西省政协副主席。2006年5月中旬,中纪委专案组进驻宝鸡市调查庞家钰涉嫌贪污腐败案,后中纪委分别在北京、宝鸡和兰州设点查办此案。2007年2月2日,陕西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决定撤销庞家钰政协陕西省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2007年2月,庞家钰被开除党籍。2007年2月5日,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庞家钰成为陕西省建国以来第一位“落马”的副省级干部。   据2007年3月23日《华商报》报道,陕西省委2月5日向全省通报庞家钰案时称,庞家钰任职期间,从1997年至199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8万元;违规批准设立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宝证公司),导致该公司累计损失达3.16亿元;在负责宝鸡市冯家山水库取水工程建设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1008余万元;道德败坏,与“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案情链接   “豆腐渣”工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庞家钰案发主要是由宝鸡市冯家山水库饮水工程的腐败问题引出的。   冯家山水库饮水工程是以灌溉为主,兼作防洪、发电、供水、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总库容3.89亿立方米。   1996年,引水工程动工建设时,宝鸡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冯家山水库引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时任宝鸡市长的庞家钰亲任总指挥。该项目于1996年动工建设,原本预算1.9亿元,计划两年竣工,但实际工期延长,投资增至3.1亿元。   该工程在1999年建成后,主管道便连续爆裂3次,随后的2003年中秋节又爆裂过一次,2004年12月18日爆裂一次,每次爆裂都要使宝鸡市区大面积停水一到两天。最后的一次爆裂发生在2005年7月17日,主管道爆裂一个直径约80厘米的缺口,冲出的水柱达7米多高,造成库区遇水灾,而市区遭“水荒”的后果。   根据宝鸡市、陕西省及水利部三方专家会诊,认定主管道屡屡发生爆裂的主要原因是输水管道设计未达到要求。根据设计,输水管道应该使用钢套管做管箍的高等级水泥管道,而爆裂之后检查发现,当年使用的管道内壁没有钢套管,而是细钢筋做成。   据调查发现,引水工程原本选定的是陕西某水泥制品厂的管道,该厂的管道质优价廉,但在施工中,却出现了蹊跷的事情,管道是舍近求远从兰州某水泥制品厂高价购买而来。原来,采用的管道是兰州这家水泥制品厂临时在宝鸡市郊租地雇工,土法制造的伪劣管道。   对于此事,陕西省委的通报称,庞家钰在“兼任宝鸡市冯家山水库取水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管材,导致输水、引水管线多次发生爆管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违规设立“宝证”, 累计损失3.16亿元。   据陕西省委通报,“经查,1997年至1999年,庞家钰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批准设立宝证公司,宝证公司累计造成损失达3.16亿元”。   1992年成立的宝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搭车超发巨额国债,用于投资房地产、期货交易、炒股票等,致使9800多万元国家资金到期不能归还。该案涉及金融证券单位、党政司法机关近20余人,被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涉案人员达15人之多。   宝证公司是由时任副市长的庞家钰亲自批准成立的,而按照当时各地国债发行的模式,各地政府主管领导要担任国债委员会主任,而庞家钰当时正是宝鸡市国债委员会的主任。在发行债券时,庞家钰还曾于1992年8月3日批示,“已和财政局李局长商量由财政局讲明政府同意字样,由财政局自己审批。”   道德败坏与“有夫之妇”私通。   在宝鸡官场的一些小圈子里,庞家钰的“桃色事件”并非新闻。一些知情者甚至能指名道姓地说出庞家钰和那位“有夫之妇”私通。庞家钰被“双规”后,被没收监控的手机还经常收到一些表达暧昧、语言明显超越一般同志关系的短信。随后,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与庞家钰私通的“有夫之妇”。(略) 练习材料四:请按以下材料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冯×,男,27岁,武汉市人,大学本科,是“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成员。2006年9月24日,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反扒行动,共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冯×参与了此次行动。28天后,一名当时被抓获的扒窃嫌疑人突然死亡。2006年12月10日,冯×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认为在2006年9月24日的行动中,冯×用棍打击死者头部,造成包块诱发死者血管爆裂。同月28日冯×被批准逮捕。2007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警方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 2007年11月9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冯×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鉴定材料: 2006年10月24日受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11月29日作出结论:死者系因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 冯×的辩护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申请第二次法医鉴定。 2007年5月23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死者生前患有脑血管动静脉畸形疾病,因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死亡前头部损伤可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第二份司法鉴定没有认定死者死亡前头部损伤就是2006年9月24日所致。侦查机关也没有收集到冯×曾打击死者头部的证据。 (附注:没有提供的材料可以自编) 法律文书练习材料五: 根据下面提供的信息材料,制作一份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信息内容: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一条检察建议促使复耕农田231.8亩。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县部分乡镇存在非法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向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106起,复耕耕地231.8亩,有效遏制了非法占用耕地蔓延的趋势,取得了法律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2006年11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一起非法批准占用耕地案件时,发现部分乡镇存在个别企业大量占用耕地堆放原料等违法情况,造成大量农田被长期占用,丧失了耕种条件。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安排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依法向安阳县国土资源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严格执法,有效保护耕地,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安阳县院为此成立了专项检察跟踪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全面监督落实检察建议,切实维护法律尊严。 2006年11月28日,专项检察跟踪小组参加了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召开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堆放原料的违法情况专题研究会,并会同该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土地监察方案。方案要求:明确查处责任目标,专人负责包片、包村、包企业,责成各村委会和企业负责人全力配合,落实到户具体到人。在跟踪检察过程中,安阳县院干警与土地监察人员一道加班加点,到辖区各村讲政策,做工作,并组织他们集中学习土地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明白非法占用耕地的严重后果,有力地推动了违法情况的查处。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共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106起,清理并复耕土地231.8亩,有力地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保护了耕地资源。 [注:材料中如没有具体写明的,可根据文书格式和内容的需要予以添加。] 练习材料六:请按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湖北大冶男子程鹏才助妻安乐死一案,2008年10月20日由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程鹏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捕,8月2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自程鹏才被拘留时开始,就在互联网及现实世界引起了巨大的情与法争议。   公诉机关诉称: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一道,不弃不离,精心照顾她。期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今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药自杀。5月1日,程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程鹏才的辩护认为程鹏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是应被害人柯珍英的要求而提供自杀的物质,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与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程鹏才提供自杀条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三、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2、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只是为被害人自杀提供了条件;3、从客体上看,被告人并未侵犯被害人柯珍英的生命权,是被害人自己侵犯自身的生命权。   程鹏才对帮助妻子实施自杀行为供认不讳。他称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   公诉检察官认为,程鹏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看,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这一故意是在长期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下产生的,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程鹏才的行为与妻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程鹏才非法剥夺其妻生命权,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   同时,公诉人认为,发生在程家的悲剧,与当地政府没有启动社会民政救助不无关系,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惋惜。纵观这起“安乐死”的前因后果,检察机关请求法庭酌情量刑,依法从轻判处程鹏才有期徒刑3至10年。 法院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程鹏才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珍英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珍英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珍英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鹏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在被害人柯珍英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珍英如没有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鹏才应被害人柯珍英的要求帮助她完成自杀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鹏才在被害人柯珍英患病后长期照顾、料理被害人的饮食起居,外出打工挣钱为被害人治病,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程鹏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制日报作者:胡新桥,责任编辑:霍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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