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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建筑劳保统筹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吐鲁番地区建筑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新疆吐鲁番市绿洲西路481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吐鲁番地区编委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吐鲁番地区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劳保统筹管理总站,吐鲁番地区建设局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开展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服务,提高建筑行业职工社会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收取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二)按照比例向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劳保统筹费
(三)检查、指导、规范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资金的使用
(四)为建筑企业职工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服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党组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地区建设局党组批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级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根据吐鲁番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规定,本单位有编制4人,其中管理岗1人,正科级;专业技术岗2人,为财务人员,工勤技能岗1人,为司机。 各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自治区建筑劳保统筹总站(条条管理拨款)。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收费项目一项,严格落实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内部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日吐鲁番地区建设局党组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吐鲁番地区建设局党组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拟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举办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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