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企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工贸信电资字[2009]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政府决策。
(三)工商企业申请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资助采取事后报销制,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及审计或评审后,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资助标准:
1、项目贴息:按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一般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2、项目资助:按照项目实际投入(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1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能源审计费用资助:工商企业聘请国家、广东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的,按能源审计费用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资助。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在本市内组织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
(二)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项目;
2、资源综合利用中具有开创性或者技术领先的项目;
3、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4、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三)申请项目贴息或项目资助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办理备案;
2、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已报请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并作专项审计。
(四)申请能源审计费用资助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应为广东省经信委认定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
2、能源审计报告符合《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竣工审计及验收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申请项目贴息或资助的企业提交)
(八)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达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申请项目贴息或资助的企业提交);
(九)能源审计机构的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申请能源审计费用资助的企业提交);
(十)能源审计合同、发票、能源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申请能源审计费用资助的企业提交)。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1年11月14日至11月30日;2012年2月13日至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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