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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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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河南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挑战杯”河南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由团省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学联主办,是河南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群众性的竞赛活动。一般情况下,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科技制作、小发明创造、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四类作品申报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全省指导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省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指导委员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指导委员会成员。全省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全省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办公室由主办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全省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协商、议决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它应由指导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竞赛设立全省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的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全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省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全省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九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1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条 各高校党委、行政牵头组织团委、教务、科研、学生等部门和学生会、研究生会设立各高校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与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一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的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本章程行文中的“学生”均指符合本款要求的学生。 第十二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等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科技制作、小发明创造、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四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制作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小发明创造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等。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参赛作品须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四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述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省竞赛的每类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该类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该类研究生作品总数的1/2。集体作品按学历最高者区分,每类作品中的集体作品不得超过该类作品总数的1/2。每人限报一件作品,参赛作品须经过本校组委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校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十七条 全省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制作、小发明创造类作品参加展览,并对参展作品进行终审问辩。科技制作、小发明创造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十八条 全省指导委员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全省指导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全省指导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省指导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一条 全省指导委员会(中介方)帮助作品产权所有者(转让方)寻找企业(受让方)进行转让或投资完善成果。全省指导委员会将提取成果转让受益的5%用于设立河南省大学生科技基金,扶持大学生课外学术技术活动及科技发明活动。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收益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洽谈实现。 第二十二条 举办展览、交流、转让活动期间,聘请律师、转让咨询指导人员、技术合同登记管理人员和公证人员,为有关各方提供服务。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全省评审委员会对各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5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科技制作、小发明创造、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四类作品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获奖作品的等次按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不同水平要求评定。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全省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省指导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参加全省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省终审决赛的,由各高校组委会向作者颁发参赛证书。建议各高校制定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奖励办法,酌情奖励获奖作品的作者和指导教师(教研组)。 第二十五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五名的学校。 第二十六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一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鼓励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全省指导委员会而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一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鼓励奖。若获奖等级和个数完全相同,则名次并列。 第二十七条 竞赛设15个左右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组织奖认定应综合考评各高校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群体基础水平、成效、竞赛活动的发动宣传工作,对作品资格审查及初评情况,报送作品的及时性、规范性;展板美观整齐、布展撤展准时等。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竞赛联合发起高校应向全省指导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发起组织费。参加全省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省指导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展费。参展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一、二、三等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指导委员会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所获的高校优秀组织奖,通报全省各高校。 竞赛指导委员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省指导委员会的名义寻求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可寻求企业赞助冠名。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省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全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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