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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界定就业失业再就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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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界定就业失业再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对就业、失业、再就业进行界定。     该文件规定,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对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3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指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叶紫)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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