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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笔迹鉴定及预交鉴定费用的主体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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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申请笔迹鉴定及预交鉴定费用的主体探析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时遇到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且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一致意见为进行笔迹鉴定。但笔迹鉴定的申请应由谁来提出,鉴定费用应由谁来预交,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如果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提

2、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如果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由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提交了签有对方当事人姓名的书面证据后,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否认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则应由对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异议承担举证责任。持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对方当事人否认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需要其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3、证据。”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结

4、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对待证事实不可证明或解释时的风险分配形式,它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而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只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仍然停留在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名下,并没有转移到对方当事人名下。因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这仅仅

5、是对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反驳,而非自己提出的反驳提供书面证据一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也非对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进行的反诉。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仍然处于不明状态,需要其继续履行举证义务、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并通过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当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应当由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应由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让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其预交鉴定费用,这不仅会违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6、而且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对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平的。2、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不论是在主张合同关系的成立及生效,还是主张合同关系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均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然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理所当然地应由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而不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

7、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3、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条款明确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等程序来完成。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这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仍然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一方,而非对方当事人。因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8、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如果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由其对该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且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时,则应由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其预交鉴定费用。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签名笔迹,不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笔迹鉴定,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的,则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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