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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學術科技研究,加強國際間學生知識之交流,特訂定「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出國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生申請出國進修,除應依照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外,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辦理之。
第 三 條 學生申請出國進修之國外大專院校,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第 四 條 學生申請出國進修,得由各學院、系、所自行訂定審查辦法辦理。
第 五 條 經院、系、所審查通過出國進修學生,應會同教務處簽陳校長核定。
第 六 條 學生出國進修,進修期間得由學生自行決定是否辦理休學。唯辦理休學後,出國進修者,其出國期間於國外修讀之科目、學分、成績均不予採計。
第 七 條 學生出國進修,進修期間未辦理休學者,仍應在本校辦理註冊手續。
第 八 條 學生出國進修,學分計算以上課十八小時計一學分;實驗、見、實習以卅六--五四小時計一學分為原則,評分標準依本校之百分法為準。學生進修完畢,取得成績證明後,應由系、所將科目名稱中、英文同列,成績以百分法換算後,繳教務處登錄。
第 九條 學生出國進修期間所修讀及格之科目、學分是否得抵免本校之相關科目、學分,應由各系、所認定後,繳教務處登錄。唯低於本校規定學分之科目,一律不得抵免。無法抵免之科目,均列為選修科目登錄。
第 十 條 學生出國進修期間所修讀之科目、學分、成績,無論及格與否,均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中,並計入畢業總學分及總平均成績計算。唯是否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由各學系、所認定。
第十一條 學生因出國進修,而需延長修業期限始得修畢系、所必修科目、學分及修足最低畢業學分數者,應由學生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學生出國進修期間,學籍及其有關事宜,仍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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