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教师出国交流、进修的有关管理规定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利用国际教育资源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进一步加强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派条件及程序
1、学校将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根据学校发展和师资培养的需要,选派出国交流进修的教师。基本程序是:教师根据选拔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学校成立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出国人员的推荐人选;校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2、被选派的教师应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品行优良,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及能力,工作受到师生充分肯定且在本校工作满三年以上。
3、推选的几项优先原则:
(1)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优先选派;
(2)为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毕业班教师优先选派参加下学年交流任务;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选派。
4、推选工作五年为一周期,同一教师参加选派在一个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一般不连续推荐)。
5、学校每次推选外派教师按照1:2比例进行。若正式推荐人选因故不能外派,后备人选自动替补。后备人选在下一轮选派中将优先推荐。
二、归国后的管理
1、出国交流、进修的教师回国后,有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义务,服务期不少于5年。2、归国教师应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投入到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去,勇挑重担,
自觉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所学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对于学成归国后,不思进取,敷衍工作,拒绝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师,学校将按比例收回出国服务期间资助费用和出国期间学校发给的收入。
四、被推选人在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
本规定经X年X月X日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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