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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督办督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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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XXX有限公司 工作督办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督办督查工作,确保各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办督查工作以计划为导向,紧紧围绕XXX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做好过程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使控股集团和各产业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集团董事长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主,各产业公司总裁办/人事行政部为辅,其他职能部门全力配合的督查工作体系。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督办督查工作的依据 (一)月度、季度和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 (二)集团公司以会议形式(含计划评审会)安排的计划外重点工作; (三)集团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专项工作; 第五条 督办督查内容 (一)责任部门、责任人; (二)时间节点; (三)质量要求或达成标准。 第六条 督办督查方式 (一)书面督办通知; (二)会议或约谈; (三)OA、短信等提示。 第七条 集团各部门、各产业公司及其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督办部门开展的各项督办督查工作,并服从督办部门根据本制度或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给予相关产业公司、责任人或部门的处理,各相关领导重视不够督办不力的,也相应进行处理。 第八条 督办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 相关工作一经布置,即视为立项。督办部门对立项的工作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分为非常急、很急和一般性工作进行分类,并根据工作分类优先督办非常急的工作,很急的工作次之,一般性工作根据情况进行督办。 (二)工作过程中的“督办警示” 工作立项后,督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工作督办警示单”(见附件1)的形式告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以及配合部门,让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督办督查工作。“工作督办警示单”应通过OA系统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抄送分管领导,并将书面的“工作督办警示单”送达给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签收。受督办部门在收到“工作督办警示单”时应予签收,并填写“工作督办警示回执单”(附件2)交督办部门备案。 (三)工作督办督查: 督办部门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或非常紧急的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督查。对到期未完成或完成的质量不高的工作,没有经过工作布置领导或部门经客观分析后同意延期或提前终止,督办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对上月工作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在OA系统上挂网公示,并将书面的工作督办单送达责任人或部门签收,以此推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 (四)信息反馈: 经督办督查的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在按时保质完成后,应将相关依据复印(签署复印属实)给督办部门备案,同时督办部门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签收。督办部门应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进行客观统计,并定期在OA系统中予以通报表扬,抄送经营班子和董事会备案。 (五)总结分析: 督办部门对其督办工作每月进行梳理,对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进行沟通,寻找出高效优质完成工作的方法和保障措施;对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沟通,深入了解并分析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客观原因。重点针对相关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等。每月5日前,督办部门对上述完成或未完成工作的客观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所在产业公司经营班子和控股集团领导,以供领导在以后决策和安排工作时提供改进意见或参考方案。 (六)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董办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并将每半年的督办督查工作档案装订成册,形成书面的档案目录。 第九条 督办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督办督查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突出重点:凡列入督办督查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并在未经布置领导确认调整时间或终结办理前继续督办。 (三)讲求时效:各产业公司、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督办部门提交的督办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四)务求落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针对督办工作的落实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或解决方案,确保保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 激励办法 (一)控股集团设立总裁及时专项奖励基金,其费用支付由控股集团总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激励办法 1、督办部门针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积极给予的支持配合和工作完成特别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或一次性及时奖励。 2、督办部门针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不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或未按时保质完成督办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与处罚。 2、如果督办部门连续以督办单的方式三次或三次以上督办督查相关工作仍无法落实,则督办部门有权建议审计监察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或其分管领导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办督查工作系指除审计监察工作以外的工作,审计监察的工作督办督查由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董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XXX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X日 附件1: 工作督办警示单 督办单编号: 督办部门 督办经手人 督办日期 督办部门负责人 送达部门 抄送部门 抄送领导 警示工作事项 备 注 附件2 工作督办警示回执单 送达督办单编号: 送达部门 送达时间 接件人 警示工作事项 备 注 (可写明计划完成时间或未完成工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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