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中的民族民俗文物法律法规保护的建议民进会员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授 赵冬菊民进巴南区委副主委 赵现淑民进沙坪坝八中支部副主任 八中高级教师 赵智依附于一定物质而存在的非物质的无形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以物质形态出现的有形文化民族民俗文物之间的联系性,使得二者之间相互相成,缺一不可。那么,我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中,就不能忽视民族民俗文物的法律法规保护。据悉,截止2010年5月,重庆市有国家级非遗项目39项,市级非遗名录159项,区(县)级名录1024项。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川戏、川江号子、铜梁龙舞、走马民间故事、巴南区接龙吹打乐
2、、北碚剪纸、黔江南溪号子、石柱土家罗儿调、秀山花灯、梁平年画等。这些内涵深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都没能离开其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比如,川戏离不开道具、脸谱,川江号子离不开拉纤绳索、船工服饰,铜梁龙舞离不开道具、服饰,接龙吹打乐离不开乐器(如图),北碚剪纸、梁平年画等等更直接是民俗文物的体现,即都无不带有物质性。这些具有物质特性的道具、脸谱、拉纤绳索、船工服饰、重要遗存、乐器、剪纸、年画等等,即为民俗文化。它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起,共同构成为我们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 接龙吹打乐中的唢呐等乐器但事实上,我市的民俗文物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一些体现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地面可移动民族民俗文物
3、和重庆地域内的民俗文物,包括工艺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实物等,由于岁月的流逝和各种劫难,由于不法份子的盗买盗卖,由于各种工程的建设和破坏,包括三峡工程和两江新区建设中民族民俗文物的破坏都使得我市大量的民族民俗文物遭到破坏和流失。据报道,在国外的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等都有来自三峡地区的中国民族民俗文物。两江新区建设中,也有大量的民族民俗文物遭到破坏,一些文博单位因为资金等原因也只能望洋兴叹。这些承载着多种文化内涵和传承着文化多样性的民族民俗文物遭到如此严重的破坏,其原因,除了前述分析的诸多因素以外,更是我们民族民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缺失和滞后所致。所以,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民
4、族民俗文物,必须立法先行,必须用法律保驾护航。为此,特建议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对我市的民族民俗文物进行立法保护,便势在必行。第一,政府重视,将民族民俗文物的立法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建设。民族民俗文物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而且是历史和现实的一面镜子。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应将其纳入立法保护和法制化轨道建设的整体格局,以改变过去民族民俗文物工作被忽略、民族民俗文物保护不被重视、民族民俗文物因此被大量破坏和流失而使我们的文化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民族民俗文物不能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的窘境。第二,及时进行民族民俗文物大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民族民俗文物保护的规划。应在我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组成全市民族
5、民俗文物普查队伍,对民族民俗文物进行全面的大普查,以摸清家底,并据此制定民族民俗文物保护和抢救的规划,进而为民族民俗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三,紧抓“非遗”立法中民族民俗文物应保护的机遇。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及其立法建设中,应紧抓机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民族民俗文物也一同纳入立法中进行保护和抢救。第四,改变民族民俗文物法律保障体系真空的局面,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虽然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其保护内容在实际工作的落实中,由于受重古轻今思想的影响,则往往对古代部分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较好,而对以近现代为主的民族民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6、落实得不够到位,加之文物保护法缺乏对上述文物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的细化,更没有保护民族民俗文物的专门条款,使得我市民族民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处于真空状态。2011年2月25日,尽管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做出了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规定,对于在调查中收集到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应妥善保存,应当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但我们仔细研究这个法律,并未对民族民俗文物的概念、保护的范围和措施等予以细化和明确,因此,执行起来的可操作性非常弱。加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过去文物工作之间因部分
7、业务的交叉性、新生事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性等而致从事文物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之间存在着有利可图时互争,无利可图时工作互相推诿,进而使民族民俗文物受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民族民俗文物,仍然难以在法律掌控的范围内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因此,建议在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之前,尽快将民族民俗文物的保护也一并纳入进去,并制定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第五,加强责任监督,落实立法保护措施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俗文物的立法过程中,还应注意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责任监督,应有专门的机构、专职的人员来确保民族民俗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责任监督和责任落实。为此,建议将这一机制纳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业绩考评范围,并实行领导问责制、引咎辞职制,从而确保民族民俗文物立法保护措施的落实。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