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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济学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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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稀缺的水资源 作为自然资源之一的水资源,其第一大经济特性就是稀缺性。     经济学认为稀缺性是指相对于消费需求来说可供数量有限的意思。从理论上来说,它可以分成两类:经济稀缺性和物质稀缺性。假如水资源的绝对数量并不少,可以满足人类相当长的时期的需要,但由于获取水资源需要投入生产成本,而且在投入某一定数量生产成本条件下可以获取的水资源是有限的、供不应求的,这种情况下的稀缺性就称为经济稀缺性。假如水资源的绝对数量短缺,不足以满足人类相当长的时期的需要,这种情况下的稀缺性就称为物质稀缺性。     经济稀缺性和物质稀缺性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缺水区自身的水资源绝对数量都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因而当地的水资源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物质稀缺性。但是,如果将跨流域调水、海水淡化、节水、循环使用等等增加缺水区水资源使用量的方法考虑在内,水资源似乎又只具有经济稀缺性,只是所需要的生产成本相当高而已。丰水区由于水资源污染浪费严重,加之缺乏资金治理,使可供水量满足不了用水需求,这也变成为水资源经济稀缺性的区域。     当今世界,水资源既有物质稀缺性,可供水量不足;又有经济稀缺性,缺乏大量的开发资金。正是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人们才逐渐重视到水资源的稀缺性问题。     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是人均占有量只相当于世界人均的1/4。中国已被列为全球13个贫水国之一。据统计,目前中国农业缺水300亿立方米,城市缺水60亿立方米。到2000年,中国至少缺水600亿立方米。水的稀缺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忧患之一。 既然水资源稀缺性是与水资源价值密不可分的,其稀缺性就应通过价格反应出来。水价应包含水资源稀缺性因素。如进一步动态地分析,水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丰枯年份、季节,其稀缺程度是变化的。那么水价也应是一个动态的、连续体现水资源稀缺变化的过程。例如,1991至2004年间,北京市曾进行了九次水价的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的价格从每立方米0.12元上涨至目前的2.8元。据透露,2007年南水北调用水将送到北京,届时水价将提到每立方米7元。 问题: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分析如何界定水资源产权从而达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案例二、环境的外部性与产权界定 2004年2月下旬到3月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骤然降临在流经四川省中南部的沱江下游两岸,50万公斤鱼类被毒死,百万人断水,造成经济损失达3亿元。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因污染事故影响正常生活用水的内江、资中、简阳等地在事隔近1个月后,恢复了从沱江取水。然而5月初,沱江再次遭到污染,10万公斤侥幸逃过上次劫难的鱼儿被毒死,沿江群众不得不拧紧家中的水龙头,举家提着小桶去寻找水源。 近年来,中国不断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统计显示,2001年,全国发生各类污染事故1800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亿元。2002年全国共发生11起特大和重大污染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近3000人中毒, 2003年一季度,中国又发生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8起。 中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位居世界前列。2003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2100多万吨,位居世界第一,超过环境容量的33%;化学耗氧物排放量1300多万吨,位居世界第一,超过七大流域环境容量的66%。中国的烟尘排放量为1013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941万吨。 目前,中国的年废水排放总量已达到439.5亿吨,日排污水量1.3亿吨左右,超过环境容量的82%,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严重污染,五类劣质水占40.9%,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城市河段90%以上遭受严重污染;海河、辽河和淮河的有机污染已经不亚于英国污染最为严重时期的泰晤士河。近岸海域水质恶化,赤潮频繁发生。 中国的全国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城市空气污染普遍较重,大气环境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城市不到1%,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也只有1/3,一些大城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浓度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标准的2倍-5倍,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1/3;中国被监测的343个城市的近四分之三居民呼吸着不清洁的空气;全球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占了一半。 严重的水污染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环保总局自2002年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据专家介绍,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在发达国家,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排污总量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专家认为,实行排污权交易这种市场化手段,将有效地促使打破排污者以有利自身发展的方式主动排污,削减排污总量。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先被美国付诸实践。美国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排污权交易的试验,其中主要为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运用交易的手段控制污染,不仅效果卓著,而且大大降低了治理成本和管理成本。美国1980年至1999年发电量增加2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却下降了20%以上。截至目前,每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量高达3500万吨。 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第一个典型案例就出现在江苏省。2002年夏,江苏省太仓市计划扩建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港”),公司每年要多排放二氧化硫2000吨,且江苏省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已无存量,“太仓港”的扩建工程面临搁置。而当时南京下关电厂刚经过烟气脱硫系统改造,下关电厂每年二氧化硫的实际排污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助下,“太仓港”与南京市下关发电厂达成协议:从2003年7月起至2005年,“太仓港”每年从南京市下关发电厂异地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双方还商定到2006年之后,将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决定交易价格。“太仓港”的扩建工程由此得以如期投产。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认为,这是一个“用最小的代价减少最多的污染物”的有益探索。 问题: 1、从外部性角度分析环境产权界定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明确界定。 2、政府在产权界定中的职能定位分析。 案例三、云南省孟连“7.19事件”   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越来越频繁,规模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事件的表面现象多是因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而引发,但其背后与民众的经济利益得不到诉求有关。2007年发生的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7.19”事件,就是这类事件的一个典型代表。本文首先根据官方公报以及《财经》、《燎望》、新华网、《都市时报》、香港文汇报等多家报道的资料,概述事情的经过,再从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分析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得到的教训。   一、事件发生的经过   “7.19”事件是因橡胶产权和受益而引起的恶性事件。橡胶是国防和建设的重要物资,然而到新中国建立,我国的干胶远远不能满足国防和工业建设的需要,同时国外又对我们进行了封锁禁运。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做出“关于扩大培植橡胶树的决定”,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扩大橡胶的种植。其中在云南发展100万亩。五十多年来,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在滇南、滇西南边疆的7个地州(市),27个县内建立了40个国营农场,其中主营和兼营天然橡胶的农场26个。   孟连县原以农作物生产为主,经济长期落后。改革开放以后,政府组织开发橡胶产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现在橡胶已经成为了当地的支柱产业之一。2007年7月19日,该地发生群体性冲突事件。该事件是因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纠纷所引起的,二者之间矛盾的不断升级贯穿于整个事件之中。其事件经过如下:   第一阶段:国企改革不彻底使矛盾不断积累   根据7月23日普洱市政府对“7.19孟连事件”的通报:“孟连县的橡胶产业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过两次改革。一次是乡镇企业改革,另一次是股份制改革,但每次改革都不彻底,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所说的产权不清晰,主要指:原为农民土地、后被种植橡胶后变成了国营农场,基本上没想到办理征用手续,农民也没有得到补偿。过去,由于全社会法律意识淡漠、缺失,农民没有、也不法提出诉求。后来,由于国家法律的健全,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向橡胶公司进行理论,矛盾不断积累。   1.土地的所有权的不清晰    2002年11月孟连最大的橡胶公司--勐马橡胶有限公司与政府鉴定了《整体收购协议》。其收购协议主要内容为:采取个人收购的方式,将企业由乡镇集体所有制改制为私人企业。同时将土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拨给了橡胶公司。这意味着,政府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并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划拨给了个体老板。直至今天,胶农们仍旧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而橡胶公司却以这个协议作为保护,想将土地据为已有。这就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不清晰。   2. 林地产权的不清晰   在橡胶投入生产之初,橡胶公司购买了苗木,并对农民进行了培训,公司觉得自己投入了资金,也就相应的拥有了林木产权。而村民却认为,他们是土地的主人,林木的种植和管理都是由他们来负责的,所以林地产权应该是他们的,林地产权的不清晰也相应产生。   第二阶段:橡胶价格的上涨,是矛盾激发的导火线。   价格是矛盾激发的导火线。从2003年开始,国际橡胶的价格一路飙升。公司却仍旧按照五年前的价格进行收购,而胶农认为公司应该相应提高收购价格,现在的所收购的价格与自己的付出的劳动不相符。   2006年以来,胶农们以橡胶制品价格及物价上升为由,多次要求橡胶公司提高收购价格被拒后,一些村民开始考虑自产自销,取消与橡胶公司的合同,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他们认为已经在先前几年的低收购价格中让利给企业,无需再支付违约金。据《财经》报道:最迟到2007年夏天,孟连县公信乡、勐马镇等地的一些村民,就不再向当地橡胶公司交售橡胶产品,而是自行组织人手,将橡胶卖给临近普洱市的西双版纳自治州的相关橡胶生产企业。   2008年5月,孟连县出台《深化橡胶产业改革指导意见》,公信、勐马和金桥3家主要的橡胶公司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对橡胶利益分配做出调整,由于胶农对于价格不满意,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此同时,在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暴力冲突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根据孟连官方提供的材料,2007年9月12日,胶农们组织9辆运胶车,运送橡胶50余吨到景洪(西双版纳州府)出售,有120多人手持长刀、棍棒护送。橡胶公司的联防队员及后方群众在途中拦堵,经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才避免了械斗。10月10日,公安机关到公信乡抓捕“聚众闹事”的胶农,被300多名胶农团团围住,一些胶农用棍棒、石块等工具袭击民警,造成5辆警车被砸坏,17名民警受伤,其中包括孟连县公安局长。   第三阶段:孟连县政府的干涉,使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纠纷所引起的矛盾升级为社会矛盾    橡胶公司与胶农之间的矛盾本为人民内部的矛盾,而孟连县政府的干涉,使二者之间的矛盾升级成了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矛盾更加恶化。当地政府在2008年出台的《孟连县深化橡胶产业改革及公信勐马部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汇报提纲》,将一些积极要求提升橡胶价格的村民们称之为“恶势力团伙”,还提出了“整治农村恶势力事关奥运安保”的方针。    同时,孟连县政府于2008年7月15日印发了160份《关于对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进行社会治安重点整治的通告》,孟连县公、检、法也联合印发了2500份《关于限令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指挥部从(普洱)市(公安)局紧急调集警用装备配发给参战民警”,“县委政府从普洱孟连客运分公司调配九辆大巴车用于运输参战民警”,“县人武部紧急整训民兵预备队,由100人的民兵预备队组成待命”。   7月16日,孟连县官方在公信乡“出动200名警力、27辆车辆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抓捕,通过整治工作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人员8人”。   村民们看到橡胶公司门口所贴的《关于限令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很气愤,自己是处在正义的一方,却被当作罪犯来抓,政府是在偏袒橡胶公司。至此,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纠纷所引起的矛盾进一步升级成了政府与农民的社会矛盾。   第四阶段:警察乱抓人使矛盾爆发   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已经上升到了社会矛盾,矛盾已经达到了难以调和的阶段。警察对胶农的传讯,最终导致了矛盾的爆发。   7月19日清晨6时许,勐啊村的岩依、岩帅王、岩忙、波叶罕嫩、岩依所丙等五位胶农在睡梦中被警察带走。根据《财经》记者报告:当天上午,当村民知道,有五个人被抓走,且与橡胶公司的纠纷有关,就去找警察理论。当时正是橡胶收割的季节,许多胶农直接拿着生产工具赶到现场,一场冲突就此暴发。在这一冲突过程中,有40余名公安民警和10余名胶农受伤,2名胶农死亡。100多个愤怒的胶农,抬着死者尸体来到勐马橡胶公司。他们觉得是公司请警察来抓的人,并扬言要公司老板偿命。附近的胶农闻讯后,也纷纷赶来聚集。   第五阶段:经多方努力,矛盾得以部分解决   事件的发生引起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白恩培、省长秦光荣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件原委,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妥善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尽早平息事态,及时公布事实真相。   受省委省政府的委派,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和副省长曹建方率工作组连夜赶往孟连县。7月20日凌晨到达孟连县城,现场指挥,妥善处置,在与胶农的交谈中,他们表示政府工作确实没有到位,并向胶农深深地鞠躬表示道歉,赢得了胶农的掌声。截止到当天晚上,胶农情绪基本缓和,局势基本稳定,聚集胶农全部回家。当日下午正在保山开会的省委副书记李纪恒中断会议,乘直升飞机到达孟连县,赶赴现场,要求市、县领导干部要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最佳的结果。同时还要迅速开展对死者死因的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与死者亲属达成一致,让死者遗体火化,尽快解决橡胶林利益分配及调整问题。   22日当晚召开普洱市领导干部会议上,李纪恒在会议上对这一事件提出严厉批评:“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干部当到这份上,不如跳河算了”,严厉要求各地要引以为鉴。23日凌晨,死者家属同意将遗体火化,胶农获得满意答复后回家。当天下午普洱市政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常务副市长杨锦昆向媒体通报了该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据香港文汇报8月5日的报道,普洱市委宣布县委书记胡文彬被免职。事件所涉及的公信乡、勐马乡的党委书记也将做出调整。普洱市已经派测算工作人员深入到公信乡开展工作。副市长表示要“要拿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 9月4日,云南省委召开常委会,宣布对孟连“7·19”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决定。给予原孟连县委书记胡文彬撤销省委候补委员职务的处分;对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丕给予责令辞职的问责;对普洱市委书记高旭升,市委副书记、市长沈培平同志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对普洱市、孟县少数领导干部参与橡胶公司入股、分红,参与胶林买卖、租赁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云南省、普洱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深查;责成普洱市委、市政府对“7.19”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孟连县委、县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干部,按照干管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至此,矛盾得以部分解决,民怨得以基本平息。 问题: 试从产权经济学视角分析上述案例 案例四、阳光产权 一、案情简述:     被告(Maretti)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原告(Prah)认为被告新建的房屋将阻碍其屋顶上热能接收器接收阳光,从而影响其对太阳能的使用。原告要求被告停建房屋,不得阻碍他的阳光产权。针对这个问题,双方曾进行了关于房屋之间距离的交涉,但是没有达成共识。     原告提出:(1)被告新建房屋的行为构成了“私妨害”;(2)先前法律已经禁止了被告的建筑行为;(3)房屋建造妨碍了原告所要求的阳光产权符合“优先使用权”。但是被告认为,他建造房屋经过了有关当局的批准,因而有权依据法令在自己的土地上兴建房屋。 二、法院判罚:     对于此案,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禁止被告加建房屋,与传统判例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变。对于这个改变,法官们给出了解释:美国法律曾经不愿保护土地所有人的日照权利,原因有三点:(1)如果土地所有人不造成邻居的实际损害,法律就应当保护其按自己意愿使用土地的权利;(2)阳关仅仅对审美享受或照明有价值,而日光照明已经由人工照明取代,因而失去阳光只是个人的困扰,因而在社会上可以不加以重视;(3)对于社会而言,承认日照权会阻碍土地的开发利用,而土地开发权是极其重要的。     但是,本案发生时,上述的政策性考虑都已经过时,(1)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利用的时候顾及社会利益;(2)对于阳光的获取,原告并非为了审美或照明,而是把阳光作为能源这个新用途,太阳能不仅是原告使用热能接收器的关键,而且对于开发替代能源具有社会意义;(3)不加以限制,并且快速、低成本地开发土地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已经不符合社会现实;反而,阳光作为能源的价值,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三、反对意见:     当然,此案的判决法官中也有持反对意见者,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享有阳关权利的侵犯是否适用于‘私人妨害’”这一点上,也即原告对于阳光的产权到底可以被履行到何种程度。     大多数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适用于“私人妨害”这一概念。而William G. Callow,J.法官却反对,他的理由如下:(1)“土地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土地上方的空间的利用权力,这一权利一直延伸到他所可以利用的最大范围位置”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被告在自己的土地上所修建的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当地习惯的建筑应该被保护。(2)据他所知,限制上述使用权或者证明上述原则已经过时的案例还没有出现。(此条对应于大部分法官所认为的“法律不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日照权利”已经过时)。(3)这一案件只涉及被告与原告的私人利益。(此条对应于大部分法官的第三条理由“对于土地开发不加以限制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已经不完全符合社会现实”)。     此外,他还指出:(1)Chapter 354,Laws of 1981已经赋予下级立法机构就日照权利立法的权利,法院的判决可能阻碍相关法律的发展与成熟。(2)在这一案例中,为了确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妨害是“可被起诉的”,被告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且不合理的”。根据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sec. 821F(1979)(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声明)中所规定的:“如果该地区的正常人不会受到某一行为的明显滋扰,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是一种明显的妨害行为,即使原告的某些特质使得他认为这一妨害难以忍受。”原告所应用的太阳能加热系统是一个“不寻常的敏感的应用”。所以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妨害。 问题: 一个人可以在何种范围内行使产权? 案例五、交通运输外部性及其治理 一、交通运输外部性 交通运输提供了相当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它对环境也产生了过度的冲击。交通运输的环境影响涉及多个方面,既包括大量的能源消耗和土地占用,又包括大量的空气污染、噪声、拥挤和交通事故,还造成水土流失、自然景观破坏和各种动植物的生态平衡被干扰等等。内部化是指将运输的外部影响纳入市场过程,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运输活动的外部成本,使之达到对社会适宜的水平,并减少市场失灵。通过外部性的内部化,人们就会从价格上获得更多有关成本和效益的正确信息,从而在各种与运输有关的替代方案中做出正确选择。有效的内部化既包括完全通过市场实现的严格内部化,也包括较多政府行政干预的准内部化。近年来,西方学者们探讨用各种方法,对由运输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噪声、污染物排放、拥挤以及交通事故等的不良影响进行计算。但直到目前为止,人类在运输外部性的计量方面所掌握的方法应该说仍旧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中既有外部性在影响范围上的复杂性,也有这些影响在非线性方面的因素,此外,概念正确也是计算正确的基础。运输业是外部性显著的部门,政府制定和推行运输政策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各种必要的政策手段,纠正由于运输活动的外部性。但内部化并不意味着能够完全消除运输活动外部性的影响,内部化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对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和实施监测存在着巨大困难。要达到人类社会机动性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协调,惟一的出路是实现可持续运输或可持续的移动性。 二、交通运输外部性的表现形式 交通拥挤。交通运输车辆之间的负外部性造成了拥挤成本,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价值。交通运输需求量工业化的某一时期是呈快速增长态势,而交通运输供给却缺乏弹性,增长缓慢。突出表现是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压力日益紧张。这一方面是因为道路面积的增长赶不上机动车辆的增长。据统计,我国城市道路面积率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并且道路面积率年增长率却不足5%;另一方面是由于高峰车流和交通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造成了车速下降,车流量减少。如下表1统计资料所示。 表1 中国大城市平均车速(单位km/h) 项目 60年代 70年代 80年代 90年代 平均车速 30 20 15 12 注:上述数字均摘自《交通邮电经济》,1995年第3期《人大资料中心》。 总的来讲,解决或缓解我国交通拥挤可选措施有三种:建设新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收取拥挤费用,如香港的EDI收费系统;加强交通运输社会性管制,如单双号制、单行线和时段限制等。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在人类死亡原因中位列首位,我国90年代交通事故多达24000多起,损失金额达9亿多元人民币。下表2列举了我国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事故成本的数据。 表2 交通事故表(单位:人/亿人公里,元/人亿人公里) 高速铁路(拟建) 航空 公路 既有铁路 死亡人数 忽略 1.470 10.500 0.290 重伤人数 忽略 0.050 74.880 0.720 货币损失 忽略 0.00740 0.06440 0.00181 交通事故给个人、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造成了深刻的心理创伤,付出了经济代价、人力资本代价和社会资源代价。因此,要把交通事故的外部性的社会成本估计为无穷大。要加强驾驶员资格审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健全交通立法,严惩违章车辆,也就是说,为防止交通事故,再多一些成本投入也是值得的。 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噪音和震动。交通运输环境污染外部性微观方面降低了生活质量,危害了人们身心健康,宏观方面造成了地区性乃于全球性的酸雨、温室效应。 交通噪音和车辆、路况和防护措施关系密切,特别是对人们心态的影响是很重要的,却又难以衡量。汽车尾气排放造成了空气质量下降,是许多疾病的诱发因素。据测算,每辆汽车每天平均排出一氧化碳约0.3公斤,碳氢化物平均0.2~0.4公斤,氮氧货物0.05~0.15公斤改善道路状况、疏导车流、优化城市布局,有利于降低器噪音、震动,并减少城市污染水平。北方地区淘汰“面包”车,加强尾气监测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改革首都人民生活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主要重点城市污染指数如下表3所示。 表3 全国主要重点城市污染指数 污染指数 全国主要大城市平均值 城市交通噪声平均值 68.7~75.7分贝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37.4分贝 总悬浮颗粒物日平均浓度 250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碳日平均浓度 60~150微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日平均浓度 64微克/立方米[深圳市] 这些指标都高于西方国家的规定标准,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社会福利效用函数,降低了人们的生存质量和生活环境水平。因此,我们需要内部化这些外部性。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政府财政负担能力较弱,只能把交通运输的外部性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交通运输正外部性。交通运输带动了地区经济的增长,为工业、农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商业、金融业、邮电通讯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发展条件和机会。交通运输业还能够促进民族团结、东西部经济平衡发展、巩固国家统一和改善国际关系,具有强烈的社会公益性质。交通运输正外部性的存在,是由其公共物品性质所决定的,表现为实际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因此,合理内部化交通运输正外部性关系到竞争的公平性和运营效率的提高。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外部性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交通运输外部性只有和市场机制、政府管制相适应,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堵车及汽车排放 考虑到公路堵车造成了时间的损失、燃料的浪费和污染的增加,它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成本。根据1990年代初的一项研究,公路堵车使加州每天至少浪费40万个车小时,到2005年加州交通阻塞可能会上升近200%。而另一项估计则认为,到2005年交通阻塞会上升得更多,将会在全国造成110亿汽车小时的延误。由于堵车,每年全国大约要浪费20亿加仑的燃料。交通阻塞造成汽车低速行驶所产生的废气排放量,是其以每小时行驶55英里速度时的3倍。因此并不奇怪,有80%的美国人认为堵车是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 1970年,美国制定了首部《净化空气法》,该法对新汽车的生产实施了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从那以后,这些标准变得日趋严格,目的是要将每辆汽车排出的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的数量比1970年减少90%。 像《净化空气法》这种法律的制定,要详细分析汽车的排放物对生态和健康的影响,不过它也涉及许多经济学问题。首先,政府必须估算一下这项法规给消费者带来的货币影响,排放标准既影响到购车成本(催化转化器将必不可少,而这会提高汽车售价),又影响到用车成本(每单位燃油的行驶里程数将会减少,催化转化器也要修理和保养等),消费者最终承担了增加成本中的相当部分。所以这一点很重要:要了解这种政策对消费者的生活水平有什么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对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做出分析,例如分析消费者会不会减少用车而把收入中的更多部分用来该买其他东西?如果是这样,消费者的生活水平会怎样变化?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政府还需要判明这些标准是如何影响汽车制造成本的。汽车生产者会不会用其他材料去生产汽车,以便使成本增长的幅度降低?然后要知道生产成本的变化是怎样影响生产水平以及新汽车价格的:这些追加成本是被消化了还是以售价更高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了呢? 政府还会问,为什么我们市场导向的经济体系没有自动解决与空气污染相关的问题?答案是空气污染的很多成本对厂商来说是外在的。如果厂商认为充分减少汽车排放物并不符合自身的利益,那么什么才是转变其行为的最佳激励手段呢?是应该制定一些标准,还是强制收取空气污染费更为经济呢?在缺乏一个产权明确的市场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人们为了清洁环境而愿意付出什么呢?用政治手段能解决这些问题吗?最后可能还有这样的问题:汽车排放物控制规划在费用——效益的基础上是否具有合理性,清洁空气所带来的审美的、健康的和别的好处值得用更高的成本去生产汽车吗? 四、思考与讨论 你认为人类的运输活动是否存在极限,为什么? 如何解决交通运输外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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