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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件常用外观检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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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木制件常用外观检查标准 (采用国标:《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尺寸及其偏差:(单位:mm) 1.1产品外形尺寸偏差: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 取正值或负值。 1. 2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2. 形状和位置公差:(单位:mm) 2.1翘曲度:面板、正视面件对角线长度 ≥1400时,为≤3.0; (700,1400)时为≤2.0; ≤700时,为≤1.0。 2.2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0.2。 3. 标识的一致性: 产品所使用的木材名称应与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中明示的一致。 4. 虫蛀材 产品中不应使用有活虫尚在侵蚀的木质材料,实木类材料应经杀虫处理。 5. 木材含水率 家具用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至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含水率+1%。 6. 外观要求 6.1木制件外观 6.1.1贯通裂缝 应无具有贯通裂缝的木材。 6.1.2 腐朽材 外表应无腐朽材,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 6.1.3树脂囊 外表和存放物料部位用材应无树脂囊。 6.1.4节子 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特殊要求的除外) 6.1.5死节、孔洞、夹皮和树脂道、树胶道 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 5mm的缺陷不计),缺陷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 6.1.6其他轻微材质缺陷 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 6.2人造板件外观 6.2.1干花、湿花 外表应无干花、湿花 6.2.2污斑 同一板面外表,允许1处,面积在3mm2—30mm2内。 6.2.3表面划痕 外表应无明显划痕 6.2.4表面压痕 外表应无明显压痕 6.2.5色差 外表应明显色差 6.2.6鼓泡、龟裂、分层 外表应无鼓泡、龟裂、分层 6.3漆膜外观要求 6.3.1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6.3.2应无褪色、掉色现象 6.3.3涂层不应有皱纹、发粘或漏漆现象 6.3.4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 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缺陷不应超过4处。 7有害物质限量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 8阻燃性 木家具阻燃性为合同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公共场所木家具阻燃性至少应达到GB20286-2006规定的阻燃2级水平。 其他场所木家具阻燃性可由供需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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