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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筹划的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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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在介绍避税筹划的法律依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税收违法与犯罪和税收法律制裁。   一、税收违法与犯罪   税收违法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追究税收法律责任人的基本前提条件。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与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两个方面。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税收犯罪是税收违法发展到一定严重程度而形成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税收违法不一定构成税收犯罪,但税收犯罪必然是税收违法。构成税收犯罪还需要特殊的条件:一是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这是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根本区别之一。其衡量标准主要是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的额度、对税收秩序、税收破坏程度以及情节程度等。二是违反刑法规定。税收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税收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时,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刑法规定,不仅指刑法法本身,还包括最高立法机关直接作出的相应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三是实施的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已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刑法中没有要求对其刑事处罚,如情节轻微,也不构成犯罪。衡量犯罪的标准,主要涉及税额大小,是否为累犯,情节严重程度等。   二、税收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所谓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对纳税主体行政制裁的基本手段是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等;对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等。所谓刑事制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编第三章增设了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共计12条。它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规定,对税收犯罪法律责任的设定比较全面、集中、系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也对税收违法者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作了明确规定。   三、避税筹划是纳税人非违法的应有权利   著名避税与反避税专家贺志东研究员认为,避税筹划一般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筹划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筹划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筹划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责怪避税筹划。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避税筹划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应是不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   纳税人享有依法降低自己税负的权利,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多纳税的义务。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例如,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人,都可以这样做,并且,这完全是正当的。任何人都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税负。税收不是靠自愿捐献,而是靠强制课征,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此外,英国议员汤姆林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   上述著名的法官和议员的观点都说明,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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