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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例木采运制度与困境及其应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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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清代例木采运制度与困境及其应对邓一帆摘要:“例木”,又称“额木”或“年例木植”,清代例木采运是为满足宫廷、京城部分工程需用而设置的递年按例征用木植的制度,属于皇木采办的一种。顺康时期,因宫苑修葺和清宫营建工程增加,需用木植增多,清廷遂行令江西、江苏、湖南、浙江按例递年办理运京,渐成定例。清中叶以后,因地方财政捉襟见肘,战乱频发,木植存量锐减等因素影响,例木采运一度难以维系。各省只能在多方筹措经费的同时,进一步变通采办形式,寻求与商人的合作,利用市场网络勉力维持其运转。至

2、于光绪末年,各省经济凋敝,运道阻塞,大木难觅,原本为清廷林木资源利用而形成的木材额征制度在社会与资源存量的双重影响之下最终瓦解。探析例木制度运行、困境及调适,呈现办木过程中官员、商人群体和市场的合作与分歧,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清廷物料办运制度与实际采运过程中的张力,以及资源存量与例木办运方式调整之间的密切关系。关键词:例木制度;清代;采办;价格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23)05-0099-10一、引言木是大工业出现以前广泛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领域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自国家层面的建造、军事、漕运至社会层面的农业生产、交通运输乃至日常爨薪等,无一不与木植紧密关联

3、。作为栋梁之材的木植,更成为被皇家权归利用的重要资源。明清时期,宫廷、园囿、皇家陵寝等建筑工程,采办并使用了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优质木材。明代皇木采办的主要形式是量工需用,奉部文委任专官采办,以楠木为主,无定期也无定额。清承明制,继续就需求的大型建筑工程中使用这种办法外,也有了另一种办木方式,即本文所要讨论的由部分省份按年定额采办木植运京用以营建的办法,称年例木植,简称“例木”或“额木”。当然,清廷偶尔也会收取官员报效的木植,因数量和频次较少,并未形成制度。清人对皇木采办中“奉文”采办与年例办解有明晰的区别。乾隆年间,湖北巡抚永常奏收稿日期:2023-05-21作者简介:邓一帆,中国人民大学清

4、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第65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4855页。99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折中所言:“(湖)北省奉文采办杉木并非年例办解。”据此,本文所关注的皇木采办中的年例办解有别于奉文采办的临时性采运。前者为京城或宫廷工程提供了稳定的优质木植来源,也是继大规模楠木采运逐渐衰退之后宫廷自南方采办木植的主要渠道。厘清清代例木制度,有利于更深入探析宫廷采木制度化的一面。学界有关明清皇木采办的研究成

5、果更偏重明代,尤其是明代楠木采运。明代宫廷营造频繁,需用木植较多,采木活动规模宏大,对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加突出。相比之下,对清代皇木采办尤其是例木采运的关注仍显不足。既有研究中,蓝勇最早明确提出了皇木采运中存在临时性和按年办运两种形式,但并未对后一种形式进行深入讨论。日本学者相原佳之(Yoshiyuki Aihara)率先提出了例木制度,并利用 明清档案 采运皇木案牍(以下简称 案牍)等史料,梳理了清代例木制度中办木额数、过程及其增减的基本概况。高笑红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湖南办木委员与清水江流域木材市场、商人之间的互动。瞿见对 案牍 的整理研究同样围绕湖南的办木活动,深入考证

6、了办木委员及其幕僚在办理例木过程中的人际关系、经费使用状况,呈现了在制度实践中更为生动的历史情境。凡此,为本文梳理例木采运的流程及方式,进一步探析制度实践中例木办运所呈现得复杂面向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依据。但是,以上研究着重关注清代湖南的例木办运状况,仍然欠缺以全局性视野对例木制度更完整地梳理。兹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机构所藏档案及清人笔记、碑刻等史料,明晰清廷皇木采运中的例木制度形成及清廷中央与地方制度实践中的调适,重点讨论例木制度与办木实践之间的张力,以及各省为弥合矛盾采取的应对措施。二、例木额征与办木实践中的木植数量差异例木额征的种类包括桅木、杉木、桐皮杉槁、架木等项。桅木即大径围的杉木,

7、一般用于宫殿、皇城梁柱;或作为号杆、旗杆使用;也多用作战船、漕船之桅杆。杉木中长大者,或用于成造物件;天地坛、紫禁城内宫殿灯杆木亦有选用。杉木中围径小者称杉槁,用于扎搭棚架、栅木墙,或用作船橹等。架木则是工程中搭造棚座的辅助性木料。上述木植多来源于南方且需用甚多,为了保障木料供应,清廷逐渐建立了相应的办木制度以备工程需要。清初,清廷对于木植办买并无相应规程。自顺治六年(1649年)起,由工部差专官去往 永常:奏为遵旨查覆南漕北上之候每多钦工木簰从中分扰至一闸口輙与漕船抢先夺路事(乾隆朝),宫中档奏折,文献编号:409000363,台北“故宫博物院”藏。蓝勇: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历史研究 199

8、4年第4期;羊枣:试论明清时期的木政,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姜舜源:明清朝廷四川采木研究,故宫博物院院刊 2001年第4期;李良品、彭福荣:明清时期四川官办皇木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09年第1期。相原佳之(Yoshiyuki Aihara):貴州東南部清水江流域木材流通構造:採運皇木案牘 記述中心、社会経済史学 72巻5号、2007年、第547-566頁;清朝木材調達一側面清朝前期例木制度、中国研究論叢 第3号、2003年、第22-38頁。高笑红:清前期清水江流域的木材流通与地方社会以 采运皇木案牍 为中心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4年;清前期湖南例木采运以

9、采运皇木案牍 为中心,张新民主编:探索清水江文明的踪迹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巴蜀书社,2014年,第616-635页;瞿见: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潘美月,杜洁祥:古典文献研究辑刊 第 28 编第 8 册,花木兰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9年。100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江南会同地方官按时价采买运京。随后逐渐扩大办木范围。顺治八年(1651年)“题准各工需用木植令正定、山西、江西、浙江、湖广五处地方购买。”时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因工用架木不能速到,为

10、免贻误工期,清廷行令江宁巡抚“动支本部正项钱粮,毎岁办解二千根备用”。随后为满足钦工需用,行令江宁按年办理架木,此即为例木制度的开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又因工程用木数量陡增,清廷在江南办木之例的基础上,详细核定,确定了此后各省办理木植的数额与尺寸。谕自该年起,令江南、江西、湖南动支正项,每岁各办解桅木20根,杉木380根。江南解架木2,400根,江西、湖南各1,400根。每省各解桐皮、杉槁200根。浙江省捐办架木1,400根,桐皮、杉槁200根。”并于张家湾设木厂,由工部司官监管验收。清廷对“皇木”的尺寸有严格要求,且仅可按照部价核销。如表 1所示:表1康熙二十六年(1687)例木尺

11、寸例价表类别桅木杉木架木桐皮杉槁尺寸长6丈,大径1.5尺,小径0.7尺长3丈,大径1.3尺,小径0.7尺长3丈,围圆1.4至1.5尺长2.5丈,围圆1.2至1.3尺例价(两/根)2410.8220.240.16随着例木制度施行日久,各省大径杉木渐渐艰于办买,工部验收江西、江苏所办木植发现尺寸多有短少。由是,乾隆三十年(1765年),工部酌定:湖南解到木植“具与额定丈尺相符”仍照旧例办理,江西、江苏二省所解杉木若尺寸短少,可折算查收。又详细核定:除桅木尺寸不变,其余木植分为三等办送。核定尺寸如下表:表2乾隆三十年(1765)核定例木尺寸表种类杉木架木桐皮杉槁等级头等二等三等头等二等三等头等二等三

12、等尺寸长3丈,大径1.3尺,小径0.7尺长3丈,大径1.2尺,小径0.6尺长3丈,大径1.1尺,小径0.5尺长3丈,径0.5尺长2.9丈,径0.45尺长2.8丈,径0.4尺长2.5丈,径0.43尺长2.4丈,径0.4尺长2.3丈,径0.35尺 伊桑阿等:(康熙)大清会典 卷132 工部 营缮清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第73辑,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6583页。伊桑阿等:(康熙)大清会典 卷132 工部 营缮清吏司,第6586-6587页。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第4853页。此处江南办木主要由江宁苏州等府办理。允禄等:(雍正)大清会典 卷199 工部 营缮清

13、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第79辑,文海出版社,1995年,第13418页。缊布:为核议江西巡抚题请核销嘉庆六年份办解桅杉架槁木植用过价值银两事(嘉庆九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2-01-008-002634-00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未标注出处的档案均为该馆所藏)。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第4856-4857页。101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如表2所示,二三两等木植尺寸相较于原本标准均有减低,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木压力。随后不久,乾隆四十四年(

14、1779年)又增桅木“短少添补”之例,虽强调各省采办桅木务必按照额定丈尺办理,若桅木采运“偶有一二不能合式者,准其添补”。再考虑到大径木植采运为难,工部恐办木官员避繁就简,将桅木全数换算为小径木植添补充数,特强调不允许将所有桅木“牵算搭解”,并要求办木委员将丈尺于报部文内标明,以备查核。例木数量通常较为稳定,但京城及宫廷修葺工程规模原无一定,且取用木植种类、数量各异。如工程需用较多,则会导致工部木仓贮存木植不敷使用。所以,如果工程紧急又“仓贮木植给发无存”,工部即在例木原额上添办一定数量的木植;反之,则循例办理或停止办理。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题准桅杉架等木存贮足用,停其办解,三十八年(

15、1699年)又题请恢复。乾隆元年(1723年),工部查木仓所存各省解到桅木300余根,杉木2,100余根,架槁二木共122,900余根,储量足用。其中除了各处需用桅、杉木植甚多,令湖广省仍照常办解外,所有湖广额办架、槁二木,并江南、江西额办桅、杉、架、槁等木,俱暂停办。”次年,因工用料较多,“仓贮桅木杉木俱经各工取用无余”,又令各省恢复办解。可见,工部会视工程需求以及木仓存贮情况,灵活调整例木办运数量,在保证“工程敷用”的同时“不致靡费钱粮”。常额之外的添办木植同样是例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时常发生。兹就清代例木采运调整额数在相原佳之讨论基础上加以完善,整理如下:表3例木办运增减数额表采办时

16、间康熙三十五年(1696)雍正十三年(1735)乾隆六年(1741)乾隆十二年(1747)乾隆四十七年(1782)乾隆四十九年(1784)乾隆五十一年(1786)办解状态停停停停(两年)增增增区域湖南、江西、江南、浙江江南、江西湖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南、江西、江苏湖南、江西、江苏湖南、江西木植种类桅、杉、架桅、杉、架、桐桅杉桅杉桅杉桅杉架状态和数量数量(根)40060040800408004,000 据乾隆四十二年,湖南办木官员记录:“南京、江西所处桅木、段木可另将木植补算,惟湖南只可牵算。”采运皇木案牍,第119页。补算:如若该省交付木植部分丈尺不符,则可补充一定数量

17、的木植抵充木料缺额。牵算:即平均计算,木仓按照交付木植丈尺平均数作为接收标准。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第4858页。允禄等:(雍正)大清会典 卷199 工部 营缮清吏司,第13418页。乾隆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宁巡抚徐士林揭报本年应办杉木所需价银,明清档案 第99册,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A99-125页。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湖南巡抚开泰题报采办桅杉架稿木植用过价脚银两,明清档案第167册,第A167-67页。102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乾隆五十八年(1

18、793)嘉庆元年(1796)嘉庆六年(1801)嘉庆十二年(1807)光绪十四年(1888)光绪十七年(1891)增停增增增增增江苏浙江江西所有省份湖南、江苏、江西江苏、江西浙江江苏、江西、湖南浙江江苏、江西、湖南浙江江苏、湖南、江西湖南、江西桅架架桅杉架桅架架桅杉架架桅杉架架架杉408,0004,00020380201,0002,000206002,0002,000206002,0002,0004,200600注:表中所示“停”与“增”均指对当年例木办理数额与种类的调整,若次年工部无相应部文指示,则恢复原额办理。资料来源:相原佳之:清朝木材調達一側面清朝前期例木制度、中国研究論叢 第3号、2

19、003年、第22-38頁;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99册,第A99-125页;第135册,第A135-117页,第174册,第A174-74页;第271册,第A271-34页,第310册,第A310-103页;缊布:为核议江苏巡抚题请拨给嘉庆六年份添办桅杉架木需用银两事(嘉庆七年十月初三日),题本,档号:02-01-008-002588-0024);唐绥祖:为题请核估浙江采办架槁木植需用银两事(乾隆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693-0022;德馨:奏报起解第三批太和门工程架木数目日期事(光绪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录副奏片,档

20、号:03-7158-025);湖南巡抚张熙:奏为本省奉部咨采办木植等项宜应海运解京所需经费请准照例由厘金项下动支事(光绪十七年),附片,档号:04-01-07-0026-005。表3中可见,制度施行过程中,例木数量一直处于动态调整中。究其原因,木植数量的变化与工程规模和兴造节律成正比。因乾隆朝兴工频繁,需用木料甚多,相应的例木添办次数与数量较其他时期更多。此外,若需木植甚急,清廷也会增加办运数量。如光绪十四年(1888年),太和门忽遭火患,又逢光绪帝婚期迫近,急需重建太和门,所以内府急催各省添办大量木植。除却工程需木增加造成的例木数量的变化之外,实际采办中木植的数额也会较定额多1032023

21、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出数倍。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湖南例木实际起运木植总量约在20,000根左右,是该省例定办运木植数量的十倍。例木运输由正木、余木以及保水护木组成。正木,即按例办理尺寸相符的木植。各省需要在正额木植之外酌量备带木植,称为余木,用于补充工部验收时因不合式驳回的正木缺额。各省备带余木一般无定额。余木之外,还有“保水护木”之名目,是为保护正木所用。只因木植多经水运,需“经历江湖黄运各河,又须购买帮护,以免沿途磕触伤损。”保水护木能够极大降低运输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乾隆年间,湖南委

22、员运木“簰抵洞庭之围山,陡遇风暴,吹至舵杆洲,将簰榄推断”全仰赖保水护木抵御风涛,虽漂失护木2,500根,但“桅、杉大木尚无疎失”。若遇到木植经过部验不合式,又无木补交,则需管官或木商赔补。如此,即造成连年累赔不断,官商皆苦的局面。所以,采办者为了避免驳换赔补,办木过程中备带木植自然多多益善。三、例木采办的例价与经费不敷的应对自顺治朝至康熙朝前期,各省办运均以时价为依据报部查验核销。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谕准木植可随市场价格波动,按照时值估价支付,避免商民负累。两年后,四省循年办木已成定例,工部进一步核定了木植头梢围径、长度尺寸标准及报销标准价。江南、江西、湖广按照标准价办解,报明工部,

23、在地丁银项下核销。浙江因仅办理架槁木植,价值较低,准实用实销,在地方官府备公银两内动支。乾隆三十年,因重新厘定各省办木尺寸及数量,价格亦有调整。此后,江西、江苏二省例木除桅木尺寸保持不变外,“其余杉木架槁并浙江省架槁木植,均照乾隆三十年定例,分作三等办解,所需价值亦分为三等报销。”按照例定木植数量及例价核算,湖南共可核销3,952.36两,江西3,308.274两,江苏4,855.687两,浙江368两。如有添办木植,则按照相应例价加入报销数额。然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上述固定数额的“预算”几乎无法覆盖实际消耗的办木经费。其原因有二:一是例木价格自康熙二十六年核定以后,仅于乾隆三十年有细微调整,

24、此后直至清末再无更定。然而各省办木均自市场采买,市场价格低昂无定,相同数额的经费逐渐难以覆盖所有办木经费。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湖南采买桅木市价甚至高达40余两。而据清廷规定是年当地桅木每根仅可核销20两,市价与例价的差价难以弥补,给后期采办造成极大不利,这种现象直到清末都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清末江西巡抚冯汝骙分析其缘由认为:“自百余年前当时百产丰盈,物价轻减,佣工雇役,取值极微。考之掌故及前人记 采运皇木案牍 卷1 抵滩,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149页。皇木案稿,转引自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贵州文史丛刊 2010年第 4期。采

25、运皇木案牍 卷2 禀藩台,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165页。伊桑阿等:(康熙)大清会典 卷132 工部 营缮清吏司,第6583页。康熙六年(1667),江南分省为江苏布政使司和安徽布政使司,此处江南所指当为江苏。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2 工部,第4930页。康绍镛:奏为动支地丁银两采办年例木植事(道光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7-0090-038;刘坤一集 第2册,陈代湘点校,长沙:岳麓书社,2018年,第345页;曹振镛,穆彰阿:为核议江苏巡抚题请核销道光八年份办解桅杉架槁木植用过价值银两事(道光十一年八月初六日),题本,档号:0

26、2-01-008-003716-0009。采运皇木案牍 卷3 致居停(十),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253页。104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载,大率其时每银一钱抵今日三钱之用,故同一银数若则有余,今则不足。凡属例价无不皆然。”二是木植采购运输中的附加杂费,名目繁多且无处开销,更是加剧了例价与办木实际消耗经费之间的矛盾。据湖南省办木丁役称:“查年办例木额定价值,由来已久。不但历年无加增,且缴部、科饭食银一百八十两,并回覆采买丁役饭食,扎簰筼缆、板片、犁锚、篷索、涨船等项,以及

27、长途驾运人夫工食,一切杂费,又悉无开销,向于额定木价之中,均匀动用。大凡市物之贵贱,今昔悬殊。此差历办以来,日渐艰难。如此,致使各省办木时常陷入“例价不敷”的窘境。为应对日益棘手的“额费不资”问题,各省据自身财政情况采用了灵活的方式筹措经费。据乾隆时期湖南官员记录:备悉江西办运例木,因额费不资,系详定通省州县内,按廉派帮;而南京例木,亦因官办维艰,系由江宁府将额价发交木行总商承办,于办齐后,仍令木商缴出一切运费,交与委员北运。是楚省既无州县派帮之例,又无殷实木商堪以承办,全在委员因时调剂,节用得宜,方于公务无误。可见江苏例木多倚靠木商办买并出资运输,官解运京。而湖南省主要以压缩成本“节有余以补

28、不足”为主。江西则以“按廉派帮”作为经费筹措的主要手段。“按廉派帮”即“摊捐”,是指地方政府以强制摊扣官员养廉银的方式筹措无法“作正支销”的公务经费。此法不惟江西一省独有,江苏、浙江两省办木公费主要来源均出自摊捐。江苏虽然委商代办,但木商仍需领价采购,经费亦多拮据。于是江苏有木植协贴之项“属常年额捐之款也”。苏省三十三州县办木协贴原额银5,700余两,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竟增至近9,728.273两之多。若与该省办木例价一并计算,该年江苏办木实际用银当接近15,000两,例价仅占实际支出的33.3%,办木“预算”严重不足。随后,于道光三年(1823年)起,江苏办木捐输额得以酌减四成,

29、其余六成则将司库银发典生息,在生息银内按数拨补。浙江例木直至乾隆初期仍属实用实销,于州县养廉银内动支,不动正项钱粮。乾隆八年(1743年),浙抚常安以浙省办木“动用存县备公不敷办理,捐解为难”为由,上奏请求改为动用司库备公银两,“按年造报,永除派扰”。此奏虽获户部批允,但工部在核销时发现浙省办木所费银数“甚属浮多”,架槁木植每根竟至1.25两,远超例价十倍有余,合计竟需销银1,760两。工部命浙抚核减,并照江苏等省按例价办运。然而一经核减,官员长途运木的脚费、饭食便无处支领,并且“浙省向非产木之地,又非聚汇之区”,木价与江苏等省价值不同,冯汝骙:奏为商办额木仍请改归官办由(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五日

30、),录副奏折,文献编号:183699,台北“故宫博物院”藏。采运皇木案牍 卷2 禀藩宪,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167页。采运皇木案牍 卷2 禀藩宪,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167页。周健:清代财政中的摊捐以嘉道之际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2年第3期。苏藩政要 卷3,道光朝抄本,第29-30页。常安:为题请浙江年办架槁木植悉照今定之数按年在于司库备公款内动支委员承办解部事(乾隆十年十二月十八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526-0015。据乾隆三十年所定例价,浙江办木例价,头等架木例价0.24两,二等0.2088两,三等0.1792两

31、。槁木例价头等0.16两,二等0.1428两,三等0.1196两。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第65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4930-4931页。105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也无木商帮衬,所费倍于江苏亦是情有可原。工部坚称如动司库银两“自应照依他省报销价值采办”。浙省只能以定额例价368两核销,其余“解部饭食等项银两”“令各该县自行办理”。浙江此次动用司库银两之请不仅没有解决经费问题,还需补还乾隆八、九两年(1743年,1744年)多报核销

32、的司库银两。此后,即使办木最少的浙江仍需照其他三省按例于地丁银内核销,而不敷经费则以“县存备公银两”作为补充。与此三省不同,湖南邻近黔贵川木业繁盛之地,官员主要通过经营木业筹措经费。湖南办木多委派道府官员,在去往苗疆购觅正项木植,或以护木为名,“大小兼买,多置货物”,随例木一道运输,至南京发卖以充公费;或以借皇木运输通关便利,替商人运木赚取费用,补贴税款。此外,湖南省还采取少报木价,偷漏税款的非常规手段减少办木成本。湖南例木自常德起运,需历九江、芜湖、龙新三关,木税以价格为基准计算“每两征税三分”,所费甚多。雍正七年(1729年),湖南辰沅靖道王柔参奏楚省办木虚报木价称:“粘单所开杉木围圆三尺

33、,着捏称向作价八钱”实际木价为五两,而“采买皇木价值则系发银十两”。王柔本意是为揭露楚省皇木办运虚报木价,似有短少关税、侵吞木价之嫌,却从侧面反映了楚省例木很可能通过短报木价以减少工关税费支出。这种经费拮据的问题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后更加严重。因军费浩繁致使各省库款短少,加之社会失序导致的运道梗阻、木植锐减,例木制度运转一度停滞。自咸丰三年(1853年)后各省木植均未采办运京。湖南省军兴后,停止办运三十余年。直到同治十二年(1873年),因普祥峪、菩陀峪万年吉地与圆明园同时兴工,需木甚多,内务府与工部核议主张重启例木采运,仍令四省办理。然而,重启过程并不顺利,南方产木山场多被焚劫一空,一时难于

34、恢复,黔省作为南方最重要的杉木产地亦被卷入战乱,大木资源严重匮乏成为采运最大的阻碍。战后四省均陷入无木可办的窘境。苏省称兵燹以后“山木砍伐几尽,出产稀少,市肆居奇”“合式大木殊不易觅”。不仅优质木材极难得,平常木植价格也已翻数倍,例木办运“所需价值与例价相去悬殊”又无处筹补经费。江西“被兵十余年,大木早已砍伐无遗,新种之木尚未成材”“一时实系无从采买”。连历来仅办理架槁等小径木植的浙江省亦奏称:“被兵后,焚毁砍伐,几无遗种。”加之此时运河失于维护,节节浅阻,挽运木植北上殊为困难。在以上要素影响之下,浙抚梅启照不得不奏请变通浙省办木原本“动支耗羡,摊捐帮 唐绥祖:为题请核估浙江采办架槁木植需用银

35、两事(乾隆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693-0022。唐绥祖:为题请核估浙江采办架槁木植需用银两事(乾隆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693-0022。采运皇木案牍 卷4 至居停(十二),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227,257页。王柔:奏陈臣受人诬谤折(雍正七年二月),宫中档,文献编号:402009317,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李宗羲:奏为江苏应解普祥峪菩陀峪吉地工需架木请折价解京就近采买事(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7-0123-003。奕誴:奏为吉地钦工需用架木拟请分别采买饬催

36、事(同治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7-0114-022。李宗羲:奏为江苏应解普祥峪菩陀峪吉地工需架木请折价解京就近采买事(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7-0123-003。刘坤一集 第1册,陈代湘点校,岳麓书社,2018年,第371页。清同治间重修圆明园史料之汇集,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故宫博物院十九周年纪念文献专刊,1944年,第87页。106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补”的经费构成,重新采用实用实销的核销方式。其余三省则在原有例木办理方式之外

37、提出将例木“折例价解部”以消解长途挽运、木植匮乏的困难。但是,清廷深知京内木少价昂,即使例价增加一倍仍不足用,这一权宜之策并未得到部允。江苏督抚不得不改换策略,力促工部同意江苏援照浙省成案“于该年地丁项下实用实销”。最终,江苏该年份办理例木耗银22,164两,均出自正项。此端一开,随后江苏在自光绪元年(1875年)开始的多年中,如二年、八年和十四年(1876年,1882年,1888年)里,办理木植时,均采用实用实销办理。此项实属各省应对办木经费短缺的无奈之举,而其本质是地方督抚将经费压力转归中央的策略。也进一步说明,兵燹之后,例价报销逐渐被随行就市,实用实销的经费报销形式所取代。此后,例木虽恢

38、复办运,但仍多滞塞。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经工部核算“湖南省欠解额木二十三批,江苏省欠解额木八批,浙江省欠解额木二批,江西省欠解额木十六批。”例木制度几近瓦解。四、例木采办方式及其变通在例木制度中对于木植种类数量有明确要求,但是对于各省采办的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四省采办方式亦各不相同,影响其方式选择与变通的要素较为复杂,最主要的是经费与木植存量。为了能够在有限的经费条件下完成差务,各省多选择经费消耗更少且易于办理木植的方式。由此,例木办运方式基本可以分为由商人办理官员解送和官员办理官员解送两类。就“商办官解”而言,最为典型的是江苏和江西二省。清代活跃于长江中下游区域的徽州婺源商帮与江西临

39、、清商帮均是往来于“吴头楚尾”经营木业的巨商大贾,其经营活动为两省例木办运提供了重要的协助和便利。此时江苏虽“僻处海隅,素无崇山峻岭,不产木竹”,但此时长江下游最大的木市位处江宁,是为长江中下游、淮河流域木植集散的枢纽。故而,江苏例木采购多委托资本雄厚的木商于长江中上游区域采买并交由官员验收解京。而江西本地既有南赣地区山场繁盛,历属产木之区,又有本地木商协济木差,委商办理较为便利。然而,商人作为办木主体,不仅需要承担更多办木的经济与运输风险,还需赔补被驳换的木植。例木办运过程中,若遇天灾人祸,商人需认赔其中大部分损失。以江西为例,直至乾隆六年(1741年),江西仍令木商补运雍正十三年(1735

40、年)部驳缺额之木。乾隆十三年(1748年),江西例木交由委员解京途中,木植不慎被灾,损毁殆尽。无奈最终木商与解官 梅启照:奏请核销浙江省同治十三年试办架槁木植实用银两事(光绪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录副奏折,档号:03-6599-072。沈葆桢,吴元炳:奏为苏省试办同治十三年木植价脚等项银两请实用实销事(光绪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档号:03-6596-058。松溎:奏为请旨饬催湖南等省欠解额木事(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初九日),录副奏折,档号:03-7164-050。常熟县禁派木竹商行物料碑,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11页。彭家屏:为题请核销雍正十三年份江西办买桅杉

41、木用过银两事(乾隆十四年六月初七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798-0002。彭家屏:为题请核销雍正十三年份江西办买桅杉木用过银两事(乾隆十四年六月初七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798-0002。107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以八二为分认赔。由于商人办木畏惧官势,亏多盈少,所以多不乐于应差。清初,江苏征办木植主要由江宁承办,当地木商独受其害,心生不满,要求苏州府木商一同应差。随后两府即发生了围绕办理例木差务分配的讼案。最终,经由江宁巡抚从中调解,方才判定“嗣后

42、凡系采买架木,一循往例,在于江宁承办”,“至于采买皇木一项,在省、镇两滩,查选足数则已。设有不敷,在于苏常各府搜查有合式者,尽数协济”。乾隆时期,江苏进一步规范两府承差办法。在江苏额办木植章程案内议定:“江宁、镇江二府,一递一年轮流委办,其应拨木价及水脚等银,亦听该二府轮年各领一次,在于应管府分之藩司衙门动拨办理。”然而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稳定发展与山场无节制地开发,符合例木尺寸的木植于江宁难以办齐;加之雍正以后,黔东南丰富的杉木资源跃升为南方木业市场的宠儿。徽、临商人多溯江流而上,从事木业。江苏办木转委商人领取官帖,溯长江而上,往苗疆采购木植。这种官督商办的形式一直延续至清中叶,继而转变为“官办

43、官解”。嘉道年间,随着“商办官解”施行日久,流弊丛生,木商“每为胥吏所胁,赔累不赀”。时任江宁补府知事的施应谦有感于此“率同事禀江宁府,详准官办官解,着为例,公私兼济。”施应谦出身于业木金陵的望族婺源施氏,他的提议实际上代表了整体婺源木商的利益诉求,如此观之,商办例木承担经济风险着实为商人的难处,商人不再情愿承担采办事务,而陈请改归官办。这也是因为18世纪中后期,行业性会馆公所的成长以及绅商合流的社会趋势使得商人在官府交涉过程中获得了更强的谈判力量和更多的话语权的缘故。例木“商办”所倚仗的是商人成熟的商业运输网络及专业知识。苏省舍弃办木熟稔的木商转而委托采办生疏的道府官员去往黔楚办理例木,其结

44、果可想而知。很快,例木办理即出现了问题。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木植由常州府督粮通判樊学淦领银办理,过程中屡遭蹇滞,辗转两年仍未办结,樊学淦也因此获罪摘除顶戴。直至道光年间,江苏官办木植“历年淹滞”,又不得不转委颇具名声的婺源商人俞云灿措置,终于“两运皆畅销”。如此,“官办官解”又被迫转而商办。相对于苏、赣“商办官解”的形式而言,湖南、浙江两省则以遴委专官办木为主。湖南办木得益于其地紧邻黔省杉木产区,水道相通,运木便捷,遂多派遣本省中下层官员入黔采购木 彭家屏:为被焚木植银两已照数免赔请开复上饶县知县汪文麟原参处分事(乾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745-

45、0022。木商停靠、堆放木排的江河之滨,总称为“滩”亦即“木滩”。省滩:南京城西上新河木滩。因多为徽商所据,又称“徽滩”。镇滩:即镇江木滩。王振忠:明清徽商与长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地方文化研究 2021年第1期。苏州府規定采买架木桩木皇木地区办法碑(康熙二十二年八月),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90-92页。萨载:题为请拨江苏省镇江府应办乾隆四十一年木植所需银两事(乾隆四十年七月初四日),题本,档号:02-01-04-16686-003。民国 重修婺源县志 卷31 人物七 孝友五施应谦,民国十四年(1925)刻本,第2页。民国 重修婺源县

46、志 卷31 人物七 孝友四施德栾,第9页;卷23 人物四 学林施彰,第33页。黄敬斌:明清江南的铺户当官与官商关系基于碑刻资料的考察,史学月刊 2013年第10期。陈桂生:奏为查明委办例木之通判采运迟延先行搞去顶戴事(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231-019。民国 重修婺源县志 卷46 人物十二 质行七,第31页。108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植。清初,湖南例木主要分派州县自行采办,后因“不肖官员藉名私派,有累民生”,自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起,改由“

47、动支库钱粮,委员于黔苗广产木植地方购买”。其中大径杉木于“上辰州以上沅州、靖州及黔省苗境内采取”,小径木植如“架、槁二木,则须在常德聚木处购买。”据乾隆后期成书的 案牍 载,“楚南解京例木,向在贵治之毛坪、王寨、卦治等产木地方竖旗采办,久经通行在案。”而位于清水江流域的毛坪等处,正是此时最为繁盛的杉木产地。咸同兵祸之后,优质木植资源锐减。据江西藩司刘秉璋称:“前此被兵十余年,大木早已砍伐无遗,新种之木尚未成材,解京额木径长若干,例有尺寸,一时实系无从采买。”各省不得不沿袭择选委员出省办运的方式,前往木植丰富的区域购办。由于山场久未恢复,江西例木办运“桅木二十根仅得四根,其余十六根实因入山遍处采

48、办,欲求丈尺合式、头梢均称之大木,一时实难其选。”只能委员“赴湖南湖北赶办”。这种官办官解的形式,限于经费短绌,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不得不改为商办。不久之后又因“承办之商,往往借采办贡木为名,扰累不堪”,江西巡抚只得提请将商办复归官办。同样,浙省原本于省内购办木植,至清末时,当地“垦山人少,产木无多,求其长大,与例定圆围丈尺相符更不易得”,只能派员出省去往上海一带商贾辐辏之区采购。五、结论例木办运制度是清廷物料采办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文牍中固定的木植数额与报销价格,也是现实运行中灵活变通地办木与经费筹措方式。例木制度的运作不仅呈现了市场供求关系、地方官员、商人等社会力量以及

49、环境在例木办运中的作用,而且更具象地看到这些力量交织运作于办木实践汇总的动态过程。例木制度深切地嵌套在木业市场之中,这也意味着其必然受到市场的制约。例木制度的有效运转是权力与市场协作的成果,办木经费与资源的多寡是影响例木办运的核心要素。例价与实际所耗经费之间的差额,促使例木办运实践中衍生出多样的木植采买以及经费筹措方式,显现出皇木采运并非是由官办向商办的线性过程,而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灵活调整。责任编辑:孟凡华康熙三十八年湖南布政使告示,转引自程泽时:市场与政府:清水江流域“皇木案”新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皇木案稿,转引自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

50、展的历史轨迹,贵州文史丛刊 2010年第 4期。采运皇木案牍 卷2 移黎平府,瞿见: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172-175页。刘坤一集 第1册,陈代湘点校,岳麓书社,2018年,第371页。德馨:奏报运解江西采办光绪十四年一批额木起程日期事(光绪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7-0132-015。冯汝骙:奏为商办额木仍请改归官办由(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录副奏折,文献编号:183699,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增韫:奏请实用实销办解架槁木植用过脚价银两事(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7-0147-023。1092023 年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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