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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公司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井巷工程设计
第一条 按接替工程安排,矿井水平接替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接替水平在上一水平剩余可采储量不足水平设计可采储量的1/3时,按设计要求的接替水平大巷贯通形成系统;
2.涉及接替水平开拓方案重点工程的方案设计(如补充勘探、深部立井开拓等)必须根据接替需要开工前6个月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方案论证并正式批复。
3.在编排深部立井及附属工程接替时,必须充分考虑注浆堵水、突出危险区域揭煤等影响因素。
第二条 按接替工程安排,矿井采区接替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接替新采区,在现采区剩余可采储量不足采区设计可采储量的1/3时,按设计要求的接替采区形成系统;
2.接替新采区方案设计必须在开工前6个月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方案论证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接替新采区设计必须在计划开工前3个月完成,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接替新采区开拓工程必须在首采面投产前6个月完工,形成生产系统,首采工作面必须在生产采区最后一个采面结束前6个月具备投产条件。
第三条 采区尽可能设计成双翼开采,其首采面必须布置在采区的最下部,自下向上进行双翼跳采;若因条件限制,布置为单翼开采的采区和另一采区配采,开采顺序为在本采区内自下向上进行回采,以避免在采面掘进、回采期间受老空水威胁而进行长时间探放水,影响安全和接替时间。
1.在采区设计中,凡采区行人斜巷高差超过50m,必须考虑安装人车,并优先选用架空人车,架空人车尽量安装在专用巷道内。运输大巷长度超过1500m的或辅助运输超过1000m时,必须装备平巷人车。
2.采区设计必须依照采区方案设计编制,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3.编排采区接替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疏放水、注浆堵水、过构造、岩巷揭煤、突出煤层防突等影响因素。
4.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采区设计,必须布置一条煤下(上)山,并优先施工煤下(上)山的布置方式。其中煤下(上)山用于采区运料和煤巷掘进施工反揭岩石,以避免或减少掘进时岩巷揭煤。
5.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采用条带布置工作面的采区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条 采掘工程布置要坚持合理集中的原则,严禁超生产系统能力布置工作面,确保系统的合理性、安全性,特别是通风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必须形成,否则不得投产。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接替应达到以下要求:
1.工作面设计应根据详实的地质、水文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在采面设计时应尽量采用伪倾斜布置,沿底送巷,以利于工作面掘进和回采时涌水的自流。
2.编排工作面接替时,高抽巷工程应纳入采面接替工程,并留足采面消突、底板加固等安全工程占用时间。接替工作面在现采工作面结束前综采工作面3个月,炮采工作面1个月必须具备竣工投产条件(需要底板加固的不少于2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在开工前三个月报集团公司审批:
①.综采工作面设计;
②.开采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
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采的工作面设计;
④.采区煤仓设计;
⑤.采用新型支护材料、支护方式的掘进工程设计;
⑥.月产量在10万吨以上的工作面开采设计。
一般采煤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开工前一个月完成,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采区巷道由于受工作面采动影响,破坏较为普遍、严重,为保证采区主要巷道免受动压影响,在工作面设计中应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塌陷角和岩移角等相关资料数据,通过计算确定工作面停采位置。
第七条 批准或修改的采区设计、采区煤仓设计、综采工作面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回采工作面设计、采用新型支护材料、支护方式的掘进工程设计,必须在开工前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
第九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1.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作用。
2.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应尽可能减少揭煤次数,确需揭煤时,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
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十条 采掘接替计划,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各编排一次,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其内容包括现采区储量、布置工作面个数、结束时间,接替采区设计工程量、剩余工程量、采区形成系统、首采面送出时间等。因开采设计方案出现较大调整时,应及时编排采掘接替计划,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各矿在编排采掘接替计划时,若出现水平、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脱节可能,必须先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只有通过详细的技术比较和论证,确实存在脱节情况,才能向集团公司其它业务部门和领导汇报。否则,罚款1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开拓、重点工程
第十一条 矿井开拓延深工程开工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并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
第十二条 开拓工程的界定:
服务于全矿井或一个以上采区的巷道,属开拓工程。如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总回风巷道。特殊情况必须先报批工程设计并经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认定。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确定
1.井筒与巷道贯通形成系统。
2.水平大巷贯通形成系统。
3.基建矿井首采区及生产矿井采区矿、土、安工程完成,形成生产(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系统。
4.基建及直管技改矿井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重要时间节点工程(含矿建、土建、安装)。
5.生产矿井列入维简工程项目中的矿建、土建和安装工程。
6.重点采煤工作面等工程。
以上所列工程,根据生产矿井采掘接替紧张程度、基建矿井试生产要求,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研究、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开拓、重点工程考核计划:
1.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在综合各矿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需要,提出开拓、重点工程建议计划,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由集团公司下达年、季、月度开拓、重点工程计划。
2.开拓、重点工程采取分月下达考核指标、季度验收考核的办法。各矿要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季、月度开拓、重点工程计划考核指标和工程明细,每月月底前,排出下月开拓、重点工程地点和进尺计划及组织落实措施报生产技术部。集团公司根据生产接替需要下达下月进尺计划,作为集团公司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下达的开拓、重点工程计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矿必须提出调整开拓、重点工程计划申请,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同意,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调整计划并以集团公司下发文件为准,否则不予调整。
1.根据上级要求或煤炭市场需要,矿井停产放假,停产期间所应完成的开拓、重点工程进尺。
2.矿井遭遇自然灾害,救灾恢复生产期间,所应完成的开拓、重点工程计划。
3.由于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改变工程设计或接替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原安排的开拓、重点工程计划。
第十六条 开拓、重点工程进尺验收:
1.集团公司对各矿开拓、重点工程的验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规划发展部、安监局、总调度室参加。按照计划明细、对照工程设计,由集团公司验收人员现场拉尺,严格考核,同时上图、填写验收单并签字,作为考核依据。
2.验收过的进尺,必须打上显著标记,并记录下标记至最近测点处的距离,以备下次验收。验收考核标记,任何人不得移动,否则一经发现,取消该矿3个月奖励并罚款10000元。
3.主体工程之外无明细的附属工程,不得计入主体工程。上、下山躲避硐室必须在完成主体工程前提下计算进尺,每个躲避硐室不超过2×2.6×2m。不合格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七条 开拓、重点工程奖惩办法:
1.按期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工程量大小分别奖励:
2000m以上奖励15万元,2000~1000m奖励10万元,1000m以下奖励5万元,每提前完成一天加奖2000元。
2.没有完成当月开拓、重点工程进度考核指标,对矿罚款1万元,对矿长及主管开拓副矿长各罚款1000元,对开拓掘进(生产)科长罚款500元。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考核指标,对矿罚款5万元。
3.对参与管理、验收考核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及有功人员,集团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4.重点工程项目奖励,实行月度考核,项目完工兑现。
5.抓好开拓、重点工程的同时,必须保证采面正常接替,每出现一次采面脱节,对矿罚款1万元, 脱节1天加罚1000元(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6.全年没有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开拓进尺计划和重点工程形象进度的,取消当年安全高效矿井、先进生产单位评选资格,开拓队取消冠军队、优胜队评先资格。
7.各矿要保证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施工,尤其重点工程掘进工作面,影响三天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集团公司要组织分析、追查原因,并根据责任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列入维简费的开拓工程资金结算拨付以季度验收核定进尺为准,年终决算和各矿经营指标中对开拓进尺的考核以月验收核定累计数为准。
第三章 作业规程
第十九条 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掘进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审批的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2.由地测部门提供的,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掘进作业规程的格式及内容应按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及内容执行(格式内容附后),要求使用作业规程软件系统统一编制,封面统一为专用塑装彩色形式。
第二十二条 岩巷总工程量超过100m、煤巷总工程量超过200m的巷道,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分别编制作业规程,切巷作业规程可随上或下顺槽一起编制。抽放巷可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规程内容应文字简明,用词规范,图表清晰。巷道平面布置图、围岩柱状图等主要图纸的绘制要按正规图纸绘制,不能画草图或示意图。
第二十三条 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由施工区(队)或矿主管业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学习和会审,并有会审意见,要求本人签名,作业规程所附会审表必须为原件或复印件。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在执行时,应不断征求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意见,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掘进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一个星期内,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掘进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贯彻落实应严格按“十个环节”执行。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中要求在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掘进作业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作业规程应每季度复查、修改、补充一次。
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造成作业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规程修改后,必须重新组织工人、干部学习,学习人员要签字。
第二十七条 掘进作业规程编制、会审、贯彻学习、修改补充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开拓掘进科长通报批评,在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中扣1分。
第四章 巷道施工工艺、工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通知单执行:
1.巷道开门、贯通、提巷、落巷、揭煤;
2.在施工巷道内,开钻场、小水仓、工具室、碴峒时;
第二十九条 在老巷、老空、构造异常带、探放水、巷道揭煤等地点施工或恢复施工前,必须有地质部门下发的通知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1.施工期间由于出现支架变形严重、连续歪扭或断梁折柱、空帮空顶面积较大、锚喷层开裂严重等情况,需更换支架或维修巷道时;
2.巷道掘进过程中,遇老巷、老空、地质构造、断层破碎带、松软岩(煤)层及发现遇水、遇火征兆、瓦斯增大或忽高忽低、处理冒顶时;
3.施工大断面硐室、煤仓、交岔点时;
4.其它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下发通知单,但必须明确具体要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变更断面或支护形式、停止掘进或复工时;
2.煤层起伏较大,坡度变化达20°以上,需留底煤时;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要求制定专项措施或下发通知单,给予开拓掘进科长通报批评,并按集团公司安全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矿应坚持每周一汇报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及时汇报:
1.巷道开门、贯通、停止掘进或复工;
2.煤层起伏大,留底煤厚度超过1.5m、连续长度超过10m时;
3.巷道掘进过程中,遇松软岩(煤)层或发现遇水、遇火征兆、出现大冒顶、瓦斯突增现象时;
4.巷道施工后,变形速度快,5天内顶底板移近量达到300mm以上,两帮收敛量达到500mm以上时。
第三十四条 巷道施工断面标准
U型钢支护巷道:36U14m2、12.5 m2两种,29U12m2、10.5m2、9m2三种。
工字钢支护巷道:2.8×2.6m(梁×柱)、2.6×2.6m(梁×柱)。
坑木支护巷道:除高抽巷可使用2.4×2.4m(梁×柱)支护外,原则上不准使用坑木架棚掘进巷道。
特殊地点巷道支护断面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水平大巷、采区上下山、车场、水仓、顶底板抽放巷、疏水巷等岩巷采用直墙半圆拱巷道净断面分别为:16.5m2、14.5m2、12.5m2、11m2、9m2;16.5m2以上、9m2以下的巷道断面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背帮背顶材料:采用塑料网(岩巷、半煤岩巷采用钢网)、椽子(直径不小于50mm)背帮背顶。使用其它替代材料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五条 架棚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包括前探梁和防倒器)的结构、材质、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
采用工字钢及木棚支护的炮掘工作面在爆破前迎头加固长度不少于10m,其中用防倒器加固的长度不少于5m。
2.巷道采用U型钢支护的,支架间必须使用5道铁拉杆,在围岩压力大,巷道变形快的区段应使用夹板式卡缆和角钢拉杆。
坡度超过±8°的固定巷道,必须采用U型钢支护。
3.架棚巷道过老空、老巷、断层破碎带、遇松软煤(岩)层时,必须采取措施增加支护强度,棚与棚之间采用铁拉杆联锁;顶煤松软时要采取注水并辅助其它措施,超前控顶。
4.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第三十六条 锚喷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巷爆破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标准:
①岩面均匀留下50%以上的周边眼痕,软岩巷道周边符合设计轮廓;
②不准欠挖,局部超挖尺寸不得大于150mm;
③岩面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2.必须选择合理的爆破参数,制定切实可行的爆破图表,遇地质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并严格落实,确保光爆效果。
3.严格按照光面爆破要求进行轮尺号眼、打眼、装药、起爆。
4.锚喷巷道锚杆必须紧跟迎头。锚杆必须采用树脂锚杆,合理确定杆体直径,特殊情况需经生产技术部同意;砂子为中粒河砂,不准使用细(面)砂;石子粒径为5~10mm。
5.所有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1台锚杆(索)钻机,以及时探明巷道前方地质构造,保证锚杆(索)的安装质量,不准使用风钻打锚杆眼、安装锚杆。
6.喷浆必须按照爆破成型的轮廓进行,要求喷浆厚度在巷道所有截面上大致相等,喷浆厚度为80~100mm。同时加强回收利用回弹物料进行磙底或打水沟。
7.锚喷巷道必须配齐监测设备,包括锚杆拉力计、锚杆探测仪、砼强度点荷载检测仪。锚喷巷道监测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数据详实,记录完整。
8.特殊情况下,如受采动影响巷道压力大、软岩、破碎带等应采用二次支护或复合支护。二次支护应合理确定支护时间、支护方式,复合支护应采用锚喷网--U型钢联合支护的巷道,必须进行壁后注浆和打锚索。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耙斗机、喷浆机等施工设备要有可靠的防滑设施。耙碴机导向轮必须使用稳轮装置固定,严禁使用锚杆固定。
10.由下向上掘进超过25°以上的巷道,人行道与溜矸道要分开,防止矸(煤)滚落伤人;施工下山巷道,变坡点、工作面上方及巷道中部都应有防跑车装置,并按规定距离留设躲避硐。
第三十七条 巷道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岩巷、煤巷抽门必须由主管开拓掘进矿长、科长、技术员、施工队队长现场查看后,才能制定抽门措施,然后开始施工。
2.巷道开门前,必须对开门处巷道左右两边进行加固。
3.车场开门必须采用U型钢放档开门或工字钢支架逐步放大型号,双棚或三对棚支护顶板,棚距要求不大于0.2m。
4.推广应用U型钢架棚巷道异型梁抽门技术, U型钢巷道在抽门前必须有专门的抽门支护设计,除不超过5米的临时工程外,凡乱抽门、不按推荐方案要求抽门的,罚矿10000元,罚生产矿长、掘进矿矿长各500元。在试验新型抽门技术时要保证其可靠性、稳定性。
5.架棚巷道开门3m内不准放炮,开门后遇半煤岩,只准在岩层中放炮,并严格控制装药量,遇全岩时应采取分次打眼、分次放炮的方法。
锚喷巷道开门3m内采取分次打眼、分次放炮的方法,做到短掘短支一次成巷,永久支护紧跟迎头。
6.架棚巷道抬口棚必须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用特制抬口棚时,必须绘制图纸,详细说明抬口棚结构、规格、梁腿连接方法、抬口棚施工方法,制定施工时、架棚后的防倒措施。
7.架棚巷道开门施工中,棚与棚之间必须联锁,矿工钢、U型钢棚使用铁拉杆,木棚使用铁扒子联锁。
第三十八条 巷道贯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处巷道左右两边进行加固,长度各不少于5m。
2.巷道贯通前10m掘进,采用边探边掘的方法。
3.岩石巷道贯通前3m掘进,采用小断面导透的方法施工。
4.突出区域贯通剩余50m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只准一个掘进工作面掘进,停头工作面要保持正常通风。
第三十九条 巷道交叉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交叉点要对可采取的施工方案进行比较,择优而定。
2.交叉点施工前,必须绘制施工图,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架棚巷道交叉点主、支巷道棚与棚之间必须联锁。
4.对煤巷交叉点、十字头进行支护技术革新,巷道十字头、交叉点必须采用锚索加固注浆。
第四十条 煤岩过渡段巷道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巷道揭煤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2.巷道揭煤后,要严格放炮管理,巷道煤层部分不放炮,手镐落煤;岩石部分按煤巷管理,使用乳化炸药,分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撤人距离按岩巷规定执行。
3.掘进时实行短掘短支,每次掘进不超过一棚的距离,及时护帮护顶,帮顶要背严背牢,防止漏煤。
4.煤岩过渡段施工架棚巷道必须实行支架联锁,放炮前要检查、加固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架。
5.施工中要准备片木、钎椽、荆笆等材料,遇到煤层干燥、松散、漏煤时,必须采取煤层超前注水,并用撞楔法及时打片木、钎椽护邦顶,防止冒顶。
第四十一条 巷道过断层破碎带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巷道过断层破碎带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队会审后执行。
2.巷道过断层破碎带前,必须对断层水和瓦斯进行探放,要编制正规探放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探放水和瓦斯,巷道过断层破碎带时,要时刻注意水和瓦斯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向矿有关业务部门汇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要采用短掘短支的办法,尽量减少围岩悬露时间。煤巷架棚巷道每次掘进不超过1棚的距离;岩巷锚喷巷道掘进不超过1m;巷道断面较大时,可采用导峒法施工。
4.严格控制爆破。煤巷可采用只放掏槽眼和底眼,顶部手镐落煤的方法;对压力大、煤层干燥松软易冒落的巷道,必须采用手镐或风镐掘进,严禁放炮;岩巷锚喷巷道,应加密周边眼、减少装药量,实行间隔装药,留有空眼,以减少爆破对围岩的破坏。
5.对压力大、煤层干燥松软易冒落的巷道,迎头必须采取超前预注水和掘后顶帮煤层再次注水。
6.架棚巷道必须按规定使用前探梁、防倒器和撑拉杆;岩巷锚喷巷道,初喷加锚杆作为临时支护紧跟迎头,要适当减小锚杆间排距,加挂钢筋金属网、钢带梁。当围岩层理紊乱时,锚杆要垂直巷道周边布置,同时要加强对锚杆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
7.锚喷巷道过断层破碎带,围岩特别松软破碎时,必须采用U型钢支架或锚喷网联合支护。软岩、地质构造破碎带以及采后不超过半年的动压区,要采取联合支护措施,增强支架的稳定性,加大支护密度,棚距0.4~0.5m。
第四十二条 探水巷道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探水巷道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2.必须制定人员避灾路线图,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出水后的急救知识。
3.受水威胁地区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由地测部门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安全退路,否则,不得施工。下山掘进巷道,若前方存在涌水时必须采用超前预注浆。
4.探水巷道必须要预设水沟,留有煤底的斜巷要用煤袋铺底,巷道两帮柱脚用煤袋充填。
5.负坡度施工或巷内不能自行流水的,要建立排水阵地,安设排水设施。
6.探水巷道掘进方向和距离,严格按探放水设计要求执行。
7.合理选择爆破方法,在保持探水孔超前距离时,可以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以利于保持煤岩体的稳定性。若煤体松软,可采用手镐掘进。
8.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或在打眼时顺钻杆向外流水,应立即停止工作,不准拔出或摇晃钻杆,要设法固定钻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三条 巷道冒顶管理规定
巷道内严禁出现空帮空顶现象,杜绝巷道冒顶,人为搁架。
架棚巷道局部冒顶,要先封好顶,采用撞楔法用片木、钎椽等材料挺住冒落区的煤矸,然后用荆笆、板皮背严,维护好顶板,防止煤矸继续滑落,使用好前探梁重新架棚,背严帮顶,并接顶。
锚喷巷道局部冒顶,一般采用补喷封顶,冒顶较高较厚时,加长加密锚杆,加挂钢筋金属网。当冒落较高需要搁架时,可采用联合支护,先架设“U”型支架,支架间要使用金属撑拉杆,然后再用木垛接顶,并背好帮顶,护好围岩。
巷道冒顶范围较大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现场冒顶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处理冒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人员代表会审,所有参加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贯彻学习。
2.处理冒顶时,必须由主管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跟班,现场指挥,监督落实。
3.处理冒顶前,要按措施要求准备足所用材料。
4.处理冒顶前,必须先加固冒顶区附近的巷道支架,并清理好退路。
5.当冒顶需要搁架时,必须首先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活煤活矸,在顶板相对稳定后,才能进行搁架作业。搁架前,对周围松动的煤壁、伞檐、悬顶进行处理或加固。在做好准备工作后,清理好冒落的煤矸,并重新进行敲帮问顶,检查瓦斯后,开始进行搁架作业,进入搁架的人员必须精干,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专人观山,搁架时,施工人员要按照分工,听从指挥,每人都要注意自己的退路,退路必须畅通。
6.主管副矿长应组织安监、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区、队长成立领导小组,分班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
7.当巷道冒顶特别严重、不能进行敲帮问顶和加打临时支护时,可采用绕道法,掘绕道绕过冒顶区,不再处理冒顶。
第四十四条 掘进巷道施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岩巷
1.压风管路终端分风器必须安装阀门与钻机连接以控制风量,压风钢管必须紧跟耙碴机,前方可使用软管供风;风、水管路必须按标准悬挂固定牢固,不得落地。
2.增加岩巷炮眼深度,改浅孔爆破为中深孔爆破,提高循环进尺;要求三大工序合理调配、科学组织实现平行交叉作业,以提高班循环率和工时利用率。
3. 推广使用机械进行配比掺料,推广使用液压钻车、硬岩掘进机和侧式装岩机,推广皮带连续运输,在独立系统内实行煤仓储矸。
4.增加改造压风设备,加大掘进头供风量,断面12m2以下供风管路直径不低于4寸,12m2以上供风管路直径不低于6寸。
5.岩巷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多部钻机同时工作,缩短打眼时间,断面8~12m2以下不少于4台钻机,断面12~15m2不少于5台钻机,断面15m2以上不少于6台钻机。
6.主要巷道(大巷、轨下山)施工时必须使用永久道轨,一般巷道可采用临时道轨,不同型号道轨必须在100m以上可分段使用,但必须采用正规的道岔。
7.推广使用水泥轨枕取代木轨枕,固定轨道要使用压板式夹板。推广使用轨撑,直道要求每30m设一处,弯道必须设置。
8.水沟上沿必须低于巷道底板,铺设盖板后要与底板平齐。
二、煤巷
1.运料提升绞车必须下混凝土基础,打地锚固定。
2.溜子运输和各转载点推广使用铁挡煤板。
3.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大断面支护,要求机轨合一,推广应用无极绳绞车。
4.要逐步减少刮板输送机使用量,推行胶带化运输,多部胶带实行自动化集中控制。
5.煤巷巷道内安装的压风管路直径不低于2寸,距离迎头不大于30m。
第四十五条 推广巷道掘进壁后注浆技术,对岩石巷道压注水泥浆,煤巷压注黄泥浆。
第四十六条 巷道开门、贯通,遇老巷、老空、构造异常带,处理冒顶,施工大断面硐室、煤仓、交岔点,探放水,巷道揭煤等,必须成立施工领导小组,并建立跟班制度。
第四十七条 施工巷道的主管技术员要加强掘进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作好施工写实,记录隐蔽工程,按要求绘制巷道及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素描图。
第四十八条 巷道开门、贯通及特殊地段施工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给予开拓掘进矿长、开拓掘进科长通报批评,并扣日常质量标准化得分1分。
第四十九条 施工钻场、小水仓、工具室、碴峒,提巷、落巷,处理支架歪扭、帮空、顶空、连续断梁折柱、锚喷层开裂等零星工程时,必须由施工队跟班队长现场指挥。没有跟班队长现场指挥,扣日常质量标准化得分1分。
第五十条 地测部门对掘进巷道每月做一次预测预报,内容包括:可能遇到的地质构造、老空、老巷、煤岩层变化、瓦斯与水涌出情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五十一条 巷道施工结束后,由主管矿长召集生产、机电、通风、安全、调度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单。
第五十二条 掘进报表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并在每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遇法定节假日、星期天顺延。不按规定要求汇报或报送月报表,每缺一次扣日常质量标准化得分1分。
第五章 顶板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顶板安全管理分类:
A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巷道坡度20°以上、过断层破碎带、揭煤以及顶部为煤的半煤岩、采用非常规方法施工大断面峒室、综采面扩切巷、煤仓、交叉点(十字头)施工、冒顶处理等。
B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巷道坡度10°~20°、煤巷施工断面≧13m2、顶底板松软破碎、构造比较复杂以及巷道开门、贯通、提(落)巷、开钻场、小水仓、工具室、碴峒、过老空老巷等。
C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不具备A类、B类作业特征的顶板安全管理类型。
第五十四条 各类顶板安全管理类型应采取的管理办法:
A类: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技术措施,区队长(支书)及主管业务科室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当班带班领导到作业地点巡查一次,发现问题,落实责任,及时处理。
B类: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技术措施,跟班队长现场跟班,业务主管部门每天必须有人巡查。
C类:按正常作业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章 倾斜巷道防治水
第五十五条 各矿要成立巷道防水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付矿长担任,调度室主任、生产科长、地测科长、安监科长、掘进科长等任成员。防水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巷道防水能力进行一次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重大隐患的,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五十六条 超过8~10°的倾斜煤巷,不跟底处巷道底板全部进行磙底或用煤袋铺严,正常流水的巷道,要铺设水沟,水沟推广使用铁水槽,水槽上沿低于巷道底板20mm。
第五十七条 倾斜煤巷交叉点,棚梁腿必须进行刚性联结,以增加支架整体稳定性,交叉点上下左右各3m必须用砼滚底。
第五十八条 经矿地测部门预测有水患威胁的掘进巷道,必须及时铺底,水沟紧跟迎头。对地测部门预测有重大水患的地点,由巷道防水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水流路线巷道进行检查验收。若发生出水冲垮巷道或交叉点事故,如果地测部门没及时提供水患预测报告的,责任由地测部门承担;如果地测部门提供水患预测报告,而施工队没有按规定执行的,责任由施工队承担。
第五十九条 经矿地测部门确认可以不铺底的巷道,经防治水管理部批准,在集团公司进行防治水工程检查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必须有防治水管理部批准的手续)。
第六十条 巷道探放水前,要有巷道防水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倾斜巷道及交叉点的防水能力,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探放水工作不准进行。
第六十一条 沿底巷道由于扩修造成留底煤且坡度超5°的,由巷道扩修单位负责巷道铺底,由防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章 煤仓(溜煤眼)设计、施工、使用
第六十二条 采区煤仓的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竣工后通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采区煤仓应选择在稳定的岩层中布置,确实难以避开煤层或松软岩层的,必须采取特殊加固措施,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六十四条 采区煤仓或采煤工作面煤仓设计,要同时考虑煤仓上下设备的铺设,具体要求由矿机电运输部门提供。工程竣工后,矿机电运输部门要参加矿组织的验收。
第六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煤仓:采区运输上下山在煤层底板中布置的,采煤工作面设计时要设计煤仓,煤仓容量由各矿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若在煤层中布置的,可以不设计煤仓,但不准设计成运输巷皮带运煤直接浇到运输上下山皮带上,要设计流煤通道,并保证安装给煤机空间。
第六十六条 煤仓的设计必须采用砼浇灌,并要求表面光滑以利下煤。岩层比较稳定的区段,浇灌厚度不小于300mm,穿越煤层或松软岩层区段,浇灌厚度要增加到600mm,并加钢筋增大其支护强度。
第六十七条 煤仓的设计要有空气炮,严禁堵仓时放炮处理。空气炮管子要固定牢固,新施工煤仓空气炮管子可以浇灌到煤仓壁里,防止脱落。
第六十八条 煤仓设计时要留观察孔,观察孔的位置选择在煤仓下口侧壁。
第六十九条 煤仓下口的收缩坡度以65°~70°为宜,以保证流煤顺畅。
第七十条 煤仓施工中发现煤仓壁有淋水时,要采取措施处理。淋水较小时,浇灌砼时将淋水逐步集中,最后采用导水管排出仓体;淋水较大时,浇灌砼后应注浆封闭。
第七十一条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堵疏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七十二条 煤仓上口要棚矿工钢,矿工钢两头可以浇灌到煤仓上口沿里,矿工钢上边棚上圆钢篦子。
第七十三条 正常使用的煤仓要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于停用较长的煤仓,复用前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煤仓仓体有无开裂、松动、下沉,仓体内渗水量有无变化,煤仓壁沾煤厚度,仓体内是否有杂物等。
第七十四条 煤仓壁的沾煤所占容量超过煤仓设计容量1/5时,必须进行处理。处理煤仓壁沾煤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处理时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跟班。
第七十五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第八章 瓦斯抽放巷设计、施工、验收
第七十六条 瓦斯抽放巷工程设计
1.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瓦斯抽放巷设计,一并纳入掘进工程计划安排和施工。
1)凡回采工作面巷道掘进中绝对瓦斯涌出量单巷达2m3/min以上的;
2)凡煤厚超过8m的。
2.抽放巷必须平行于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布置,以内错于回采工作面回风巷15~20m为宜,沿顶掘进,特殊情况专题研究。
3.抽放巷支护设计要求:瓦斯抽放巷采用木对棚梯形支护,断面规格不小于2.4×2.4m,双抗网、椽子背帮顶。棚子净间距不大于400mm,椽子间距不大于250mm,棚间撑木不少于4根,双抗网搭接长度不少于100mm,连网间距不大于100mm。
4.抽放巷支护材料要求:架棚所用坑木为小头直径不小于140mm的优质圆木,椽子直径不小于30mm,双抗网必须达到“双抗”要求,棚间所用撑木为四棱方木。
5.抽放巷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十七条 瓦斯抽放巷施工
1.抽放巷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区队会审后执行。
2.抽放巷施工中遇地质构造需要变更设计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抽放巷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整修断梁折柱和变形严重的棚子。整条巷道两帮要打上一梁三柱的木抬棚,抽放巷与回风巷联巷“十头”处采取1m见方的木垛加固,巷内浮煤清净。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巷验收
1.抽放巷施工完后,矿要组织掘进、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按上述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
2.对验收提出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后,才能封闭投入使用。
第九章 掘进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第七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参与集团公司掘进设备的选型、验收、分配、调拨、大修、改造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 使用单位需要租赁掘进设备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同意后,到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办理租赁手续。
第八十一条 综掘机、液压钻车大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煤巷掘进机
1)首次使用累计掘巷7000m;
2)大修后累计掘巷5000m;
3)累计掘巷达到3000m,时间超过两年;
4)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认定同意的。
2. 岩巷掘进机、液压钻车
1)首次使用累计掘巷2500m;
2)大修后累计掘巷2000m;
3)累计掘巷达到1000m,时间超过两年。
4)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认定同意的。
第八十二条 掘进大型设备大修前,使用单位应提出大修计划,经集团公司审定后,列入当年度大修计划,大修过程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大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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