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建标标备200943号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你站关于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琼建定函200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3.2.7、3.2.11(6)、3.5.2、4.4.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5、3.2.8、3.2.12(1、2、3)、3.2.13(3)、3.3.7、4.4.6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3.4、3.3.5、4.5.14(2、3、4)、5.3.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
2、1367-2009。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1.0.5 建议修改为:1.0.5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应经审查合格后施工。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3.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其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3.2.8 建议修改为:3.2.8 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围护结构(如
3、嵌入墙体部位)时,太阳能集热器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防火、保温隔热的功能要求。3.2.11 坡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6 太阳能集热器顺坡安装在坡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台)风及抗震等功能;3.2.12(1、2、3)建议修改为:3.2.12 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上部无飘板的凸阳台(露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2 装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3 作为阳台栏板的太
4、阳能集热器,则本身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强(台)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3.2.13(3)建议修改为:3.2.13 外墙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3 设置在外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或预埋件处增设的混凝土构造柱连接牢固,并应满足防水、防锈、防腐等要求;3.3.7 建议修改为:3.3.7 砌体构件、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的支承结构。3.5.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4.4.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抗雹等技术措施。4.4.6 建议修改为:4.4.6 在集热回路使用传热工质的间接系统中,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热水的技术措施。当集热回路与自来水供水管路连通时,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自来水的技术措施。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