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效能投诉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建交委机关及委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高效勤政的形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第二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1、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2、待人态度生硬、粗暴的;
3、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道的;
5、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
6、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建委形象的;
7、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非公务活动的;
8、有其他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 建委组织纪检科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投诉受理部门。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建交委组织纪检科电话:67185822。还可以采取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受理部门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据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四条 投诉受理部门要根据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1、接到投诉后,对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能够立即帮助解决的,必须立即帮助解决;对不能立即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向投诉人做出明确解释。
2、建交委组织纪检科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必须在七日内做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3、建委组织纪检科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需要转办的事项,必须在三天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时限,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建委或各职能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免,并扣发半年度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扣发全年奖金,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4、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进行申诉。
第六条 有关处理纳入年度科室管理和队伍建设评估、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奖惩、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