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资者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投资者)
(信用社辖下分社进行初审,信用社风险管理部进行复审)
提示: 对已参加组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投资意向登记的境内金融机构投资者,由各受理的分支机构将其相关资料直接由移送市联社审核。
一、 信用社辖下分社审核事项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投资者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投资者向具体经办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5. 老社员股权证复印件
6. 《组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购登记表》
二、 信用社风险管理部审核资料事项
7. 评级机构对投资者最新的评级证明
8. 投资者的基本管理制度
9. 投资者2007年和2008年年报
10.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11. 《关联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情况表》
12. 投资者关于其公司治理良好以及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说明文件
13. 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
14. 会计师或投资者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控报告
15. 投资者监管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16. 投资者的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17. 投资者的监管部门同意投资入股的批准文件
18. 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
19. 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其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的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
20. 关于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的证明文件:投资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重点审查事项
1. 严格按照《投资者资格审查资料清单(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资料清单》”)的要求审查投资者提交的资料。投资者未完整提供《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的,不得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a) 投资者营业执照显示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
(b) 投资者营业执照显示其设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之后,存在重组改制情况的除外;
(c)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投资者2007年或2008年净利润为零或负值;
(d)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资本充足率低于8%;
(e)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资料,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的资本总额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
(f)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投资者权益性投资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g) 投资者提供的其监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认为,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审慎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
(h) 有明显证据显示投资者以借贷资金入股;
(i) 有明显证据显示投资者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审查注意事项
1. 复印件均需加盖投资者公章(每页盖章,或每份材料首页加盖公章后同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各信用社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章确认。若投资者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用以核对的,复印件可不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2. 《组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购登记表》须加盖投资者骑缝章。
3. 若提交的资料(包括按照《资料清单》提交的资料以及填写的《组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购登记表》)不完整或不规范,应全部退回,向其说明资料提供的规范和要求,待其资料准备齐全后一并接收。
4. 每个投资者的资料应单独建档,并由各信用社经办人填写《投资者资料提交情况表》(详见附件)并注明提交日期,报筹建工作小组统一汇总。
五、其他
各信用社将收到的投资者资料归档后,每天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具体联系人:符娟娟、林伯栋。
附件:《投资者资料提交情况表》
投资者资料提交情况表
投资者名称
经办信用社
分社名称
分社填写
以下资料是否都已提交齐全(1至20项)
是□ 否□
柜台审核资料1至6项
序号
资料内容
是否已提交(柜台填写)
是否合规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投资者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投资者向具体经办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5
老社员股权证复印件
6
《组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申购登记表》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
日期:
区社风险管理部审核资料7至20项
7
评级机构对投资者最新的评级证明
8
投资者的基本管理制度
9
投资者2007年和2008年年报
10
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11
《关联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情况表》
12
投资者关于其公司治理良好以及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说明文件
13
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
14
会计师或投资者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控报告
15
投资者监管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16
投资者的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17
投资者的监管部门同意投资入股的批准文件
18
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
19
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其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的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
20
关于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的证明文件:投资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
2.
3.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
日期:
注:
1. “经办信用社”栏和“分社名称”栏填写收取投资者入股资料的信用社名称及受理分社的名称。
经初步审查,若《投资者资格审查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均已提交,各项资料均符合《投资者资格审查资料清单》的要求,且投资者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各信用社经办人应在“初审意见”栏及“复审意见”填写“初审通过”及“复审通过”。
如有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或“初审意见”、“复审意见”栏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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