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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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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劳发〔2009〕43号 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发)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3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09]16号)精神,做好我市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工作,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上年同期下降30%以上。非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2008年10月1日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08年9月职工总数的5%。净裁员人数为2008年9月职工人数减申报前一个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为2008年10月1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积极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2009年以来企业销售收入和其他财务指标较2008年第四季度有所好转。 (六)做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一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工作岗位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申请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从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到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认定办)领取并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市经委、国资委直管困难企业分别向市经委、国资委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地区困难企业向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认定办提出申请。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3、困难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7份);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 (3)2008年1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4)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与上年同期“销售收入”的相关报表; (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08年10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 (6)2008年10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 (7)2007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8)2008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发放明细表》; (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 (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09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 (11)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认定 1、联合初审。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分别对本地区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核;市经委、国资委分别对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以及困难企业申报、初审的相关材料随时报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并于5月29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附件2)及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情况报市认定办(包括电子文本)。 2、联合复审。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口对区市县上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复审。全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于6月19日结束。 (三)审批 市认定办对全市拟认定的困难企业报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核发认定证明 市认定办为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困难企业统一核发《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附件3),由市经委、国资委及各区市县认定办及时通知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及区市县分别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国税、地税、经委、环保、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置附后)负责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复审、认定工作。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市及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的日常工作。市及区市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方案、离岗人员、裁减人员以及在职职工工资支付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和企业纳税情况;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有望的应对措施。市经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 四、加强认定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市经委、国资委及各区市县认定办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认定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保把有限的资金补贴给最需要帮扶的企业。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计算机管理统计台帐,规范管理。 (三)困难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如实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真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2、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 3、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此页无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就业 困难 企业 认定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印发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机构设置 组 长:柏长年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邸树军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王翠荷 市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艾广青 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 曹传贞 市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处副处长 秦泮义 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纯柱 市地税局规费管理处处长 韩朝阳 市经委企业发展指导处处长 谭风国 市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袁守祥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邸树军(兼)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办公室电话:84369020、84369063 附件1: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员工总数 社会保险单位编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注册日期 经营期限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投资方及 投资比例 投资总额 万元 经营范围 二、企业人员状况 职工人数 2008年9月 申报期前一个月 职工月平均 工 资 元/月 2008年10月以前 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 □否 2008年10月1日以后净裁员人数 人占2008年9月职工总数的 % 劳动合同签订 人 有无欠薪 □有 □无 生产经营恢复 是否有望 □有 □无 离岗人数 发生活费人数 生活费标准 职工培训经费 是否提足并使用 □是 □否 三、企业经营状况 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 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销售收入 万元 万元/月均 万元 万元/月均 产值 万元 万元/月均 万元 万元/月均 纳税 万元 万元/月均 万元 万元/月均 利润 万元 万元/月均 万元 万元/月均 四、企业财务状况 2008年7月1日至申报期 2008年1月1日至6月31日 资产负债率 现金流量 万元 万元/月均 万元 万元/月均 五、企业选择扶持政策项目 □社会保险费缓缴 □社会保险补贴 □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注: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只能选择一项,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不得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审核认定情况 区市县成员单位审核意见(劳动保障、经发、国税、地税、经委、环保、国资)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成员单位审核意见(劳动保障、发改、国税、地税、经委、环保)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承诺声明 本表所填内容不含任何虚假成份,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4 附件2: 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 序号 企业 名称 企业 性质 申请 时间 初审认定 时间 选择扶持政策内容 企业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备注 社会保险费缓缴 社会保险费 补贴 培训 补贴 合计 填报地区:(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附件3: 编号: 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 经审核认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你单位被认定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困难企业。同意你单位享受 扶持政策。可持本证明和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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