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7174795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4.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探讨与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本文档共1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94-08-30关键字:   【阅读全文】   (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 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