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资助资金管理制度方法 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资助资金管理制度方法 为标准资助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标准的资助资金。下面为大家了有关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 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 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负责指导地方编制工程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
2、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标准透明”的原那么。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局部困难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 ,为送教上门的教
3、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关省份,由省级财政和 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主要分配因素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等事业开展情况、人均可用财力、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省级申报材料获得。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 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 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
4、特殊教育开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方案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八条 财政部和 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局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当年预算在全国人民 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预算发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 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当
5、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县级财政和 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下到达具体工程单位。严禁用于归还债务、弥补其他工程资金缺口,严禁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和 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 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催促县级财政和 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工程。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应当优先支持未到达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资源中心应当设立在30万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
6、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存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工程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催促工程单位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加快工程实施进度,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工程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履行工程和预算变更审批
7、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完成后,假设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 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规定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平安、标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 工作。各省级财政、 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本省份年度工程遴选方法和结果、资金安
8、排情况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县级 门应当将工程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 负责解释和修订。地方财政和 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法或者实施细那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方法(财教xx24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
9、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开展的假设干措施(深发xx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xx20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方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
10、单位。 本方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方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
11、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那么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 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那么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
12、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局部。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根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方案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
13、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方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
14、放一次。 第十二条 自xx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方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方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第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4万元。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
15、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方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 以下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
16、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第十七条 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第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第十九条 xx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
17、照本方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xx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原标准享受资助。 第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方案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 第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
18、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方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
19、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 以下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方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三)已申领过深圳市政府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
20、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
21、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方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 xx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5年内不得申请本方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