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年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钻井企事业单位资质的动态社会管理,促使地下水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维护钻井和水文地质勘察市场秩序,提高钻井和勘察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 116-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内水建管[2007]187号),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年检范围:凡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钻井资质等级证书》(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监制)的钻井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年检。
第三条 年检的内容及受检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一)、钻井资质的现实情况,主要技术骨干、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变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的钻井、水文地质勘察(测)、建筑桩基基础项目合同情况、工程数量、规模、质量及效益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行为情况。
(四)、受检单位应提供材料见附件。
第四条 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单位每年在2月底前按照第四条要求(见附件)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报送材料(直送函寄均可)
(二)、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
(三)、年检合格单位,由年检部门在钻井资质等级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不合格单位,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度年检未通过专用章。
第五条 凡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或年检不合格,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等级;对钻井贰、叁级企业,凡连续贰年年检合格,并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可晋升上一级资质等级。在本年度有违反钻井、水文地质勘察(测)设计和施工市场行为,我协会除按职能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年检工作接受国家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年检办法,保证年检工作质量。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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