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结建表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督单位:
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兹向你站申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我单位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依法承担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于义务。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 登记注册须知:
(一)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必备资料:
1、 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2、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的资质证书;
3、 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 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并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应当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招标,签定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应根据人防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应在开工前办理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厂家、供应商;合同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其质量承担责任;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人防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及时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请人防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验收监督。待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市人防办工程处办理工程备案手续。不具备竣工备案条件的,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人防工程,禁止将工程非法分包、转包;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义务;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应按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应按规定对用于人防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防护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人防工程主体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人防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人防工程竣工应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应有人防工程使用说明书,并签署质量保证书。人防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的质量;人防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协同建设单位报请人防工程质量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经竣工验收监督符合要求后,15日内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的,不允许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定监理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对工程施工中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改正;对设计不符合人防工程质量标准或违反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业务,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对每一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证,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设计单位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设计交底。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二、人防工程概况和参建单位情况:
工 程 概 况
申报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防空地下室面积
抗力等级
平时用途
战时用途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申报监督登记注册时工程进度
工 程 参 建 方 单 位 情 况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
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量代表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
设
单
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设
计
单
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表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申报单位负责。
2、本表请用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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