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方民族大学办公室文件
校办发[2011]79号
关于征求《北方民族大学校内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设充满竞争活力的分配机制,优化校内津贴制度,促进校内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调动教职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民族大学的积极性。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拟定了《北方民族大学校内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经校内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2011年9月14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讨论,将《方案》主要精神和内容传达给每一位教职员工,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提交到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津贴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 通知
北方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
北方民族大学校内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岗位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稳定师资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办学活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校内津贴分配的原则
1.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为前提,科学设定学校各类岗位工作人员之间的津贴分配比例,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2.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原则。在保证校内津贴分配整体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津贴分配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使校内津贴分配制度体现出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和知识性劳动价值。
3.强化岗位、以岗定薪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结果确定校内津贴标准。淡化身份、同岗同酬、易岗易薪,体现岗位价值,发挥津贴分配制度的激励功能。
4.注重绩效、责酬一致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使津贴分配与教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取得工作业绩和实绩贡献直接挂钩,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内津贴分配管理重心向二级单位下移,扩大分配自主权,增强二级单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校内津贴的实施对象
本次校内津贴的实施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工作人员。
三、校内津贴的构成
(一)岗位津贴
1.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3.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4.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二)兼职津贴
(三)奖励津贴
1.超教学工作量津贴;
2.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3.专项奖励津贴。
学校对在考核期内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优秀表现的单位或个人设立若干项奖励津贴进行一次性奖励。各项奖励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津贴标准
(一)岗位津贴标准
1.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1)
岗位津贴档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专职教学、科研岗位
津贴标准 (万元/年)
月津贴标准(元)
1
二
教授(研究员)
8.04
6700
2
三
6.0
5000
3
四
5.16
4300
4
五
副教授(副研究员)
4.2
3500
5
六
3.84
3200
6
七
3.48
2900
7
八
讲师(助研)
2.88
2400
8
九
2.64
2200
9
十
2.4
2000
10
十一
助教(研究实习员)
2.04
1700
11
十二
1.8
1500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2)
岗位津贴档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津贴标准 (万元/年)
月津贴标准(元)
1
四
正高级
4.68
3900
2
五
副高级
3.84
3200
3
六
3.48
2900
4
七
3.24
2700
5
八
中级
2.64
2200
6
九
2.4
2000
7
十
2.16
1800
8
十一
初级
1.92
1600
9
十二
1.80
1500
10
十三
员级
1.56
1300
3.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3)
岗位津贴档次
职员等级
岗 位
津贴标准(万元/年)
月津贴标准(元)
1
三
校级
党委书记,校长
7.8
6500
2
四
副书记,副校长
6.84
5700
3
五
处级
中层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4.68
3900
4
六
中层部门副职领导干部
3.84
3200
5
七
科级
科长(主任)
2.88
2400
6
八
副科长(副主任)
2.52
2100
7
九
员级
科员
1.8
1500
8
十
办事员、见习生
1.56
1300
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津贴,按所对应各行政级别津贴标准的90%执行。
4.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4)
岗位津贴档次
一
二
三
四
岗位
技师、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
高级工、普通工工龄≥30年
中级工、普通工工龄≥20年
初级工、普通工工龄<20年
津贴标准(万元/年)
2.4
1.92
1.68
1.44
月津贴标准(元)
2000
1600
1400
1200
(二)兼职津贴标准(表5)
职务
院长、主任及其他正处级职务
副院长、副主任及其他副处级职务
正科级主任、系主任
副科级主任、系副主任
教学单位津贴标准(万元/年)
0.84
0.48
0.24
0.12
教学单位津贴标准(元/月)
700
400
200
100
(三)奖励津贴标准
1.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表6)
岗位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元/课时)
70
60
50
40
2.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标准
学校专职科研人员、教师在完成定额工作量的科研任务后,超过定额部分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计发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五、津贴核定办法
(一)教学单位的津贴的核定
1.各教学单位津贴总额的核算
各教学单位津贴总额(S):S=R+∑G+∑Q+∑J+B+X
(1)R为现有专职教师岗位津贴;
R=∑(Ci*Ri)
Ri为专职教师各岗位级别人数,Ci为专职教师各岗位级别岗位津贴标准,i为专职教师各岗位等级(2到12级)。
(2)G为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3)Q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4)J为兼职津贴;
(5)B为本单位按教学工作量计算的缺编补贴费;
根据本单位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和定额教学工作量总额确定超定额教学工作量。超定额教学工作量=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教学工作量总额。
本单位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每超过1个额定工作量(300课时)计算为1个缺编数(b)。
B=a*b a为单位缺编补贴费,暂定为每年1.5万元。
(6)X为学生补贴费。
按照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计算学生补贴费。
2.学校每年根据各类津贴核算的总量分上下半年两次统一将津贴切块划拨给教学单位。
3.专职教师的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校内兼课教师授课酬金、外聘教师授课酬金、班主任酬金由各教学单位用学校的核定经费自主支配。
4.核定期内人员调出或自然减员的,不核减所在部门的津贴核定经费。
(二)学校除教学单位外其他单位的人员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执行,津贴标准按照各类人员聘任岗位确定。
六、校内津贴管理
(一)岗位津贴管理
1.岗位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各类人员根据聘任岗位等级确定津贴档次后,按津贴标准的80%逐月发放,剩余2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比例。
2.专职教师岗位津贴管理
(1)专职教师按照完成的教师岗位工作任务执行岗位津贴标准,以年度定额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其他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专职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表(表7)
岗 位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科研工作量(分/年)
80
60
50
40
35
30
20
15
10
0
教学工作量(课时/年)
300
300
300
300
(2)硕士生导师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本人定额工作量的50%,未完成50%的,根据实际缺额数按超教学工作量标准核减岗位津贴。
(3)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工作任务按照所聘岗位职责确定。
(4)如专职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有困难,达不到定额标准,可以以一定数量的超过本人定额的科研工作量进行折算冲抵,折算冲抵的比例不能超过本人定额教学工作量的40%。已被折算为当量课时的科研工作量不再发放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如专职教师完成科研工作量有困难,达不到定额标准,可以以一定数量的超过本人定额的教学工作量进行折算冲抵,折算冲抵的比例不能超过本人定额科研工作量的20%。已被折算为当量科研分的教学工作量不再发放超课时津贴。
具体折算办法为:1个科研分=3个课时
(5)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不足50%的,不核发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完成量按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计发课时津贴。
(6)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50%以上,科研工作量达不到定额要求的,按以下比例计发岗位津贴:
[×+×]×100%
(7)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50%以上,且超过定额科研工作量分值,用其超过定额部分的科研工作量折抵后仍达不到定额教学工作量的,按以下比例计发岗位津贴:
[ ×+]×100%
(8)完成教学定额工作量、用其超过定额部分的教学工作量折抵后仍达不到定额科研工作量的,按以下比例计发岗位津贴。
[+×]×100%
(9)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可以选择按照教学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岗位津贴,如按教学岗位执行津贴的必须完成每年100个定额教学工作量。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根据实际缺额数按超教学工作量标准核减岗位津贴。
(10)专职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教师岗位任务》的规定,履行除教学、科研外的其他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北方民族大学教师岗位任务》制定本单位的关于教师其他工作的考核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对不履行或不完成除教学、科研外学校规定须履行的其他工作的,可以核减其5%-10%的岗位津贴。
(11)教师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量超过定额的按规定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3.专职科研人员岗位津贴管理
(1)专职科研人员按照本人所聘岗位和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确定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定额科研、教学工作量进行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表8)
岗 位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科研工作量(分/年)
150
110
70
50
教学工作量(课时/年)
100
(2)如专职科研人员完成教学工作量有困难,达不到定额标准,可以用本人的科研工作量进行折算冲抵,已被折算为当量课时的科研工作量在考核中不再计算。
(3)专职科研人员完成所聘岗位定额工作量标准的,按10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定额部分执行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未完成定额的按完成定额的比例计发岗位津贴。
(二)专职教师超工作量津贴管理
1.专职教师实际教学工作量超过定额的,依照超过部分的教学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津贴。专职教师每年完成工作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定额的2倍。超过2倍部分只计算教学工作量,不再计发超工作量津贴,也不再累计到下一考核期滚存计发。
2.超工作量津贴按年度计算,在每一考核期满后按实际考核情况计发。
(三)超科研工作量津贴管理
1.专职科研人员、专职教师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后,按照超额部分发放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2.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每年年底核算,一次性发放。
(四)专项奖励津贴管理
为体现质量立校、优劳优酬,学校按照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设立教学质量奖励津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进行一次性奖励。教学质量奖励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专职实验人员在非上班时间可以承担每周8个课时的实验课教学任务。
(六)学校教辅、党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学单位担任教学工作的由教学单位发放教学酬金。非教学、科研人员校内兼课必须在非上班时间,每周兼课不能超过6课时。超过部分只计算教学工作量,不再计发超课时津贴,也不再累计到下一考核期滚存计发。
七、其他规定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下一年度核发所聘岗位对应岗位津贴的5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人员下一年度不核发岗位津贴。
2.新调入、录用人员自到岗次月起执行校内津贴。
3.转岗人员、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变动人员按新标准自聘任次月起执行校内津贴。
4.经学校同意参加进修、访学、攻读博士学位等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自离岗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完成学业考核合格后,按照本人岗位津贴标准的30%发放津贴。其教学、科研的奖励性津贴由所在单位按考核情况发放。
5.因私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因公出国(境)人员超过三个月的,自第四个月起停发出国(境)期间的岗位津贴。其教学、科研的奖励性津贴由所在单位按考核情况发放。
6.学校派出的支教、扶贫、借调和挂职锻炼人员按本人原岗位执行校内津贴。
7.申请调出、辞职、借调人员,从学校同意的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8.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八、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方民族大学教学课时系数标准
序号
类型
教学任务
课时系数
说明
1
理论课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1.0
开新课系数为1.2,
重复班课系数0.8
2
大学英语、“两课”、公共计算机基础理论课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0.9
开新课系数为1.1,
重复班课系数0.7
3
体育课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考核等)
0.7
4
书法课
授课(备课、讲课、考核等)
0.6
5
留学生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0.9
6
设计艺术类、音乐类专业理论课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0.8
7
单人教练的声乐、器乐主修课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0.6
8
声乐大课、钢琴大课(10人以上)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0.6
9
各类伴奏
0.5
10
舞蹈类专业课(基训、素质技巧、形体以外专业课)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0.8
11
舞蹈类专业课(基训、素质技巧、形体等)
授课(备课、讲课、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
0.6
12
实
验
课
验证性/基础性
授课(备课、准备实验、讲课、辅导、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
0.6
开新课系数为0.8,重复班课系数0.4(每位教师每次指导学生不少于20人,机房上实验课不分组)
设计性/综合性
授课(备课、准备实验、讲课、辅导、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
1.0
开新课系数为1.2,重复班课系数0.8(每位教师每次指导学生不少于20人,机房上实验课不分组)
13
计算机基础类实验课
授课(备课、准备实验、讲课、辅导、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
0.4
50人为标准,每增加25人,系数增加0.05
14
实习指导
实习准备、指导学生实际操作、批改实习报告等
0.5/周.生
银川市周边,不需安排学生住宿实习地
0.7/周.生
银川市外,教师、学生需住宿实习地
15
实习管理性指导(理工科)
实习准备、管理学生实习、辅助指导学生实际操作、批改实习报告等
0.3/周.生
银川市周边,不需安排学生住宿实习地
0.5/周.生
银川市外,教师、学生需住宿实习地
16
实习管理性指导(文科)
实习准备、管理学生实习、辅助指导学生实际操作、批改实习报告等
0.2/周.生
银川市周边,不需安排学生住宿实习地
0.4/周.生
银川市外,教师、学生需住宿实习地
17
分散实习管理性指导
实习准备、联系管理学生实习、批改实习报告等
0.05/周.生
18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准备、开题、审查、指导学生修改等
7/篇(文科)
另评阅1/篇,答辩1/篇
10/篇(理工科)
19
学年论文
准备、指导、审阅、评定成绩等
1/生.篇
20
课程设计
准备、指导、验收、评定成绩等
0.7/生.周
设计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周;每班应配备两位以上的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能超过20人,超过部分按0.5/生.周计算
注:
标准班人数为50人,51至100人系数增为1.1,101至150人系数增为1.2,150人以上系数为1.3。每位教师每次指导(管理)学生实习不多于30人。
附件二:
北方民族大学教师岗位岗位任务及考核
北方民族大学教师岗位任务由教学、科研、服务及其他工作三部分构成,为进一步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岗位任务力求量化细化,便于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一、岗位任务
(一)教授二级岗位
教学任务:
1.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其中一门为本科专业的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且课程教学评价达优良等级。
2.课程教学任务:备课、讲授、辅导、作业、考试命题、试卷批改、成绩提交等全部课程教学环节,其中,作业布置为必修课2次/学分/月,选修课1次/学分/月,作业批改量根据教学班人数适当增减,单班作业批改量为学生人数的1/2;合班作业批改量应为学生人数的1/3。
3.每学年完成300标准课时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科研任务:
每学年完成80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
1.积极参与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与改革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各种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竞赛及各类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行动计划》的要求,每学年承担1-2项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指导工作。
3.承担青年教师培养任务,指导青年教师2-3人。
4.完成学校及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教授三级岗位
教学任务:基本任务与教授二级岗位相同。
科研任务:完成60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基本任务与教授二级岗位相同。
(三)教授四级岗位
教学任务:基本任务与教授二级岗位相同。
科研任务:完成50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基本任务与教授二级岗位相同。
(四)副教授一级岗位
教学任务:
1.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其中一门为本科专业的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且课程教学评价达到优良等级。
2.课程教学任务:备课、讲授、辅导、作业、考试命题、试卷批改、成绩提交等全部课程教学环节,其中,作业布置为必修课2次/学分/月,选修课1次/学分/月,作业批改量根据教学班人数适当增减,单班作业批改量为学生人数的1/2;合班作业批改量为学生人数的1/3。
3.每学年完成300标准课时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科研任务:
每学年完成40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
1.积极参与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与改革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以及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竞赛及各类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行动计划》的要求,每学年承担1-2项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
3.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习困难学生帮扶计划》中的要求,承担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人数4-5人。
4.完成学校及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副教授二级岗位
教学任务:与副教授一级岗位相同。
科研任务:每学年完成35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与副教授一级岗位相同。
(六)副教授三级岗位
教学任务:与副教授一级岗位相同
科研任务:每学年完成30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与副教授一级岗位相同。
(七)讲师一级岗位
教学任务:
1.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其中一门为本科专业的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且课程教学评价达到良好等级。
2.课程教学任务:备课、讲授、辅导、作业、考试命题、试卷批改、成绩提交等全部课程教学环节,其中,作业布置为必修课2次/学分/月,选修课1次/学分/月,作业批改量根据教学班人数适当增减,单班作业批改量为学生人数的1/2;合班作业批改量为学生人数的1/3。
3.每学年完成300标准课时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科研任务:完成20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
1.参加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与改革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领导或协助领导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竞赛及各类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行动计划》的要求,承担1-2项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
3.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习困难学生帮扶计划》中的要求,承担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人数5-7人。
4.完成学校及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讲师二级岗位
教学任务:与讲师一级岗位相同。
科研任务:完成15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与讲师一级岗位相同。
(九)讲师三级岗位
教学任务:与讲师一级岗位相同。
科研任务:完成10分的基本科研工作量。
服务及其他工作:与讲师一级岗位相同。
(十)助教岗位
教学任务:根据教师本人的教学能力,可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最高不超过300标准课时,且课程教学评价达到合格等级。
服务及其他工作:
1.参加学院的学科、专业、实验室、课程建设,参加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2.承担学生学业咨询与指导工作(3-5人)。
3.完成学校及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原则
(一)教学任务的考核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教学课时系数标准》计算标准课时量,结合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评价、教学综合评价、督导反馈等各方面情况进行。
(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学校科研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服务及其他任务的考核主要依据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行动计划》、《北方民族大学学习困难学生帮扶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学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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