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及教辅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和《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管理与监督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教学及教辅类的采购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学及教辅类(含质量工程项目、教研教改类项目)的采购内容主要指用于教学和实验的各类仪器设备、相关附属设施及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采购流程:
(一)需求系部根据年度经费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详细制订采购需求参数,填报《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采购申请表》),列明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详细技术参数、需求时间、经费出处等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工程类项目须附工程预算表),经系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系部公章,报送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教务处负责人审核,新建或变更项目还须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填报的《采购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加盖教务处公章,新建或变更项目还须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二)需求系部将审批后的《采购申请表》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确认收件后,资产管理科将各需求系部的《采购申请表》内容进行合理的分类汇总及打包,除有特殊要求之外,尽量统一标准配置,以便平衡资金和争取批量优惠采购,并参照年度《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
1、属于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按规定填写《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1)审批结果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二次竞价的,送市级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2)审批结果为部门采购的,根据采购规模、需求时间等情况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二次竞价等方式,可委托有市级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或由学院执行,由学院执行的项目,按照以下第2款规定执行。
(3)审批结果为自行采购的,视同“不属于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按照以下第2款规定执行。
(4)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须通过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填报《厦门市政府采购特殊采购方式审批表》。
2、不属于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按以下方式执行:
(1)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下且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下的服务,由需求系部自行采购,并办理低值或易耗品报备登记手续。
(2)未列入第(1)项的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及服务类、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科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组织采购,也可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领导批准,由需求系部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采购。
(2)单价或批量达到3万元的货物类及服务类、达到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科组织学院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三)由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参数由需求系部编报、资产管理科组织审核。资产管理科负责采购文件确认、参与采购评审、确认采购结果等过程,并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等过程。需求系部须参与上述过程,并负责项目验收、资产登记、报账等手续。
(四)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科组织审核采购参数、编制采购文件、发布公告、接收采购文件、组织评审会议、签订采购合同、监督与执行合同等过程。需求系部负责参数编制及采购文件确认、参与采购评审、确认采购结果等过程,并负责项目验收、资产登记、报账等手续。监察审计处对招标程序进行过程监察。
(五)采购参数的审核,由资产管理科组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重点听取教务处成员意见。30万元以上或重大项目原则上还须经过专家小组审核,原则上同类项目集中进行审核。
(六)学院招标程序参照市级采购代理机构做法实行,具体流程如下:
1、资产管理科确认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草拟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函、商务谈判文件),送需求系部确认;
2、需求系部确认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函、商务谈判文件)1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科在校务公开网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根据招标形式规定如下:公开招标为20个日历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3至7个日历日;询价为2至5个日历日。
3、公告期内,供应商向资产管理科索取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函、商务谈判文件),如有必要,资产管理科发布答疑或采购补充通知。
4、投标截止时间前,资产管理科接受供应商递交标书并进行登记。投标截止时间到,组织评审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下同)、教务处、需求系部、监察审计处等相关人员举行评审会。评审专家、教务处、需求系部参与评分,且参与评分的人数应为奇数。评分细则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订。
5、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参会人员原则上如下安排:评审专家3人、教务处1人,需求系部1人,监察审计处1人。竞争性谈判、询价、商务谈判项目的参会人员原则上如下安排:评审专家1人、教务处1人,需求部门1人,监察审计处1人。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6、资产管理科将评审结果形成采购会议纪要,在会议纪要生效的1个工作日内在校务公开网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7、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招标项目应予废止或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转由下一级别采购方式执行。
(七)资产管理科、教务处、需求系部根据采购结果与有关供应商洽谈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采购项目明细(参数、数量、单价、总额等)、付款方式、质量保证金、技术培训、服务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合同条款应与招投标文件及承诺书或商务谈判一致。合同签订后,相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验收环节由需求系部、教务处、资产管理科人员参加,应严格把关,30万元以上或重大项目原则上还须监察审计处人员参加。需求系部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报账手续。
(八)报账须提交的材料:由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报账应提交采购结果抄报函、合同、采购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凭证、发票、资金支付申请书等,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交结算审核材料;由学院组织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报账应提交采购会议纪要、合同、采购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凭证、发票等,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交结算审核材料。财务处在报账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付款或自行付款。
第四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时,需求系部还须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采购进口产品的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关税减免,由需求系部提交减免申请书,并提供仪器设备详细技术资料,由采购职能部门进行免税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需求系部登记固定资产入库时,应提交报账资料的完整复印件给资产管理科备案,复印件应包括采购结果抄报函、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结算审核资料等。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同时报送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用于学院实验室建设存档。
第六条 资产管理科应做好采购项目的资料存档,存档期不短于三年且不短于采购项目的有效使用年限。由代理机构执行的采购项目,主要做好采购结果抄报函存档;自行组织的学院招标程序,应做好采购文件、文件确认函、供应商签到表、采购响应文件、评分表及汇总表、采购会议纪要等的资料存档。
第七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度对教学及教辅方向采购情况进行统计,通过招标成功率、资金节约率、需求系部反馈意见等因素,分析采购工作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为下一年度经费计划提供参考。
第八条 采购情况按年度在校务公开网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汇总公示,接受师生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用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索取号:EA0760401200910008 内容分类:法规、规章 发布文号: 成文日期:2009-10-2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公务用品采购行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针对部分公务用品不宜政府采购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用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采购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制定局公务用品采购的实施细则;
3.审核局公务用品采购计划;
4.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5.受理局公务用品采购投诉;
6.其他有关公务用品采购事项。
第四条 采购主要范围和标准:
1.合同价值三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房屋改造、维修等项目;
2.单价一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汽车配件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一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办公及业务用的印刷、消费性劳务、绿化、服务等项目;
4.其他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局公务用品采购的具体范围,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品采购目录。
第五条 采购方式:局公务用品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审批程序:
1.各科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公务用品采购申请单》,申请单需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不予采购。
2.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批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具体由局资产科与供货单位签订。
3.采购的用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由库管员填写入库单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报销程序:
采购员报销时根据货物入库单、物品申购单、原始发票等,填好报销封面后,由采购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分管财务室负责人签字复核无误后,报局长签批报销。
第八条 局公务用品采购领导小组由局综合科、资产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实施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纪法规处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新政策变化,按政策规定及时修订。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大校[20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大宗物资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及四川大学《关于调整学校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大校[2001]2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了《四川大学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四川大学“211工程”项目类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四川『大学大宗仪器及实验室用品类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四川大学图书文献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羚,《生活用品(合各类奖品、纪念品)及办公用品类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l.四川大学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四川大学“211工程”项目类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3.四川大学大宗仪器及实验室用品类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4.四川大学图书文献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5.生活用品(含各类奖品、纪念品)及办公用品类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
二0 0二年十月七日
附件l
四川大学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大宗物资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调整学校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大校1200 l l 2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部处、院(系.)、所、中心凡使用学校资金(含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创收经费、其他经费等)购置单台价3万元以上、批量价5万元以上及生活办公用品l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均需进行招标采购并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大宗物资采购的
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学校负责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各专业工作组成员和采用招投标办法进行采购的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监督部门和校内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或理由规避招标采购,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拟申办采购大宗物资的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进行招标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清立项手续并落实其所需的采购资金。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完清立项手续并落实所需采购资金后,应根据本单位对申办项目的类型和要求分别向各专业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填制《四川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申报表》(附表一)。
第七条 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各专业工作组应在取得申办单位的立项及资金审批书面文件后,再受理有关招投标事宜,并根据采购单位对拟采购物资的要求制订招标文件并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制订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专业工作组应会同采购单位根据拟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特殊情况经批准并在专业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其它政府采购方式)。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被邀投标人不得少于五个。开标时,实际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
第十条 专业工作组应根据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潜在投标者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潜在投标者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工作组要切实加强招投标工作中的市场调研工作,充分了解产品价格、质量、市场情况,厂家资质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确保中标产品物有所值。
第十二条 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专业工作组应指定专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校利益、保证招投标的严肃性,各专业工作组可视情况要求所有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份投标保证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因投标人撤消其标书或报价而有可能导致流标情况发生的时候,专业工作组可以不退还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作为专业工作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规定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并可视情况邀请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开标。
第十五条 开标后由专业工作组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投标的程序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中标人一经确定,专业工作组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中标通知在发出前应由专业工作组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以招投标文件为基础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订立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商约一定的质押金或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赔付条款。
第十八条 签订采购合同后,各专业工作组应会同采购单位加强对中标物资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一旦发现中标人在生产过程中有质差、料少、简化工序等弄虚作假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返工。制止无效时,即终止合同,并按约定或协议索赔。
第十九条 各专业工作组和采购单位应按合同条款对中标人交付的中标项目进行验收。如有中标人未诚信履约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在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应由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结果报告书上签字并以此作为财务报帐依据(附表二)。财务处应严格把关,凡未按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物资均不能借款和报销。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采购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经相应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按程序审核签字后,可予以报销,但须按采购额的5%一15%收取费用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一条 进行招投标后,因采购资金不到位或因变更采购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1999年4月17日)第22条、23条、及24条有关规定并经专业工作组和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寻价和单一来源等其它政府采购方式外,学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大宗物资项目采购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大宗物资采贿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四川大学“2 1 1工程”项目类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大学“2 1 1工程”建设项目招评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小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四川大学监察处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川大学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对书标活动进行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 评标专家组
第七条 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活动c
第八条 评标专家组由学校“2 1 1工程”项目类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负责组建。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熟悉有关技术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不设负责人,每个评标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的确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 设备购置直接用户单位不得参加评标。
评标专家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专家以外的因参与评标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 招标的目标;
(二)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薹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
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应当向评标专家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设有标底均,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 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经招标小组同意,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专家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专家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小组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者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政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投标组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性价同比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专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专家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小组。“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性价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性价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专家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小组。“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第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设备选标的,评标专家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专家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小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组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专家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中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专家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专家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小组。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小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末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小组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小组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小组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小组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小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补充规定
第五十四条 单件金额不足3万元(RMB)批量金额不足5万元(RMB)的“ 2 1 1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小组负责人组织,遵循上述原则,采取询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并定期将其情况在招标小组会上通报。
第五十五条 独家生产不能进行招标的产品,必须报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并得到用户单位负责人、直接使用者、用户单位专家和设备处的确认。并由供货商提供最近成交的成交价格,供确定价格时参考。
第五十六条 经确认独家生产不能进行招标的产品,金额数符合五十四条的按五十四条的规则办理。否则,交由招标小组决标会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2 11工程”项目类大宗物资采购招标专业工作组和学校大宗物资办公室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3
四川大学《大宗仪器设每及实验用礁)>招标采购
管理实旋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招标活动,保证一切采购译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维护学校利益;降低投资成本;保证进货质量;防止和杜绝违规现象。根据川大校[2001]27号文规定,在总结近两年仪器设备招投标采购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使用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的。
第二条 凡是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单台件大于3万元人民币或累计大于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采购。
第三条 凡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
二、采购申报程序及时限
第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四川大学大宗物资购置申报表》,交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标专业工作组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由招标专业工作组组长对仪器设备配置及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签字。
第二条 将申购表交国资处审查备案,并在申购表上签署采购方式。
第三条 国资处签字后的申购表返回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再按领导签署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购通用、国产仪器设备,应在限定到货期前三周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五条 申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限定到货期前四个月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六条 申购物品量大,且技术要求又较高,可参与投标竞争的厂、商又不全在成都地区的,申购单位应在限定到货期前六周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七条 凡因特殊任务造成不可能在规定申报时限进行申报,且采购金额又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特事采购,申购单位应直接向校招标领导小组申请采购方式,专业工作组将按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意见进行办理。
特别提示:用户申购物品没有特殊要求(即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的厂、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申报程序中的二、三条由设备管理科完成。申购物品有特殊要求。(即不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的厂、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申报程序中的二、三条由申购单位完成,并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专业工作组说明其特殊要求,供确定采购方式时参考。
三、 申购计划的执行
第一条 投标。在申报程序工作完成后,申购单位应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书面提交不再有变动的详细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管理科共同制作标书,进行有限邀请招标。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厂(商)投标。设备管理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
第二条 开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投标专业工作组主持,所有参与投标的厂(商)一一家代表,用户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招标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公开开标。
第三条 评标。开标后,招标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采购物品种类,邀请校内(必要时校外)三个以上同行专家、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但不能是标书起草人)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但不能是标书起草人)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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