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售后服务实施细则
总 则
(一)为了增进经营效能,加强售后服务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包括总则、服务作业程序、客户意见调查、品质承诺、注意事项及声明。
(三)中心售后服务部为装备中心商品售后的接待单位。
服务作业程序
(四)本公司售后服务的作业分为下列四项:
1.有偿服务-凡为客户安装调试、保养或维护本单位出售的商品,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予此类。
2.合同服务-凡为客户安装调试、保养或修护本单位出售的商品,依本单位与客户所订立商品保养合同书的规定,而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3.免费服务-凡为客户安装调试、保养或维护本单出售的商品,在免费保证期间内,免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者属于此类。
(五)售后服务部于接到客户之叫修电话或传真文件时,应即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型号等,登记于“叫修登记簿”上,并填写“售后服务单”送请相关分厂派工。
(六)售后人员要求统一着装,持“售后服务单”前往客户现场服务,凡可当场处理完妥者即请客户于售后服务单上签字,携回交于售后部于“叫修登记簿”上注销,并将售后服务单归档。
(七)凡属有偿服务,其费用较低者,应由售后人员当场向户收费,将款交于会计员,凭以补寄发票,否则应由营销部另外洽谈收费有关事宜。
(八)服务现场不能处理妥善者,应由售后人员将现场情况报售后服务部门,售后服部将情况汇报至技术质量科,并通报生产部门商量换商品事宜。
(九)所有服务作业,市区采用六小时,郊区采用七小时派工制,即叫修时间至抵达服务时间不得逾上班时间内六小时或七小时,省外采用24-48小时制。
客户意见调查
(十)本公司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并培养服务人员“顾客第一”的观念,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虚心征求客户的意见,并将所得结果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
(十一)客户意见分为客户的建议、意见及对售后人员员的评价,对客户的建议或意见,售后服务部应特别加以重视,将汇总情况交给生产部门认真处理,持续改进以精益求精,建立本单位售后服务的良好信誉。
(十二)对客户的建议或意见,其情节重大者,售后服务部应即提交中心领导提前加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函告该客户;其它属一般性质者,售后服务部酌情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通知该客户。
(十三)凡属加强服务及处理客户的建议或意见的有关事项,售后服务部应经常与各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予以催办,并协助其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直至达到客户满意。
品质承诺
本单位秉承“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对于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我们承诺提供三年有限质保。具体条例如下:
(十四)从产品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实行包换。
(十五)从产品购买之日起四个月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为用户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十六)从产品购买之日起第16~36个月内,为用户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收取一定维修费和材料费。
(十七)在包换期内的产品,如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同型号产品的,以不低于原产品的同档次新产品更换。如无同档次新产品的,提供高一级新产品更换,但需补足差价,差价以更换日当天市场价格计算。(注:同档次产品指技术规格方面,与售价无关。下同)
(十八)在没费包修期内的产品,如损坏程度严重无法维修,提供不低于原产品的同档次新产品更换。如无同档次新产品的,提供高一级新产品更换,但需补足差价,差价以更换日当天市场价格计算。
(十九)超出免费包修期的产品,如与损坏严重,无配件供应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维修的,中心不再提供维修服务。
(二十)客户跟换或维修后,享受服务的日期仍按原购买之日计算。
注意事项及声明
(二十一)客户在要求服务时,应提供有效销售凭证,请客户注意妥善保管。
(二十二)客户提供的资料务必真实、准确,否则因此造成的权益损失由客户自负。
(二十三)为保护客户的权益和得到更好的售后服务,在购买产品后15天内,请客户认真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或资料寄回中心售后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本单位不予承担。
(二十四)下述情形不属包修范围
1.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 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产品损坏的;
3. 未经授权擅自拆动关键零部件造成损坏的;
4.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购买凭证、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5. 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6. 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的。
(二十五)声明
1. 如有其他有关售后服务之条例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按早本细则执行;
2. 本细则之内容与国家法规有冲突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3. 本细则之修订、解释权归湖北省地质勘查装备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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