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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日期:2010年10月13日 浏览: 448 次
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安徽省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生活补助。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生活补助。
四、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五、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发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安徽省民政厅)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8690
因公
27780
因病
26870
二级
因战
25960
因公
24600
因病
23680
三级
因战
22770
因公
21410
因病
20040
四级
因战
18670
因公
16850
因病
15490
五级
因战
14580
因公
12750
因病
11840
六级
因战
11390
因公
10780
因病
9110
七级
因战
8660
因公
7740
八级
因战
5470
因公
5010
九级
因战
4550
因公
3640
十级
因战
3190
因公
27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8730
7820
7360
农村
5240
5010
47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9890
19890
8600
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0年09月27日 浏览: 259 次
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紧急通知
皖民电〔2010〕9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民发〔2010〕)119号)精神,国家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对象,严格发放标准。近年来,国家和省多次提高包括在乡抗日老战士在内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为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对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老战士的关怀,中央财政将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对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发放到位。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实施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补助政策。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审核发放对象(以各地录入的数据库为准),并负责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发放工作结束后,于今年10月20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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