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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请销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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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枧乡乡村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全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机关公务员、乡直属事业单位职员(农业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农机站职员)、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及村“三职”干部。 第二条 前款所列各类人员在工作日内无论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含1天)必须请假。请假须具备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第二章 请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条 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乡党委书记请假须出具请假条,经市委专职副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市委书记审批。 (二)乡党委副书记请假须出具请假条,经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市委专职副书记审批。 (三)乡长请假须出具请假条,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四)副乡长请假须出具请假条,经乡长签字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乡人大副主席请假须出具请假条报乡人大主席审批。 领导干部请假条经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乡机关公务员、乡直属事业单位职员、工勤人员和临聘人员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出具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审批,请假条交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村“三职”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出具请假条报联系片的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审批,请假条报乡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乡党委、人大、政府正职、副职假满回岗后1日内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并销假;乡机关公务员、乡直属事业单位职员、工勤人员、临聘人员、村“三职”干部假满回岗后1日内必须向乡政府办公室报告并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政府办公室要在假条上批注销假日期备查。 第七条 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火把节、国庆节、彝族年等)外出离开西昌,必须实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乡机关公务员、乡直属事业单位职员、工勤人员和临聘人员和村“三职”干部分别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八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进行请销假。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电话请假,回岗后迅速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章 请销假考核检查 第十条 乡政府办公室要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以备相关市级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乡纪委、党政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乡村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各大办公室、各村年度考核。每年底由党政办公室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个人由乡纪委进行诫免谈话。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及一般干部职工、村“三职”干部若有1次以上不按本规定请销假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也不能评为其它先进。 第十四条 若不按本规定执行,酿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自负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中共高枧乡委员会 高枧乡人民政府 2010年3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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