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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通则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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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看条款 一、寿险基础知识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身故受益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通俗地讲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俗地讲投保人是拿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身故金。 (二)保险产品的分类 1、按照保险责任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 人寿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绝大部分。人寿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又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按保单是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与非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做出如下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3、按险种是否可以独立承保,分为主险和附和险。主险是可以独立买的保险,附加险是得买了主险以后才可以买的。 二、条款通则 (一)寿险产品五要素 在学习产品重点看五个方面: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 1、投保范围:也就是说谁能买这份保险。重点看年龄、性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主要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2、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俗地说就是“保什么”。 我们公司的产品保险责任有多方面的,比如有生存保障(如养老金,教育金等)、医疗疾病保障、综合意外保障、身故保险金、豁免保费、保单分红等。 3、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通俗地说就是“保多久”,保险期限有终身也就是一直到身故的,有定期的比如10年、20年、30年的等,也有短期的比如1年的。 4、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通俗地讲就是“保多少”。 5、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通俗地讲就是“交多少钱”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查找保险费时要注意看:交费时间、性别、年龄、保额 (二)寿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1、宽限期条款:指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宽限时间的条款(一般规定30—60天)。宽限期内,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能保持效力。我国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法定宽限期为六十日。 简单地讲就是说客户在交以后的保费时,只要在从交费日算起60日内交费都可以。在这60天内保险公司对他负责。 2、复效条款是指当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权利。《保险法》第58条规定,如因投保人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如合同中止后不给予申请复效的权利,投保人则需重新订立新的人身保险合同,这往往对被保险人不利,因年龄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法》规定中止后的合同可以复效,但一般要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复效须在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实施,逾期不要求复效,保险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效力; 第二,须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第三,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仍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约定出示健康证明; 第四,须交清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欠交的保险费。 简单地讲就是如果客户在宽限期内没交上费,那么合同也不会马上停止,而是进入到中止期2年,在2年内保险公司对他不负责,但在这2年中可以提出恢复效力。 3、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凡当事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均不负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故意行为所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需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样可避免道德危险。但对自杀行为有一例外规定。《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这种规定(或合同约定)被称为自杀条款。为何作此规定?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往往是一种长期合同。在漫长的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难免在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遭遇严重挫折,而立意自绝于人世。这种自杀动机并非蓄意图谋保险金,而且在正常情况下的自杀行为,多半出于一时冲动,很少会在两年前即计划进行。如果将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不加限制地规定,保险人可免除给付责任,将牵累无辜,影响受益人或遗属的生活,不利社会安定。 简单地讲就是如果客户想自杀时买保险是不行的,但是买了保险2年后再有自杀行为保险公司是管的。 (三)周岁年龄的计算方法 1、生日未过的周岁年龄=当前年数-出生年数-1 2、生日已过的周岁年龄=当前年数-出生年数 举例: 当前日期为2008年7月6日, (1)计算1992年9月30日出生的周岁年龄; 答案:生日未过,年龄为:2008-1992-1=15周岁 (2)计算1965年1月3日出生的周岁年龄。 答案:生日已过,年龄为:2008-1965=43周岁 (四)以定期A为例按照前面的方法来学习一下 1、定期A的投保五要素: (1)投保范围:1--65周岁 (2)保险责任:(具体内容详见条款) (3)保险期限:从投保日起至约定年限日止(10年、15年、20年、30年)定期期满型 (4)保险金额:最低一万元 (5)保险费:趸交、年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2、定期A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定期A都保些什么? (1)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保额X10%+无息退还保费 (2)因意外或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保险金=保额 举例:一个30岁的男性买20年的定期A,那么他从入保险的那一天起一直到50岁就有了20万的保障。他的家庭就可以平平安安的。 3、定期A的产品特点也就是说定期A有什么用? (1)保费低、保障高、体现身价 (2)保身故、高残两大风险,维护生命尊严 (3)交费灵活、保险期有多种选择可自由搭配 4、最后让我们以自己为例,购买定期寿险A款。计算出20年缴费,10万保额的保费是多少? 学会看条款,是我们成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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