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
1.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都作了具体规定。
2. 为了加强作业场所化学品的管理,原劳动部、原化工部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要求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的鉴别与分类、编写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向作业人员公开化学品的危害。
3.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发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旨在通过化学品登记,加强我国的化学品管理。
4. 对医药、兽药、农药的管理分别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暂行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建立了较完善的登记、注册及试验制度。
5.对固体废物、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的管理颁布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6. 1994年5月,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布了《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7. 鉴于化学品运输危险性大、事故多的特点,铁道部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颁布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8. 2001年10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
我国危险化学品法规与标准介绍
法规
(1) 危险化学品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
时间
执法主体
管理范围
1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现正组织修订)
国务院
1987年2月1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化工部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2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原化工部、原劳动部
1992年9月2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化工部
适用于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审批制度;对产生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进行安全登记;对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分装、运输、经营和使用作了详尽的规定。
3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原劳动部、原化工部
1996年12月2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化学品公约)制订的。适用于所有生产和销售化学品的企业。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登记注册、填报安全技术说明书、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
4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94年5月11日
公安部
适用于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易燃易爆化学品系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安全审核制度,发放《消防安全许可证》,并规定了详尽的监督管理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年12月27日
国务院化装办
监管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原料和产品
6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铁道部
1995年
铁道部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运输
7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原化工部
1993年4月15日
化学工业中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毒物登记和毒物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毒物登记档案 毒物周知卡 新添毒物申报书 优先登记管理的有毒化学品近600种
8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保局
首次进口的化学品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进出口的化学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第一批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共有27种化学品。登记的评审程序:三级评审制度,即“国家环保化学品危害性评审组”和“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机构: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9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物资部、医药总局
1990年
原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经营、销售化学物品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办法。
10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
1995
铁道部
适用于铁路运输中的所有危险货物。
11
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2
交通部
适用于公路运输中的所有危险货物。
12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6
交通部
适用于水路运输中的所有危险货物。
(2) 农药管理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执法主体
管理范围
1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农业部
农药分类;农药使用范围;农药购买、运输和保管;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施药人员的选择及个人防护。
(3)医药管理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执法主体
管理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7月1日
卫生部
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的用药管理、法律责任。
2
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
卫生部
新药的分类和命名、中西药的监床研究与质量标准,特别是在新药药理、毒理的研究方面提出了较明确的技术要求:1)药效学研究;2)药代谢动力学研究;3)毒理学研究;4)新药的监床前药理、毒理的研究结论综述。
(4)兽药管理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执法主体
1
兽药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0
农业部
(5)食品添加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
时间
执法
主体
管理范围
主要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
卫生部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仪器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的监督;法律责任。
2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6年1月1日
卫生部
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储藏的化学和生化物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储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新食物资源及其成分、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等的管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实验方法;食品添加剂
的使用限量品中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允许会含量标准;评价新食品资源、食品加工、生产和储藏方法的毒理学依据。
(6)化妆品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执法主体
管理范围
主要内容
1
化妆品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7年5月
卫生部
国内化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化妆品
实行对化妆品生产、销售的卫生监督制度。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实行评审制度。
(7)放射性物质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执法主体
管理范围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
1989年10月24日
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8)环境保护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执法主体
管理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国家环保局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3日
国家环保局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年5月11日
国家环保局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5日
国家环保局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30日
国家环保局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领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9)其他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执法主体
管理范围
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年4月2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的行政责任追究。
2
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27日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职业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者。
标准
序号
法规名称
主题范围
主要内容
1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
危险货物的鉴别和分类
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规定了各类物质危险类别划分的判据和品名的方法
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化学品危险性的鉴别、分类和标识
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大类,规定了各类物质危险类别划分的判据和危险性标识和标志。
3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
剧毒化学品的鉴别及其分级
按照化学类别和毒性大小,将剧毒物品分为A级有机剧毒物、B级有机剧毒物和A级无机剧毒物B级有机剧毒物
4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国际标准ISO11014等效,包括16大项,70多个小项的内容。
5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化学品安全标签,根据包装和容器的大小可选不同的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标识、危险性概述、警示词、安全措施、灭火方法、生产厂地址、电话、国际应急咨询电话、运输标志等。对于标签的编写、印刷和使用亦做了具体规定。
6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87)
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命名方法
分别规定了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命名原则
7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
公布危险物品品名
包括9大类近5000多种危险货物品名
8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划分
将作业中接触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化学毒物,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危害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险和轻度危害四级。
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89-94)
规定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把各类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包装三个类别。
1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
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颁布了21种危险标志。
11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根据各类化学危险品的特性,提出了储存方式、储存场地、储存限制、消防措施、出入库管理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要求。
美国:
1. (1) 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ct,OSHA)
立法目的: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地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
● 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确保雇员免受各种危害;
● 作业场所要挂贴标签或其它警示标志,以告知雇员所接触物质的危害、中毒症状及应急处理方式、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 安全监察员经授权后有权随时进入任何工厂、车间、设施、建筑工地或任何工作场所,可以在工作时间或其它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就工作场所、相关工作条件、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仪器和任何雇主、操作员、雇员进行私下交谈或提问。一旦发现工作环境对雇员有害,将立即告知雇主和雇员,并向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禁止作业措施。对可能引起致死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有权加以限制,并责令限期整改;
● 安全监察员经过调查后,如果认为雇主违反了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可立即给雇主开具传票,传票应包括要求雇主整改的合理时间;
● 接到限期整改令的,在限期内未能加以改正的,每天处以最高$7000的罚金。故意违反法规或标准造成雇员致死的,给以最高$10000罚金或监禁六个月或并罚,对二次重犯者,给以最高$20000罚金或监禁一年或并罚。
(2) 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FHSA)
要求对有害物质必须提供安全标签以警示用户产品的潜在危害及防护措施。对任何属于毒害品、腐蚀品、可燃物或易燃物、刺激物、强氧化剂或产品在分解、受热或其它方式导致压力升高的物品,必须进行标签标注。若产品对人体有潜在伤害,包括可能被小孩误食,也要进行标注。
(3) 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s Act,TSCA)
● 由EPA对对健康或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进行管理;
● 未列入EPA化学品商品品名表中的所有化学品,进入商业流通之前必须接受审查。
● 商品上市流通前必须进行测试,判定其对人体和环境所可能导致的危害;
● 制造或生产新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生产或制造前至少90天向EPA提交有关该物品的报告,包括其名称、组分、用途,基本危害数据及其他理化数据;
● 对违法事件处以重罚:一般情况,每次违法事件处以$25000的罚金,对故意违反者,除处以$25000的罚金外,同时还可以判决最高1年的监禁。同时,EPA还要求责任人清理污染区域。
(4) 危险物品运输法(Hazardous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Act,HMTA)
● 该法用于规范任何运输或意图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或包装制造、制作、标注、维护、修理、修复、测试人员的行为;
● 提供了危险物质品名表,并对其包装,标注和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 有毒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Poisonous Packaging Prevention Act,PPA)
● 对民用物品的包装进行管理;
● 要求物品包装后,5岁以下的幼儿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打开包装,而正常成年人则可以很容易地打开。为方便有困难的老人或残疾人的物品包装,法规要求应注明警告,不推荐有小孩的家庭使用。某些处方药物,根据医生或患者的要求,小孩应无法打开包装。
(6)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edenticide Act,FIFRA)
● 要求EPA对目前已在美国登记注册的21000种杀虫剂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 要求在美国销售的任何杀虫剂必须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和限制条件进行标注,否则禁止销售;
● 制造厂每年要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
(7) 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 Cosmetric ACT,FDCA)
1938年颁布,对化妆品和治疗设备进行管理。
(8) 消费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PSA)
● 立法目的:①保护大众免受消费产品导致的危害;②帮助消费者评价消费产品的安全性;③制定统一的消费产品安全标准,减少州法规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冲突;④促进对与产品有关的死亡、疾病或伤害等方面的研究、调查与预防工作。
● 对进入商业流通的消费产品采用证书制度,以确保遵守有关的产品安全标准;
● 制造商对其消费产品必须进行安全标注,以警示用户所具有的可能危害。标注内容还应包括①制造日期和地点;②制造商的合适证明等;
● 任何违反或故意违反法规的行为都会受到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加拿大:
(1)“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法”(WHMIS)
● 危险物品及其容器上要粘贴标签,用以警告雇主及其工人有关产品的危险性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 编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提供有关产品详细的危险和预防措施的资料
● 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提供有关危险说明和操作培训的程序。
(2)危险产品法(Hazardous Product Act,HPA)
该法规管理三类危险产品:禁止性产品、限制性产品和受控产品。禁止性产品和限制性产品主要指民用消费品,而受控产品主要指工业化学品。
根据危险产品法,不允许禁止性产品在加拿大做广告、销售或进口到加拿大。对限制性产品,除了依照法规批准的外,不应作广告、销售或进口到加拿大。
凡属于禁止性和限制性产品,要求制造商申报该产品的化学式、组成、化学成分和危险性资料。对特许的属于商业机密的资料可免于申报。
当一产品属受控产品时,则要求制造、加工、进口、包装和销售该产品、材料或物质的人员申报有关该产品、材料和物质的化学式、组成、化学成分、危险性质或为确定该产品、材料或物质是否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如果是特许的商业机密可免于申报。
(3)受控产品管理法(CPR)
规定了供应商标签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在MSDS上提供的信息;确定和分类受控产品的标准等。
(4)成分申报条例(IDL)
规定了1736种申报物质及其浓度,只要某一种化学品的某一成分包括在条例名单中并超过规定浓度,销售商或进口商需将该物品作为危险产品对待,并被要求编制标签和MSDS。
(5)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法(HMIRA)
根据HMIRA建立危险物品资料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免于申报商业机密的申请和上诉作出规定,以确保遵守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法。这规则是平衡工人有了解危险信息的权利和供应商有保护商业机密的权利和方法。
(6)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条例(HMIRR)
HMIRR主要规定了危险物品资料审核委员会评审商业机密资料的标准,也规定了申请保护机密和上诉判决的费用。
(7)危险物品资料审核上诉条例
本申诉条例是依据HMIRA对免除申报的申请作出的判决提出申诉的规定。 另外,各省还有职业安全卫生法等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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