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方案附件5:
天津市第四届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
市 级 竞 赛 办 法
一、竞赛规则
(一)选手在参加竞赛时,应按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试卷上不得有任何暗示选手身份的标记、符号,否则取消其竞赛成绩。
(二)实际操作竞赛
1、实际操作竞赛只允许选手个人操作,经研究同意配备一名助手的工种,助手只负责供料,不得参与与竞赛项目有关的活动(含口头提示),一经发现,本工种裁判有权中止其继续参赛。
2、参赛选手实际操作技能竞赛的比赛场次和工位由抽签确定。选手不准私自变更比赛场次和比赛工位。比赛中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选手中断竞赛,需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3、选手在技能操作竞赛前,可按照大赛办公室的安排和抽签决定的工位号,熟悉比赛场地,但不得提前操作。
4、竞赛试题由大赛办公室负责统一命题。
5、竞赛使用的工具及机具。
(1)本次比赛技能操作竞赛使用的大型机具、运料车、水、电等由大赛办公室统一准备。
(2)参赛选手自带的小型工具及检测工具必须符合竞赛文件规定的种类及要求。与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准带入赛场,否则,按作弊处理。
6、技能操作比赛完成,参赛选手需举手向现场裁判员示意,由裁判员将终止时间记录在《技能操作现场评分表》中,选手在《技能操作现场评分表》上签字确认后,选手即可离开赛场,但不允许重新再返回竞赛工位。
7、参加技能操作技能竞赛的选手,应按照大会要求统一着装,配戴安全帽,按照裁判现场安全交底要求,严格遵照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竞赛,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8、比赛中大会统一安排就餐,就餐期间所有选手一律离开考场,并按规定时间重新返回工位。
9、大赛设三级裁判。总裁判长、分工种裁判长和现场裁判员。赛场一旦出现争议,首先由现场裁判员解决,然后逐级上诉。
二、竞赛纪律
(一)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竞赛规则,服从裁判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安排,自觉维护赛场秩序。
(二)参赛选手必须佩戴大会统一签发的参赛证件,按竞赛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场地参赛。
(三)参赛选手须提前15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按照指定工位号参加竞赛。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竞赛。竞赛开始30分钟后,选手方可离开赛场。
(四)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除携带竞赛必备的用具外,基础知识竞赛不准带入任何技术资料和工具书。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竞赛现场。
(五)选手在竞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裁判人员同意后特殊处理。
(六)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如遇问题,需举手向裁判人员提问。选手之间不得发生交头接耳、偷看、暗示等作弊行为,否则,按作弊处理。
(七)在竞赛规定时间结束时,参赛选手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赛时间。
(八)参赛选手应爱护竞赛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机具。
(九)各类赛务人员必须统一佩戴由大赛办公室签发的相应证件,着装整齐。
(十)竞赛期间,各赛场除现场裁判、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赛场。
(十一)竞赛期间,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须经大赛办公室同意,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得影响竞赛的正常进行。
三、竞赛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肃本次大赛纪律,保证竞赛进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竞赛纪律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参赛选手不符合报名规定条件的、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当场监考人员或裁判应立即中止其进入赛场或停止参赛,报经大赛办公室核实批准后,一律取消该选手比赛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竞赛成绩以零分计:
1、基础知识竞赛期间违规翻阅书籍、笔记、纸条等资料者。
2、将姓名、编号等写在规定位置外或在比赛试卷上作各种标记者。
3、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偷看、暗示等作弊行为者。
4、基础知识竞赛期间使用通讯工具者。
5、裁判根据竞赛要求宣布考试结束后,仍强行作答或操作者。
6、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扰乱竞赛秩序,影响比赛进程,情节恶劣者。
7、有其他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不听劝告者。
(三)选手参加技能操作竞赛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符合安全操作要求的,不得进场。
(四)技能操作竞赛中,对违章操作行为,裁判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酌情扣除选手操作成绩。
(五)参赛选手不得触动非竞赛用设备,如造成设备损坏,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通报批评;参赛选手若出现恶意破坏设备等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于违犯纪律的各代表队非参赛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各工种裁判长报经大赛办公室核实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资格。
(八)非竞赛工作人员、裁判人员、参赛选手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指定的范围内,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成绩评定办法
(一)竞赛成绩有基础知识和技能操作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理论知识占30%,技能操作技能占70%。
(二)本次竞赛按照竞赛个人总成绩决定竞赛名次。总成绩相同者,以技能操作竞赛成绩高者为先;如技能操作竞赛成绩仍然相同,以技能操作竞赛时间短者为先。
五、申诉与仲裁
(一)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本竞赛规则规定的设备、工具,有失公证的检测、评判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二)竞赛期间,参赛选手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向大赛办公室提出。大赛办公室要认真受理选手的申诉,并将处理意见报大赛领导小组审核后,尽快通知当事人。
(三)大赛办公室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六、其他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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