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单位类别:受委托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2、《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5、《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
2000.12.1
地方性
法规
1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7.10.1
规章
1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
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3.8.1
2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办法
农业部
2005.5.1
3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14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6、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1、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4、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收回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司以公告。”
(二)行政强制(共1项)
1、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贮运的种子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贮运的种子,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检验的种子,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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