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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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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3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春、鬼薪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社会科学2023年第7 期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邹水杰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梁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官府再派吏求捕。出于行政成本考虑,官府不会拘系轻罪犯,只是责令他们“出会”,即在规定日期内前来接受处罚。走马楼西汉简狱案文书表明,犯有较重刑罪或造成官府财产损失的罪犯逃

2、亡后,地方官府首先会派吏徒求捕3 0 日,在求捕不得的情况下,治狱吏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加重论定“命罪”的方式阶段性结案。“命罪”之后,县廷治狱吏会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以便尉史或亭长继续求捕。命簿需要在上计时向上级汇报,接受郡国考课。而东汉简读材料显示,东汉中后期以降,官府对逃犯不再缺席论定“命罪”,而是继续派吏逐捕,显示出对罪犯逃亡的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变化。关键词:罪犯逃亡;命罪;阶段性结案;命籍;命簿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 2 57-58 3 3(2 0 2 3)0 7-0 0 53-1 4作者简介:邹水杰,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出土文献与中

3、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问题的提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有针对罪犯逃亡后“命之”的条文:1.有罪当完城旦春、鬼薪白梁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白桑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论命之。(简1 2 2 一1 2 4简文公布后,针对条文中的“以其罪命之”“论令出会之”,学者们进行了探讨。整理小组根据汉书刑法志注引晋灼之语,将“命”解释为“确认罪名”,嗣后彭浩等人特别解释律文之意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 7 ZDA181)、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历史上地方治理的实践及启示”(项目编号:2 2

4、VLS005)的阶段性成果。贝里人拍你贝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 0 0 1 年,图版第1 7 页,释文第1 50 页。最新公布的张家山M336汉简记录了文帝时期的汉律十六章,其中具律简1 3 4一1 3 5所载律文与之一致。荆州博物馆编,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 0 2 2 年,图版第52 页,释文第1 8 2 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 0 0 6 年,第2 5一2 6 页。54社会科学2023年第7 期秦汉时期的“命罪”及

5、其管理模式探析为:“有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罪行而逃亡者,虽然尚未做出正式判决,也要按确定罪名对待。”日本学者保科季子在检讨史记汉书汉唐旧注的基础上,指出“命”是确定嫌疑人罪名的司法手续,而捕律中的“命者”当意为罪名已被确定了的在逃犯。丁义娟在保科季子的基础上,指出汉代将逃亡者按照刑罚轻重分为“命者”和其他亡人,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罪刑较重的逃犯是适用“命”的实质性条件。周海锋认为“命之”是发生在抓捕逃亡刑徒而不得之后的一个举措。欧扬对走马楼西汉简“驾(加)论命”考察后指出,动词完整形式“驾(加)论命”可分为“论”“命”两层,“论”是官吏物理上执行刑罚,“命”多用于赋予刑徒身份。从简文可知,

6、律文“以其罪命之”和“以其罪论命之”所涉的“其罪”,均应是“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的较重罪名。简文后段的补充说明,显示在刑罪的轻重这点上,不区分“真罪”与“以亡为罪”。此前研究对于与戴罪逃亡相关的“以其罪命之”解释得比较充分,但是对于与之相对应的“论令出会之”一一其关键点是“论令”还是“出会”,则存在误解;关于地方官府如何通过“命罪”对狱案实施分类管理和社会治理等问题,还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笔者在参与整理长沙走马楼西汉简过程中,发现刑讼案例中有多处材料可资细致研究,故草成此文,以求教于方家。再论表示重罪逃亡的“命罪”与“命者”与“命罪”相关的史料,除了上引二年律令具律的条文,西汉法律文书中

7、多有存在,如新近出土的走马楼西汉简中有多例“命某人某罪”的表述:2.充与长始、库后行丞事翰,驾(加)论命卯钳答百左止为城旦。(走马楼西汉简,简0 0 1 3 左行)3.辰阳狱史光甲与丞邮以劾,驾(加)论命卯钳答百钛左止为城旦,籍答。(走马楼西汉简,简0 0 48 右行)4.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告尉,谓仓、中乡:小男扶里申、庚皆坐首匿命弃市男子信,狱未断,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申、庚县官三岁,其听(走马楼西汉简,简0 1 6 6)5.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御府丞客夫守临湘丞告尉,谓南乡、仓、少内昔夫:亭长官大夫邓里黄襄坐捕女子字阳都首匿命钳答百钛左止为城旦。可捕得阳都,弗劾,纵阳都,得,系牢,狱未

8、断,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襄县官二岁,其听书,以(走马楼西汉简,简0 2 1 5+0 8 1 5)9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献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0 71年,第1 41 页注四。保科季子:亡命小考一一兼论秦汉的确定罪名手续“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3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0 8 年,第3 45一3 50 页。丁义娟:简牌所见汉代缉捕逃亡之“命”的有关制度研究,肩水金关汉简初探,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 0 1 9 年,第1 6 7-1 8 0 页。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研究,杨振红、郭文玲主编:简

9、帛研究二O一六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 0 1 6 年,第1 6 5一1 6 6 页。欧扬:走马楼西汉简刑制史料初探,鄂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八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 0 1 9 年,第2 2 2 页。二年律令亡律简1 6 8“其真罪重”注:“真罪,指亡人本身之罪。”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谢书,第1 57-1 58 页。走马楼西汉简牍尚在整理中,待刊。笔者是整理小组成员,故得以获取待刊简膜图版及释文。以下走马楼西汉简牌未加注者,7皆为待刊简膜。邬文玲: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赦令初探,社会科学战线2 0 2 2 年第4期。简文断句作“小男扶里申、庚皆坐首暨

10、命弃市,8男子信狱未断”,文意难解,后仔细理解句意,是申、庚首暨男子信坐罪,狱未断,会救以令复作,因此改为“小男扶里申、庚皆坐首匿命弃市男子信,狱未断”,明确信为“命弃市”罪,申、庚是因首暨男子信而坐罪。另走马楼西汉简0 53 8 有:“大女交坐首匿临湘命弃市口,吴人论弃交市。”(陈松长: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中的“定邑”小考,出土文献2 0 2 2 年第1 期。标点有改动。)“命弃市口”即逃犯论定为命弃市罪,大女交因首暨逃犯而与其同罪。文玲: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救令初探,社会科学战线2 0 2 2 年第4期。简文断句作“阳都首暨,命钳、答百、钛左止为城旦”。本简与简0 1 6 6 相同,坐首暨罪者是阳

11、都,而阳都首匿的是被论定为“命毙钳答百钛左止为城旦”的逃犯,故改句读。55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2023年第7 期社会科学上述材料是汉武帝时期长沙国的诉讼文书。材料2 与3 中,治狱官更认为卯犯罪后逃亡,需加罪一等,故加论“命卯钳答百钛左止为城旦”。官吏在给卯论定刑罪时,卯尚在逃亡中,但县廷官吏仍然给卯缺席论定“命罪”。材料4中男子信“命弃市”,小男申、庚坐首匿罪,也应论弃市,但碰上大赦,改为以令复作县官三岁。简文中虽无“亡”字,然申、庚坐首暨罪,可知他们首匿的“命弃市男子信”为戴罪逃亡。材料5中女子阳都犯了首匿罪,所首匿的逃犯罪名为“命钳答百左止为城旦”。居延新简中也有残简“移魏

12、郡元城遥书日命钳答二百口”(简EPT51:47 0),意即魏郡元城县向居延移送的遥书上,注明逃犯罪名为“命钳答二百口”,所残部分很可能也是“为城旦”。另外,传世文献中还出现了“某人亡命某罪”的表述形式:6.侯延寿嗣,五凤三年,坐知女妹夫亡命答二百首匿罪,免。(汉书王子侯表上“陆元侯条)7.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二十匹,右趾至钳城旦春十匹,完城旦春至司寇作三匹。(后汉书明帝纪建武中元二年(57)明帝诏)材料6 陆元侯刘延寿的妹夫首匿逃亡犯,本来只会论定为首匿罪,但他犯罪后逃亡,故需加论为“命答二百首匿罪”,刘延寿坐知情不举报而被免。材料7 明帝诏书中针对逃亡犯的“命殊死以下”,包含了

13、后述“命死罪”“命右趾”“命钳城旦春”“命完城旦春”和“命司寇作”等多种较重的“命罪”。以上材料有一个共同点,即并未指出逃犯由于何种行为触犯法律,只是明确记载逃犯论处的罪名为“命某罪”。而对于那些没有逃亡或已被抓捕者,文书中就只用“论某罪”或“加论某罪”。长沙简牌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宋少华执笔):长沙市走马楼西汉古井及简膜发掘简报,考古2 0 2 1 年第3 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简1 6 4有残,整理者缀作:“城旦春亡,复城旦春。鬼薪白粲也,皆答百。”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谢书,第1 56 页。周波在彭浩和吴雪飞的基础上,认为应是遥缀,因而补作:“城旦春亡,复城

14、旦春。鬼薪白【粲亡,为城旦春。】其自出也,皆答百。”周波: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几枚简的拼缀与释读问题,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出土文献第1 4辑,上海:中西书局2 0 1 9 年,第3 0 3 一3 0 6 页。律文明确了逃亡后会加重罪刑一等。敦煌悬泉汉简有汉律:“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县官三岁,城旦春以上二岁,鬼新白一岁。”(T 0 2 1 6:6 1 5)参见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0 1 年,第1 5页,注释1。以首暨罪论弃市的另见走马楼西汉简0 53 8:“六年十一月乙酉朔丙戌,司空夫祠敢言之:狱书日:定邑中大夫口士五口口大女交坐首暨临湘

15、命弃市,吴人论弃交市。”参见陈松长: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中的“定邑”小考,出土文献2 0 2 2 年第1 期。丁义娟已经指出:“命”的适用对象一定是逃亡者,但“命,不是指逃亡本身。”丁义娟:简膜所见汉代缉捕逃亡之“命”的有关制度研究,肩水金关汉简初探,第1 6 8 页。李迎春集释:居延新简集释(三),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 0 1 6 年,第2 8 9 页。刘自稳指出,遥书是治狱机构申请他部门抓捕或遣送涉案人员或文书材料的文书。刘自稳:遥书新论仑一一基于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J7:6 木牌的考察,文物2 0 2 1 年第6 期。师古注日:“妹夫亡命,又有答罪,而藏暨之,坐免也。”补注引沈钦韩日:“谓其

16、妹夫有答二百罪,亡命,延寿知而首匿,故免。非谓亡命后又有答罪也。”班固撰、王先谦补注:汉书补注卷1 5上王子侯表第三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0 8年,第6 0 8 页。原标点为“坐知女妹夫亡命答二百,首匿罪”,然走马楼西汉简“可思首案”中明确有“命钳答百二百二百左右止(趾)城旦”(简2 1 2 5左行),可知“命”后所接为“答二百首暨罪”。颜、沈所注皆有误。范:后汉书卷2 显宗孝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 9 6 5年点校本,第9 8 页。班固:汉书王子侯表上载毕梁侯刘婴:“元封四年,坐首暨罪人,为鬼薪。”(北京:中华书局1 9 6 2 年点校本,第447 页)另载安郭于侯刘崇:“元康元

17、年,坐首暨死罪免。”(第46 8 页)这两处首匿,均未加“命”字,表明坐罪者未有逃亡。张新超认为明帝昭书中的“完城旦春至司寇作三匹”当为“完城旦春至司寇作如司寇三匹”。张新超:试论秦汉刑罚中的司寇刑,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8 年第1 期。后汉书明帝纪载永平十五年(7 2)春二月诏为“完城旦至司寇五匹”(第1 1 8 页),未有“春”与“作”;章帝纪载章和元年(8 7)九月诏有“系囚鬼薪、白桑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寇作”(第1 58 页),“鬼薪、白粲”对应“司寇作”,则可能当时有“司寇作”这一省称。东汉虽然在皇帝诏令中还出现“亡+命某罪”或“亡+命者”含义的表述,但保科季子的研究

18、表明,从西汉中期以后,“亡命”已经具有了更宽泛的意义,在东汉初年逐渐演化为“脱离户籍”的含义(保科季子:亡命小考一一兼论秦汉的确定罪名手续“命”,简帛第3 辑,第3 52 一3 55页)。陈松长、周海锋也认为,到了东汉,一切刑徒在逃者都被称作“亡命者”。陈松长等著: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 0 1 9 年,第43 页。11张建国在张家山汉简奏献书释文公布后就对秦汉刑事诉讼程序作了考察,指出基本程序是告劾、讯、瀚、论、报,论相当于判决。张建国:汉简奏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中外法学1 9 9 7 年第2 期。日本学者山明根据更多的简膜材料复原秦汉时代的诉讼制度,审判被

19、称作“论”,即“按照已确定的罪状适用刑罚”。粉山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第2 章秦汉时代的刑事诉讼,李力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1 8 年,第6 8 一7 6 页。562023年第7 期社会科学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如走马楼西汉简宫司空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弗举劾案中,武已经被论为凳钳城旦,系于宫司空狱,武请主系令史兒擅自为他解脱栓,被发觉后,官吏加论武答百钛止(趾)为城旦。另血娄、齐一案,由于二人已经被抓捕,“毁(系)牢”,故“驾(加)论钳血娄、齐,血娄答一百、二百钛左右止(趾),齐答百钛左止(趾)”。武、血娄、齐皆已系于狱中,即使罪刑较重,并且再次犯罪,但“加论”后面也不

20、加“命”。而在“乘之案”中,临湘令史张乘之受到举劾,被判定在追捕劫匪时犯有回避逗留之罪,论处耐为司寇。他对判决不服,向上级乞鞘,又以乞鞘不审加论为隶臣,逃亡后被捕得,又被加论为鬼薪输采铜。他打算逃到南郡乞鞘,逃至南郡州陵县,被临县以重罪逃亡“驾(加)论命乘之钳为城旦”,南山移送临湘的文书称作“临湘命钳城旦乘之”(简0180)。不久碰上大赦,乘之依令复作二岁。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张乘之没有回避逗留,官府撤销全部指控和判决,恢复他的爵位和职务,简0 3 51 和简0 3 3 8 均记为“除乘之司寇、隶臣、鬼新(薪)、命毙钳城旦、作二岁罪”,而简0 3 3 7+0 40 0 作“司寇、隶臣、鬼新(薪)、

21、完【城】旦命毙钳罪”。“命钳城旦”“完【城】旦命钳罪”和其他罪名并列,与材料6 中的“命答二百首匿罪”一样,表示一个完整的罪名,是对逃亡在外的张乘之缺席审判论定的“命罪”。材料4、5中,舍匿逃犯者被论定的罪名即为“首匿命某罪”,意味着他们与被舍匿者同罪。故而,“驾(加)论”与“命”在诉讼程序中含义不同,材料1 中针对罪犯逃亡的“以其罪论命之”和材料2、3 针对逃亡罪的“驾(加)论命卯钳答百左止为城旦”均应按欧扬的理解,意为“论定为命某罪”,而不是将“论命”连读为一词。因此,材料1 的“以其罪命之”,实际上是对逃亡犯“命完城旦春”“命鬼薪白粲”及“命”更重刑罪的通称。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载丞相张苍

22、等人上奏刘长的罪行有“为亡命弃市诈捕命者以除罪”,晋灼日:“亡命者当弃市,而王藏之。诈捕不命者而言命,以脱命者之罪。”晋灼对“命弃市”的理解基本上是正确的。检诸出土文献,对犯有较重刑罪的逃亡犯定罪称“命”,在秦代法律中就有明确规定,如岳麓秦简亡律中有:8.城旦春亡而得,复为城旦春;不得,命之。自出殿(也),答百。(岳麓秦简肆,简0 47/2 0 0 9)9.城旦春司寇亡而得,为城旦春,不得,命之。其狱未而自出殿(也),治(答)五十,复为司寇。(岳麓秦简肆,简0 50/1 9 7 6)10.佐弋之罪,命而得,以其罪罪之。自出也,为城旦春。它罪,命而得,縣为城旦春。其有大辟罪罪之,自出殿,完为城旦

23、春。(岳麓秦简肆,简0 51/2 0 8 1+0 52/2 0 3 9)根据材料8、9,已论定为城旦春的罪犯逃亡后未捕得,就要“命之”。虽然没有明确“命”为何罪,但根据前文,所论应与捕得同罪,因而是“命縣城旦春”,也即“命罪”同样会比真罪加一等,走马楼西汉简0 2 0 7,原简文为“驾论武答百钛止,钳兒、外、不识,皆为城旦籍答”。此据杨芬、宋少华:长沙走马楼西汉简宫司空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栓弗举劾案初步考察,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二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 0 2 1 年,第2 3 6 页。走马楼西汉简0 549+0 59 6。参见欧扬:走马楼西汉简刑制史料初探,简帛研究二O

24、一八秋冬卷,第2 2 1 页。岳麓秦简奏献状中有“州陵守缩”,陈松长认为有可能是郡守。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0 9 年第2 期。陈伟则明确指出应按汉书地理志归为南郡属县。陈伟:“江胡”与“州陵”一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两个地名初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 0 1 0 年第1 期。本案中州陵很可能为南郡属县。邬文玲: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救令初探,社会科学战线2 0 2 2 年第4期。邬文玲将“命钳城旦作二岁罪”连读,但实际是先“命钳城旦”,再“会赦以令复作二岁”,是两个时间有先后、轻重有不同的罪名,故应断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有:“匿罪人,死罪,鯨为城旦

25、春,它各与同罪。”(简1 6 7)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5年律令与奏书,第1 57 页。班固:汉书卷44淮南衡山济北王传,第2 1 41 一2 1 42 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 0 1 5年,第54页。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5页。“命之”后原为逗号,此处标点据朱红林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疏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2 1 年,第6 0 页)改。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5一56 页。57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社会科学2023年第7 期律文承上省略。材料1 0 所列“佐弋之罪”和“它罪”之后虽未有“亡”字

26、,但后面接“命而得”,就意味着在“命”之时,罪犯已逃亡。“佐犬之罪”若自出是“为城旦春”,说明犯“佐弋之罪”者在被“命”之后捕得,比“为城旦春”会更重。因此,这三条材料中,所“命”之罪皆为重罪。西汉文帝时期的张家山汉墓M336竹简亡律也有规定:11.城旦春亡,复城旦春。鬼薪白桑亡,为城旦春。不得者皆命之。(汉律十六章,简2 3 0)12.有罪命而得,以其罪论之。完城旦春罪,之。鬼薪白桑罪,以为城旦春。其自出者,死罪为城旦春,它罪完为城旦春。(汉律十六章,简2 51 一2 52)材料1 1 原断句为“复城旦春”,其意为在原判罪基础上施刑,仍旧服城旦春罪,因而改为“,复城旦春”。本条律文规定鬼薪白

27、粲罪以上逃亡者,要加重为城旦春。未被捕得的,要“命之”。材料1 2 明确规定,完城旦春罪和鬼薪白粲罪逃亡之后的命罪为“城旦春”。如果逃亡犯自出,则死罪减为城旦春,其它罪完为城旦春。这两条材料同样说明“命罪”者皆为重罪。上述被论定为“命某罪”的人皆是逃亡在外的重罪犯,这些罪犯被通称为“命者”。岳麓秦简亡律中就有“命者”的表述:13.盗贼旗(遂)者及诸亡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当縣城旦春以上,及命者亡城旦春、鬼薪、白粲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赎耐。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及典、田典不告,货一甲。伍不告,货一盾。当完城旦春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隶臣妾、奴婵阑亡者舍人室、人舍、官舍,主

28、舍者不智(知)其亡,货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货一盾。(岳麓秦简肆,0 6 0/2 0 1 1 十061/1984+062/1977+063/2040+064/1979)14.作其数,及命者旗(遂)盗贼,亡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吏弗能审而数,其县道青夫(岳麓秦简肆,简0 9 4/2 1 2 2)材料1 3 中,整理小组将“命者”单独断开,但律文中,“命者”包含的是“亡城旦春、鬼薪、白粲”这几种重罪逃犯,而后文的“亡收、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虽然也是逃犯,但由于是轻刑,故不加“命者”,因而“命者”需与后文连读。材料1 4中,整理小组标点作“命者(遂),盗贼

29、亡,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日本京都大学读简班认为当读作“及命者,(遂)盗贼,亡司寇、隶臣妾”,石洋指出“及”字之前“作其数”列举的应是和后面“命者吏弗能审而数”对等的某种违法行为,他认为“”更准确的意义是失控、逃脱,“命者”连读不成立,故认同京大读简班的断读。他们对“”的理解正确,但与材料1 3 对照可知,盗贼罪刑较重,此处的“命者”即“(遂)盗贼”,应连读,官吏需要“审”的,就是这些“命者”和“亡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之名数。“命者”有时需要跨郡县追捕,因而需要向上级报告。西汉时代的简文有载:15.五年九月丙辰朔丁丑,仓昔夫唐行都乡事敢言之:廷移邑陵书日:亭长柯服求命者郡、朱红林认

30、为“佐代之罪”或脱“大辟”或“死罪”之类的刑罚名称。朱红林: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疏证,第6 1 页。荆州博物馆编,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第1 9 5页。荆州博物馆编,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第1 9 8 页。Y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8 一6 0 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7 0 页。整理小组将简0 9 3 与简0 9 4连读,但日本京都大学读简班认为两简都缺5失了前后简,故不能连读。参见日本“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研究班”:歉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壹)注稿(一),東方學9 2,2 0 1 7 年。译文参见日本“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研究”班:岳麓

31、书院所藏简秦律令(壹)译注一(下),张奇玮译,简膜学研究第1 0 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 0 2 0 年,第1 42 一1 45页。陈迪认为“命者”是与“亡城旦春、鬼薪白粲”并列的单独一类,在秦时特指犯有“城旦”以上确定之刑罚的罪犯。陈迪:岳麓书院藏秦简(肆)6 0 一6 4简试析,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O一八秋冬卷,第1 3 2 一1 43 页。但陈文并未将其与后文的“亡收、司寇、隶臣妾”作综合考察,故理解有误。日本“秦代出土文字史料研究”班:岳麓书院所藏简秦律令(壹)译注一(下),张奇玮译,简膜学研究第1 0 辑,第1 42 页。石洋:岳麓秦简肆(亡律所见“旗”字补说一一兼论几

32、则关联律文的理解,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O二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 0 2 0 年,第7 9 一9 9 页。58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社会科学2023年第7 期诸侯,今有劾,谒移长沙内史,下属县,即在界中,勿与从事。(走马楼西汉简,简0 0 8 4)16.命者县别课,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正)印日昭武丞印。(背)(居延汉简,简47.6)材料1 5中,邑陵的亭长柯在他郡和长沙国属县“服求命者”,属于跨郡县追捕“命者”。从材料16可知,昭武县上计时按上级规定将“命者”单独统计上报,这些“命者”就是昭武县重罪逃犯保科季子列举了居延新简和悬泉汉简中的“亡人命者

33、”,指出应理解为各自独立的“亡人、命者”。丁义娟进一步指出,适用“命”之的重罪逃犯才被称为“命者”,其他逃亡者只能称为“亡人”。二人的理解应无问题,但“命者”在文书中可以有不同的表述形式,汉简中有:17.五年二月己丑朔丁酉,服捕命未得者尉史骄爱书:命男子卯自谐,辞日:故公大夫,沅阳昌里,为沅阳仓佐,均成库佐。(走马楼西汉简,简0 0 40 右行)结合上引材料2 和3 可知,卯由于被认为犯有某种刑罪而逃亡,被治狱吏“驾(加)论命卯钳答百钛左止为城旦”,卯就成了“命者”。当他向官府“自谐”时,文书中显示他的身份为“命男子”,即已论较重刑罪的男性逃犯。简文中负责抓捕他的官吏全称为“服捕命未得者尉史骄

34、”,说明这个尉史骄的任务是追捕本县那些逃亡在外的“命未得者”。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从罪案发生到判决需要一段时间,犯有重罪的逃犯尚未论定“命罪”,就已经被抓捕归案。对于这些在逃犯“未命”就被捕得的情况,走马楼西汉简中也有几处材料:18.齐故公乘蒸阳罗里,血娄士五南山成里,皆坐盗铁滇各一,亡,未命得,毁(系)牢,驾(加)论钳血娄、齐(简0 547+0 59 5、0 549)19.宫司空翰,论耐【乘】之为司寇。气()翰不审,去亡,未命,得,驾(加)论耐鬼新(薪)输采铜。(简1 6 56+1 6 0 7)这两个案件均涉及罪犯有逃亡的情况。材料1 8 中,齐与血娄由于盗铁漠被劾,他们戴罪逃亡,在官府论定“

35、命罪”之前就被捕得,故判决时就只用“驾(加)论”。材料1 9 的乘之已论耐为司寇,由于“乞翰不审”又加上逃亡,会加罪二等耐为鬼薪。他逃亡之后,也是“未命”就被捕得,最终判决为“驾(加)论耐鬼新(薪)输采铜”。因此,对于鬼薪白粲以上的逃犯,诉讼文书可能会注明其状态是“已命”还是“未命”。如睡虎地秦简有:20.爱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日:“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已)命。丙坐贼人命。自登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母(无)它坐。”(封诊式口捕,简1 7 一1 8)对简文中的“去亡以命”,整理者注:“应即亡命。”但从爱书中甲的陈述可知,甲四月中犯盗牛重罪后逃亡,官吏“已

36、命”其罪,甲试图以抓捕丙缚谐官府来将功抵罪。“以”通假为“已”,在睡本简图版最早刊于日本二玄社所编简牍名迹选2(湖南篇二),编号为“走马楼前汉简5”,胡平生作了释文校订。胡平生:简牍名迹选2 所刊“走马楼前汉简”释文校订,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7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 1 5页。此次整理释读又有所订正。简膜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 0 1 4年,第1 55页。保科季子:亡命小考一一兼论秦汉的确定罪名手续“命”,简帛第3 辑,第3 46 一3 49 页。丁义娟:简牌所见汉代缉捕逃亡之“命”的有关制度研究,肩水金关汉简初探,第1 7 5

37、页。45参见宋少华:长沙走马楼西汉简膜所见年代、疆域琐议一一以走马楼西汉简为中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2 0 辑,上海:中西书局2 0 2 1 年,第3 0 2 页。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所出律条“子杀伤、殴置、投(没)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杀伤、殿、投()杀主、主子、父母,及告杀,其奴婢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不得为自出”(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 1 3/1 9 8 0+0 1 4/2 0 8 6,第43 页),罪已命,其自首不得称“自出”,因而为“自谐”。然万荣认为“自谐”在某些情况下与“自出”“自告”性质相类,但不是法律术语。万荣:秦汉简牍“自告”、“自出”

38、再辨析一兼论“自”、“自首”,江汉论坛2 0 1 3 年第8 期。本来是公大夫的爵位,但由于犯罪,已经被削去爵位,故只称男子。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 9 9 0 年,第1 50 页。根据张家山汉简奏书案例1 7,秦王政二年,盗牛之罪“论为城旦”,是为重罪。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谢书,第3 59 一3 6 0 页。有关简中“去亡”的解释,参见邹水杰:论秦及汉初简牌中有关逃亡的法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 0 1 9 年第1 期。59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社会科学2023年第7 期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即有用例“以乞輪及为人乞輪者,狱

39、已断乃听”,整理者注:“以,此处读为已。”因此“去亡以命”可与材料1 9的“去亡,未命”相对,断句为“去亡,以(已)命”,表明甲已经论定“命罪”而成为“命者”。对于重罪犯逃亡,官府大多会论定“命某罪”,但也有专门表示某一类罪行的“某罪命者”,还有由于某种原因存在“有罪当命未命”的情况,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有:21.群盗命者,及有罪当命未命,能捕群盗命者,若斩之一人,免以为庶人。所捕过此数者,赎如律。(简1 53)本条律文,整理者和研究者均标点为“群盗、命者”。但二年律令盗律有:“智(知)人为群盗而通欲(饮)食、遗之,与同罪;弗智(知),为城旦春。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又)赏如捕斩群盗

40、法;弗能捕斩而告吏,除其罪,勿赏。”(简6 3 一6 4)律文明确了“捕若斩之”所针对的罪名是群盗,还有专门的“捕斩群盗法”,而且一般刑罪也不可能直接“斩之”。从后面的“有罪当命未命”来看,前面的“群盗命者”应该表示“有罪当命已命”。如果“群盗”与“命者”并列,是不可能有“当命已命”这一层含义的。只有“群盗命者”连读,表示“群盗已命者”,才能与“有罪当命未命”在逻辑上并列。因此,“群盗命者”表示“命群盗者”,即已论定为群盗的逃亡犯。其后的“有罪当命未命”,表示犯罪达到了“命罪”的程度,但由于某种原因,官吏并未“命”其罪,罪犯也因而并未成为“命者”,但在法律上还是与“命者”同等对待。秦汉史籍与简

41、牌法律文书中与“命罪”相关的史料相当多,但从上引典型材料可以看出,材料体现的时代主要是秦及西汉,“命者”主要是判处鬼薪白粲以上较重刑罪的逃犯。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较轻刑罪的逃犯,诉讼文书中的表述又要如何理解呢?三、“出会”与“不会”是针对较轻刑罚的用语材料1 中针对轻刑犯有“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彭浩等人认为“论令”与“论命”都是确定罪名之意,“论令”一句大约是耐隶臣妾以下的逃亡者,犯人自首之后才开始确定罪名。保科季子进一步指出,“命”和“令”都是“论”(刑罚量定)之后的司法手续,因而推测“令”是以已被拘禁的罪犯为对象,而“命”是以在逃的罪犯为对象的。丁义娟认可“耐隶臣妾罪以下”同样是

42、针对逃亡犯的,适用于“耐隶臣妾罪以下”刑罚较轻逃犯的“令”,适用方式是“令出会之”,即敦促其自出。但律文确实读不出“犯人自首”之意,简文用“出会”而非“自出”,明显意味着在官吏已经论定罪罚的情况下,与“自出”有异,简文同样也无罪犯已被拘禁的含义。因而上述研究总让人觉得与事实有出人。查检文献,新出秦汉简中也有相似的内容,如岳麓秦简亡律:22.诸(迁)者、(迁)者所包去(迁)所,亡得,(迁)处所,去亡而得者,皆耐以为隶臣妾;不得者,论令出会之,复付(迁)所县。(岳麓秦简肆,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 2 0 页。白于蓝另引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中的多个用例,表示“以”与“已”相

43、通在战国秦汉较为常用。白于蓝编著:简帛古书通假字大系,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 0 1 7 年,第1 8 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献书,第1 52 页。律文标点参见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考,简帛网,http:/ a n j i a n/8 3 6 3.h t ml,2 0 2 1-0 3-1 2,2 0 2 2-12-19。4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简1 3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 2 5页。这里的“亡完城旦”即逃亡的完城旦,罪行达到当“命罪”的程度,但由于某种原因,简中并未以“命者”为称。彭浩、陈伟、工藤元

44、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书,第1 4 2 页注释五。保科季子:亡命小考一一兼论秦汉的确定罪名手续“命”,简帛第3 辑,第3 52 页。丁义娟:简牌所见汉代捕逃亡之“命”的有关制度研究,肩水金关汉简初探,第1 7 3 页。78岳麓秦简中规定:“子杀伤、殴置、投(设)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杀伤、殴、投()杀主、主子、父母,及告杀,其奴婵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不得为自出。”(简0 1 3/1 98 0+0 1 4/2 0 8 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3页。60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社会科学2023年第7 期071/1931+072/2123)从律文可知,这些与迁罪相关的

45、人逃亡而被捕得,全部耐为隶臣妾;逃亡后没有被捕得的,“论令出会之”。这与材料1 的用语相同,可以理解为论定他们到官府来接受“耐为隶臣妾”的处罚。结合材料2 1 的“有罪当命”,可以认为这些“耐为隶臣妾以下”的轻刑罪犯属于“有罪不当命”者。但问题在于,“论令出会之”里边,哪个词才是与轻罪逃犯相关的司法用语呢?查检秦代法律令与轻罪逃犯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很多并没有“令”,而是直接使用“不会”:23.“不会治(答),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答)。”今士五(伍)甲不会治(答)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答)当驾(加)不当?当。(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 6 3)24.货赎未入去亡,及不会货赎而得,如居

46、赎去亡之法。(岳麓秦简肆,简0 2 3/1 93 2)25.不会毁(系)城旦春者,以亡律谕论)之。不会收及隶臣妾之耐,皆以亡律论之。不会司寇之耐者,以其【狱已】论,其审当此【耐而不会,耐为鬼薪】。(岳麓秦简肆,简0 4 0/2 0 4 4、0 4 1/2 0 4 8、0 4 2/2 1 0 1)26.不会答及除,未盈卒岁而得,以将阳靡(癖),卒岁而得,以阑癖,有(又)行其答。(岳麓秦简肆,简0 4 3/1 98 9)学界对这几条材料的分析理解已经很深入了,“不会”的基本含义是逾期不去接受惩罚。材料24将“去亡”与“不会”并列,皆按“居货赎去亡之法”论,明确“不会”相当于逃亡;材料2 5皆按逃亡

47、之法或亡律论之,加重处罚。这些罪犯“不会”的刑罚或财产处罚分别是答、货赎、系城旦春、收、耐为隶臣妾、耐为司寇,均为鬼薪白粲以下的轻刑或财产刑。因此,针对轻刑逃亡的法律术语是“不会”,而非“论令”。需要注意的是,简文用的是“不会收及隶臣妾之耐”“不会司寇之耐”以及“当此耐而不会”,说明不管是耐为隶臣妾还是耐为司寇,逃亡皆表示为“不会耐”,即不去接受耐刑。欧扬根据岳麓秦简“不会阅”和睡虎地秦简“不会肤期”,指出“不会”适用的情况很多,不限于刑罚。的确如此。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条有“亡,不会封”,表示不去接受查封。岳麓秦简中有“其有物故,不得会傅,以故通”,意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傅籍。另外,

48、秦简中还有用“弗会”的词例: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 2 页。朱红林释为:“抓不到者,贴出告示命令逃亡者自首。”朱红林: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疏证,第7 6 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 3 1 页。但整理者将“不会治(答)”断读为“不会,治(答)”,岳麓秦简肆公布后,吴雪飞认为应连读,指罪人被处答刑后,不应官府征召而前往服答刑(吴雪飞:利用岳麓简校勘睡虎地简两则,简帛网,http:/ 0 2 3-0 5-2 3)。现已被学界接受。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 6 页。原标点作“货赎未人,去亡及不会货赎而得”,日本京都大学读简班已作了改读,参见日本“秦

49、代出土文字史料研究”班:岳麓书院所藏简秦律令(壹)译注一(上),张奇玮译,简牌学研究第9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 0 2 0 年,第1 2 6 页。金秉骏对秦汉简牌中作为连接词的“及”作了详细探讨。金秉骏:作为标志的“虚词”:秦汉时期法律中“及”的语法功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1 8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1 9 年,第9 1 一1 3 2 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2 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3 页。欧扬认为本简应与材料2 2 的三条简文连读。欧扬:岳麓秦简(亡律)日期起首律条初探,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8 卷,上海:中西书局2

50、0 2 0 年,第6 7 一6 8 页。彭浩:谈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部分竹简的归类,王沛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8 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2 0 4 页。欧扬:岳麓秦简亡律)日期起首律条初探,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8 卷,第6 8 页。岳麓秦简亡律有:“奴婢毂(系)城旦春而去亡者,殿(系)六岁者,其颜類,(系)八岁者,左止,殿(系)十岁、十二岁者,城旦之,皆界其主;其老小不当刑者,毂(系)六岁者,毂(系)八岁;毁(系)八岁者,(系)十岁;(系)十岁者,毂(系)十二岁。皆母备其前毂(系)日。”(简0 3 7/2 1 2 9+0 3 8/2 0 91+0 3 9/2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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