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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管理规定(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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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工退休、退职管理规定 为了统一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员工退休、退职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达到退休、退职条件的员工。 第二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办理职工退休、退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退休: 职工达到正常、特殊、因病残退休年龄和条件的,享受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 一 国家、省规定职工退休年龄: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 二 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年龄: 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 岁,并达到以下实际工作年限要求之一: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职工退休年龄: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第四条 退职: 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未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病退年龄,但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本人申请、劳动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工伤或经济补偿金待遇,退出工作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手续程序: 一 职工在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前一个月,或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当月,公司行政人事部应通知待退休、退职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并由其本人申请填写退休呈报表。 二 所在部门对职工退休、退职呈报表进行初审后,送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经公司领导进行审核后,呈送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定其退休、退职的相关待遇。 三 办理退休(职)时,按以下规定认定出生日期: 1.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一致的,均可作为依据; 2.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六条 职工批准退休、退职的同时,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通知其与所在单位(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与退休、退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座谈会形式为退休、退职员工欢送。退休、退职员工的档案,随之移交退管机构实行社会化统一管理。 第七条 职工批准退休、退职的下月起,办理、签发职工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参保待遇。 第八条 退休、退职员工,享受其相应的参保待遇后,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停发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对符合正常退休、退职条件的员工,应及时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如因延误而影响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要及时收集、保存有关人事资料,并建立健全台帐,掌握临近退休年龄职工的情况,编制职工退休计划,并把接近退休年龄职工名单,通知其所在单位,有计划地做好人员接替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落实退休职工应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深入了解、随时掌握退休职工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疾苦,反映他们的要求,做好各项服务、沟通工作、开展疾病慰问等活动,使退休职工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原则上不再留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返聘退休人员的(包括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必须本人自愿,服从公司安排,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职务、报酬、劳保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长批准签发。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修订权、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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