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职工退休的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员工退休工作的规定,及时办理职工退休,落实好党对企业职工的有关福利政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潭政发[1998]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义务的, 应予办理退休手续。
2.1退休的种类和年龄条件:
2.1.1正常退休: 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 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
2.1.2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毒、 有害工种(岗位)工作的员工,按劳动部、原机械部颁布的工种,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
2.1.3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 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 由市劳动局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1.4职工因工致残由市劳动局指定医院检查, 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2办理退休的缴费年限要求:
2.2.1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3.每年底,各单位应将下一年度到龄退休员工的名单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档后,实行按月办理退休手续,即到龄员工在当月办理退休,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各单位领导必须提前作好工作的交接安排,在到龄的当月逐个进行谈话,做好工作,督促他们按时办理好退休手续。各单位人事员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退休审批表和离厂手续单,协助退休人员填写好审批表,并于每月15日以前将审批表交人力资源部。
4.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职工以及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要求办理退休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组织检查、鉴定或审批。在未获批准,未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通知之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5.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和范围
5.1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5.2从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5.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5.4高温工种是指:炼钢工、化铁工、锻工、浇注工、 铸锻件热处理工、蒸汽机车司机、蒸汽机车付司机、蒸汽机车司炉、有色金属熔化工、压铸铝工、铸件清理工、炉料工、机械造型工、筑炉工、炉前行车工、锻造行车工、热处理工
5.5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是指:铁路养路工、人力起重工、 混凝土工、人力装卸搬运工
5.6有毒有害的工种是指:电焊工(限七分厂、三分厂三0二车间)、气焊工(限三分厂三0二车间,六、七分厂焊割)、喷漆工、浸渍工、XY射线工、油漆油毡工、污水处理工、电镀工、发兰工、乙炔工、煤气司炉工、塑料成型工
5.7高空工种是指:外线电工、起重架子工
5.8上述工作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连续工龄时, 从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时间,不折算工龄。
6.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7.以上规定,今后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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