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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规章制度改革试行办法[5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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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5篇材料 第一篇:XX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发布单位】 XX省【发布文号】 冀政200349号【发布日期】 2003-09-29【生效日期】 2003-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冀政2003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订了XX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2、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十五”期间在全省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定从2003年10月份起在省政府组成部门先行试点;2004年,在总结经验和完善改

3、革方案的基础上,省级扩大试点范围;2005年,省级全面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零余额清算方式”的现代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体系。 三、省财政厅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适应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银行清算系统和网络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搞好分工协作。 四、各设区市要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各项配套措施,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XX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

4、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财政改革政策要求; (二)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变。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级次,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及会计核算职责; (三)规范操作、运转高效。合理确定财政、银行及预算单位的职责,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收支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管理、便于监督。规

5、范管理程序,使资金收付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从机制上制约违规违纪行为; (五)保证资金安全。严密资金支付制度、程序,增强相互制约,防止资金流失,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收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收缴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所有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纳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各收入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

6、到商品、劳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具体项目,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财政部、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

7、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选择代理银行工作,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同一预算部门预算单位较多的,对预算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层级管理,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对本部门资金收付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财政资金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国库单一账户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财政直接

8、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在财政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下称代理银行)开设,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项目、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或现金结算。提取现金或办理现金结算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省级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三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财政部、省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收支。特设专户资金不得与本单位其他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四条预算

9、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设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三章财政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的收入。 第十六条财政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预算内收入。预算内收入资金缴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为财政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财政资金的收

10、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总缴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总缴库是由征收机关或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规定,将所收的应缴资金汇总后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一般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由纳税人、缴款人或税务代征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其他各项财政资金暂依现行收缴方式收缴,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规范。 第十九条规范财政资金退库管理。从国库中退付资金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资金按用途划分,分

11、为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机关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编制方法,机关公用经费又分为机关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类资金实行不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条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支付程序为: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于每月20日前提供次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及人员工资明细表、工资代扣款项等数据,报送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二)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根据省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各单位人员工资明细表,编制各单位工资明细汇总表。

12、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后,开具XX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一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开具XX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鉴印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清算; (三)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XX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经核准的人员工资明细表,将资金划拨到各单位每个人工资账户,并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记账凭证及个人工资清单。 第二十三条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人员工资以及所有预算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其支

13、付程序为: (一)省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别向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下达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二)代理银行收到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1个工作日内,将各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到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项目的资金支付。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开具XX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四)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XX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按每日实

14、际支付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需要办理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收费同城特约委托付款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收费单位收费通知单后,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部门分月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二十六条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投资或购置额度较小的专项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和额度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财政直

15、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为: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进度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编制季度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末月18日前将次季度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 属于政府基金、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根据政府基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入库或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项目编制。除单一购置性项目外,项目计划中的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服务性支出等应列明细计划。 预算级次较多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一级

16、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按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外资金分别编制XX省省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送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前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次季度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于月底前将下属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到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和国库管理机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

17、,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于季度末前将下属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到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和国库管理机构。 年初预算未批复前,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批复后根据部门预算编制。 年度中发生预算调整,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调整文件后编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部门。 (三)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支付凭证,填写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审核。 相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票证;工程价款结算单、预付工程款合同;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资料。 申请单位负责审核

18、原始凭证及其支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对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开具XX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开具XX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鉴印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五)代理银行收到XX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因特殊原因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前两个小时内办理。支付当日,代理银行将支付凭证有关联反馈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支付机构的支付凭证,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科目(款级)汇总,附实

19、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六)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XX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按每日实际支付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专项公用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报月度用款计划。月度计划和用款额度批复后,比照正常公用经费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支付资金的清算与核算 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支付实现后,国库、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间要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国库、财政部门按照代理银行当日支付给收款单位的资金数额,将国库资金如数划转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国库、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资金清

20、算分别在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规定的清算额度内进行。 资金清算一般每日清算一次。但单笔支付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应即时清算。第三十一条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中,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支付凭证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支付凭证填写有误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退回签发部门(简称退票)予以更正。 (一)财政直接支付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因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或账号错误退票的,代理银行于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支付额度。 (二)财政授权支付在支付之前退

21、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因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或账号错误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资金核算、统计与报表工作。 (一)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根据代理银行回单,将各用款单位的支出记入明细账,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填报XX省省级预算支出结算清单。 (二)预算单位根据加盖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付讫”章的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进行会计核算。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汇总所属预算单位上月财政支

22、出情况,编制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支出情况月报表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三)代理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XX省省级财政支出日报表、XX省省级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报送XX省省级财政支出月报表。 (四)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业务,向预算单位制发对账单并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统一结算。 第三十四条预算外资金清算办法比照预算资金清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23、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资金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收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违规支付财政资金或因工作疏忽造成资金损失的,代理银行负责追偿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代理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支付方式: (一)因战争、

2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XX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XX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XX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

25、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改革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

26、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设在商业银行。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

27、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下达所辖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的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28、,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收入进度、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一条“XX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科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性资金审核、收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清算办法

29、的规定,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支付业务的清算。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65 第一节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为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市财政局在

30、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

31、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第四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由预算单位

32、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科和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核准,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

33、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件二)。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各一份。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

34、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66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

35、内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实时清算。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需要设立特设专户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特设专户设立程序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六节账册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财

36、政性资金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二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基金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内资金

37、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四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控制数)、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于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下同)。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在市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以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市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后,则根据部门预算,结合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编制。 第四十七条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和基层预

38、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四)编制。 基层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部分。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编制到具体项目,其他类支出编制到项级科目。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当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在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时间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九条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和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件六),并附相应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条一级预算单

39、位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月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数;其他类支出,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数。 第五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收入进度及项目进度,于每月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月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五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 67整文件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单位调整本单位的支出预算及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按

40、规定程序重新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预算单位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一般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五十六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七)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对预算单位财

41、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九),经市财政局国库科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办理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十九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六十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十)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

42、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二条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

43、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和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六十四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 第六十五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

44、事部门的要求,按市财政局统一制订的人员工资信息表格,每月20日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将工资中由预算单位自筹部分划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工资特设专户。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七条编制部门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 68第六十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收

45、付中心根据人事部门和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制作由财政统发的分单位、分个人工资清单,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九条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市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七十条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5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七十一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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