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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案规章制度档5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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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档5篇 律师事务所收立案制度 一、事务所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严整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二、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二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由承办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主任或行政主任审批,然后到财务处缴纳代理费。行政主管根据主任审批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后,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三、委托人申请减、免、缓代理费或者协议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本所的《案件收立案制度》规定的条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填写《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中的申请理由,再由承办律师签署意见,报本所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凭审批手续,到行政主管办理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四、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受指派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和《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报主任审批后,到行政主管办理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五、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经所主任同意后,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并填写退费收据单,经主任审批后随原发票原件,到财务办理退费手续。案件证据件移交时,本所应留有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 六、律师应当将《立案审批表》、《减、免、缓、协议收费审批表》和缴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附入卷宗,以备检查。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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