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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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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药品管理制度细则 XX县区中医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一、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马中建 副组长:叶中平 成员:周柏林肖建球陈林李小中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

2、二)建立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建立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五)组织学习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处方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在我院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处方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必须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必须书写病历。急诊急救情况不受此限制。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同时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能够证明需要使用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患者病历资料; (2)患者户籍簿或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麻、精一”处方,处方内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疾病名称、开具日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具体到时、分)等内容,如为代办人应写明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 (五)每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应当在病历中书写用药记录, 处方医生开具处方前应查对患者病历上的麻醉、精一药品使用记录,严防非法骗取、冒领或囤积麻醉、精一药品。 (六)门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

5、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非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七)住院患者必须凭处方取药,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处方医生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可放宽,每张处方日用量原则上不超过麻醉药品最大日用量表用量,如因病情

6、确需超出,处方医生必须双签名。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四、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报损等实施细则 (一)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

7、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加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药库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七)对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安排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八)对过期、损坏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五、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发放实施细则 (一)药房包括急诊西药房、病区药房,设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当必须配备保险柜,做好防盗措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每天清点交接。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发人员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登记发出药品批号。患者或代办人取药时,应核对患者或代办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取药

9、人只能是患者或代办人,并在取药人一栏签名后才能发药。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师应当告知患者或代办人将使用过的空安瓿或者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数量,交还药库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六)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处方保存3年。 六、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实施细则 (一)住院部麻

10、醉科。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负责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执行护士应在麻醉处方上取药人一栏签名、并登记药品批号,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住院患者的口服麻醉药品应由护士按每次口服剂量直接发放到患者手中,监督患者口服。 (四)癌症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剂科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七、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务科、药剂科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3、个别患者存在超剂量、多处方开具麻醉、精一药品的异常现象。 医务科、药剂科在接到上报后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如发现存在非法骗取、冒领或囤积麻醉、精一药品现象,按相关规定收回麻醉、精一药品,并作院内通报,停止为该患者开具和提供麻醉、精一药品。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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