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行政复议制度 随着行政权的膨胀,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行政权的介入。因此,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不扩大行政权,繁杂的现代社会秩序就无法管理;扩大行政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可能受到威胁。面对这种两难选择,各国的普遍作法是:一方面不断扩大行政权, 以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各种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复议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发展,正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例证之一:它既反映了行政权的扩大,又体现了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步较晚,为了发展我国
2、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创立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政府”的原则,政府很少干预经济,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因此,行政机关很少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尤其是本世纪30年代以后,政府为了控制和调整本国经济,以便有更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由原来的不干预主义转向广泛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急剧增多。为了使广泛
3、扩充的行政权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行政复议,“由于其提供的行政裁决的办法比法院提供的更为廉价、更为方便、更为迅速”,而日益受到社会实践的青睐。这样,行政复议制度便以其特有的功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各国纷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 二、我国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和特点 我国的“行政复议”一词,是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加以使用的,意指公民、法
4、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议。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这正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所在。 3、行政复议必须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非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制定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审查行政
5、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因此,行政复议在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强度上明显大于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整个复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11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6、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于现实中抽象行政行为问题较多,要求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呼声很多;因此,这次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确实是对行政诉讼法和原行政复议条例的一个重大突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相对人对规章以下的规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而且该规定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法的重点。只有规定了严格并易于操作的程序,才能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效率。 1、行政复议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