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篇: 2.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事故的分类、报告及管理提供指导,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员工在公司外遭受的交通意外、导致环境污染的事故的管理。 3.职责 3.1.事故部门职责。在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向安保科汇报后,将事故概要报告安保科。 3.2.安保科职责: 3.2.1.3.2.2.负责对上述所列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故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督促事故部门提交事故发生报告,负责审核事故部门须上报的事故报告; 3.
2、2.3.3.2.4.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取证。 4.事故管理4.1.抢险与救护4.1.1.发生作业事故和生产事故后,事故部门必须迅速采取边汇报边处置的方法,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1.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4.1.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2.事故报告4.2.1.一
3、般事故、较大事故的报告: 发生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保科,安保科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4.2.2.重大事故的报告: 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安保科、公司主管领导。公司领导要根据事故情况,在一小时内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3.事故调查4.3.1.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发生(或调查)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 4.3.2.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部门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
4、,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保科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4.3.3.发生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 4.3.4.发生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指示安保科组织事故部门、生产、检修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部门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保科。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4.3.5.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手段,对有关事故
5、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4.4.事故处理4.4.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4.4.2.部门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4.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4
6、.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4.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4.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4.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5.事故处理审批4.5.1.轻微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部门提出,报公司管理部审查,并有权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或更正。 4.5.2.对重大事故
7、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如有需要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执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4.5.3.事故处理结案后,其结果和处理决定要向全体职工公布。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2伤亡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伤亡事故管理机构及职责,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分类、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伤亡事故事故的管理。 2引用标准/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字198887号劳动部关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8、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3术语/定义 3.1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4职责 4
9、.1生产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公司工会配合技安环保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4.3各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对正确执行本制度负责。 5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按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未遂事故、重大未遂事故、一般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5.1未遂事故 发生事故的条件已形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5.2重大未遂事故 已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经及时处理或由于侥幸未构成事实的事故。 5.3一般事故 人身没有受到伤害或伤害轻微,停工短暂,与人的生理机能障
10、碍无关的事故。 5.4轻伤事故 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即满八小时)以上,小于105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5重伤事故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 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其范围按照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确定。 5.6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 6工作程序6.1事故报告 6.1.1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遂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或技安员,单位领导或技安员必须立即报告生产部技安室。凡不按上述要求立即上报者,不得按工伤事故处理。 6.
11、1.2技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在1小时内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6.1.3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执行事故报告程序,所在单位领导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部分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
12、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因事故扩大化,可根据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报告,又无事故现场的,均视为非因工伤亡事故,不能纳入公司工伤事故统计和管理,负伤者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6.1.5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应在一周内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上报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延期不报、隐瞒不报者,按公司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6.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2.1生产过程中,凡由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伤、高处坠落、压力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未遂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
13、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2.2因火灾和其他爆炸事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经理部负责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2.3因车辆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各单位生产运输工具),由公司主管领导、经理部负责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2.4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组织生产部、公司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请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6.2.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部门、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
14、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查院派员参加,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6.2.6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6.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b)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c)确定事故责任者; d)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e)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2.8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公司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规定
15、填写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的有关资料和报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6.2.9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以后,如果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6.2.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3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表 6.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6.3.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事实,确定主要责任者。 6.3.3根据事故后果,确定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6.3.4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
16、、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因素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5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6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17、刑事责任。 6.3.7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6.3.8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公司按时上报工伤事故统计报表。 6.4事故结案与材料归档 6.4.1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6.4.2事故结案材料包括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事故现场图、摄影照片或录像带、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等。 6.4.3其他有关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者的自述,医疗诊断书,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
18、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书面检查,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时间,事故的善后处理资料等。 6.5工伤认定 6.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19、的其他情形。 6.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6.5.4符合6.5.1或6.5.2条件,因工伤认定需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职工必须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等; 6.5.5工
20、伤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受伤职工送往医院治疗,送往的医院应征求技安部门同意,而且必须现金交费(不能用医保卡刷卡),否则造成的不能报销的,责任自付。 6.5工伤待遇 6.5.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5.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6.5.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6.5.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6.5.5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需要复诊的:a
21、)在公司交纳工伤保险以前(2006年1月以前)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复诊的,持医院检查证明,到公司技安部门备案后,填写职工工伤治疗登记表,到公司技安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其工伤费用报销时,先到技安部门审批,工伤职工必须提供治疗工伤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处方单、费用清单等资料,审批合格后加盖“工伤专用”章,财务方可报销。 b)在公司交纳工伤保险以后(2004年1月以后)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复诊的,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填写相关资料后,经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就诊。 6.6工伤病假的规定 6.
22、6.1要坚持做好企业工伤病员工的休假和复工工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应凭工伤职工就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经本单位领导签字认可,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保健津贴待遇不变。 5.8.2工伤病员工需要转入长休的,长休时间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出示的伤病诊断书及病休证明,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经领导批准,方可生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XX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要定期家访,及时了解长休员工伤、病、残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员工按
23、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对过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工伤病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5.8.3进一步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定期对长休员工进行劳动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伤病员工休息、治疗、复工或调换工作。严格按鉴定程序和制度以及统一的鉴定标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做好退休退职的鉴定。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本人需提供其工伤治疗档案等相关材料,由于本人不能提供资料造成劳动鉴定无法进行的,后果自负。遇见处理疑难问题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医院、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安全管理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进行协商处理。 5.8.4工伤病休假员工不得在外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各
24、种经营的活动,对在外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各种经营的活动的员工,要停止其工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有关规定辞退。 5.9特殊说明 5.9.1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填写; 5.9.2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5.9.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工作程序流程图 无 7管理表格/附件 无 8附加说明 本管理制度由生产部提出。本管理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起草。本管理制度的主要起草人: 第三篇: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
25、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26、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
27、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8、。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
29、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
30、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
31、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
32、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伤亡事故管理是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概念 1、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工伤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
33、(含一个工作日)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分析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分管经理或安全主要负责人。 2、轻伤、重伤事故,发生事故部门要立即报告到生产部。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安排人员进行抢救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用电话或其他
34、快速办法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3、事故发生后,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4、死亡以上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调查分析。 5、进行工伤事故的分析,要作到及时、认真、全面、属实,并要作好记录。 四、工伤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或经济处罚,违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 2、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不配合调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相关记录 工
35、伤事故登记表 工伤事故报告表 工伤事故调查表 工伤事故分析会记录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第五篇: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内容 2.1、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
36、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考核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2、工伤事故的认定 2.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2.1.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1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2.2.1.4、患职业病的; 2.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37、的; 2.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2.2.4、职工符合、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
38、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2.2.3.2醉酒导致伤亡的; 2.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2.3、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2.3.2.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3.2.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2.3.2.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2.3.2.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
39、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2.3.2.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2.3.2.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2.3.2.7、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2.3.2.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 2.3.5、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
40、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职责 3.1、安技保卫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安技保卫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安技保卫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 4、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4.1、紧急处理 4.1.1、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
41、织抢救。 4.1.2、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4.2、报告 4.2.1、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 4 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保卫部,并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4.2.2、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保卫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4.3、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42、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的调查处理5.1、事故的调查程序 5.1.1、未遂事故由分厂(部室)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报安技保卫部。 5.1.2、轻伤事故由安技保卫部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5.1.3、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安技保卫部、工会、纪委、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
43、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1.4、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 5 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安技保卫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1.5、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2、事故调查要点5.2. 1、物证搜集 5.2.1.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5.2.1.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5.2.1.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5.2.1.4、
4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5.2.2.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5.2.2.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5.2.2.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5.2.2.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2.2.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6 5.2.2.6、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2.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5.2.3.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