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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规章制度细则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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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七)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 (八)学校党政和全校性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九)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地(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项; (十一)学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和调整; (十二)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三)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 (十五)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十七)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八)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的主要内容: (一)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二)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三)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四)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省级以上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的校方董事的推荐; (六)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七)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二)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三)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决策机构为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全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党政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第四章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的,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也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第十二条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校长办公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九条校工会依照《工会法》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福清分校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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