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第五章 廉政承诺制度.第六章 廉洁自律制度.第七章 监督检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第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章 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计量、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 员工请销假制度.第十五章 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章 质量管理办法. 附件一 行为规范“十不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政各级组织在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2、腐败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则、程序,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保证廉政建设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实现工程优质、队伍优秀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工程建设为中心,以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为重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建设沪蓉西高速公路工程提供政治保证
3、。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湖北恩利项目部。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第一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反腐蚀能力。 第二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四条 落实廉政合同制度、联系点制度、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制度。 第五条 加强对项目部重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加强对项目部大宗物资采购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考察。 第八条 加强对有关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和案件查办工
4、作。 第九条 研究制定、完善廉政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 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典型经验,弘扬正气,创建以廉为荣的氛围。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条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明确局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制度如下规 一、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为基层和群众服务。 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不以权谋私和借权谋私,不索贿受贿,不为违法违纪者说情袒护。 三、坚持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外出开会、学习、参观不借机公款旅游,下基层工作按规定就餐,不接受馈赠。 四、廉洁自律,遵守工作守则
5、和行为规范“十不准”。 五、不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和从事第二职业。 六、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七、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项目部的廉政建设负责,副组长,党组成员对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负责,科室站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队的廉政建设负责。 八、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年终考核的内容,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予以严肃处理。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一)局党委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局党委及其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党委其他成员及局副职(包括总工、总会计师)对分管的处室和处室正、副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
6、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局机关各党支部、各处室的正副职干部对本支部、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本支部、本处室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局纪检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四)局各党支部纪检监察员在本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内容 (一)局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一把手的职责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 .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7、。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局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总体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做到两个目标一同制定、两项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纪律和道德教育。 .组织总结宣传廉政建设典型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组织实施。 .组织开好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10.定期听取纪委和各处(室)、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8、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廉政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1.年终,总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向全体职工通报,同时上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组监察室。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 1.副职领导干部要协助主要领导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党风廉政建设就抓到哪,把抓业务工作和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组织分管处室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制定工作目标的同时,制定廉政目标,在签订业务工作责任书的同时,签订廉政工作责任书。 3.及时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4.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
9、案件,主动听案情汇报,及时给予指导。 (三)局纪检委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 1.在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局党委的领导下,对全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局党政班子抓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规定、制度和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 3.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受理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违反党章和党规党纪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权谋私利及其他不正之风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5.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存在的不正之风,维护党规党法,不徇
10、私情、严格执纪。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弘扬正气,并注意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切实抓好自身建设,提高执纪水平。 (四)党支部、处室领导的职责 1.对本党支部、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廉政准则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经常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4.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强教育,警示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5.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积极配合纪委调查,并主动
11、查找漏洞,完善管理,防止再度发生。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措施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同年终干部考核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三)各支部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检,局纪委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失教、失察、失管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铁建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
12、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考核范围及对象: 局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各项目部领导人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我检查内容及标准: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采取的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规章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及时报告,查处认真,纠治有效。 4.选拔任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
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团结协作,风气正。 (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及标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安排,工作成效明显,所分管的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2.领导干部与中层干部自身清正廉洁,表率作用好。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 3.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 4.坚持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三)考核要评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
14、个档次,各档次比例,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 廉政工作考核制度及方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我局工作目标考核一起进行,采取定期考核、日常考核、随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年初,在制定工作目标的同时,制定廉政建设目标,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每月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表对廉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在干部全员考核的同时,通过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考核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 (四)局领导班子每半年对班子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
15、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年底写出全面总结或工作报告,及时上报上级党组及上级机关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监察室。 (五)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在日常考核中,紧密配合,深入局内各处室,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意见、建议,年底进行干部考核民主测评时,进行廉政测评。 第六条 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年终考核,第一年不合格的,由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予评选先进和提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建议进行组
16、织调整。 (三)在考核中被发现有违纪问题的,由纪委组织调查核实,予以处理。 (四)考核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党政一把手负总责。 (二)年终考核,由局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日常考核由局纪检委和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考核的工作纪律 (一)考核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工作,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保密纪律。在规定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将考核结果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考核有关材料由纪委存档,不得丢失。 第五章 廉政承诺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反腐倡廉,每个领导干
17、部要自觉遵守廉政承诺制度。 (二)每一个干部人员要结合单位和自身实际,就廉洁从政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做出公开承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完成;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廉政承诺。 (三)廉政承诺内容可以通过会议、政务公开、局域网、报纸和电视等不同形式、不同渠道进行,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承诺。 (四)承诺内容: 1、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2、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拒收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送钱、收钱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3、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跑官要官的,不但不向组织部门推荐,要严肃批评教育,对买官卖官的,
18、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按照组织工作任用条例规定选人用人。 6、杜绝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7、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决不参与赌博,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按规定从严惩处。 8、决不借婚丧嫁娶、生日、节庆之机收敛钱财。 9、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做斗争。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要做出检讨,并视
19、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10、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五)承诺监督。 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年终要将廉政承诺兑现情况向党组织和全体干部职工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的承诺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章 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廉洁自律内容 (一)党员、干部不得违反中央、中铁建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二)党员、干部执行中铁二十三局党风廉政建设“十不准” 1.不准违反制度规定分包、转包工程。 2.不准指定或授意承包单位采购某家施工材料和设备。 3.不准拆借、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4.不准为家属、亲友在工地承揽工程和出租设备。
20、5.不准接受与其公务有关系的单位、个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6.不准参与赌博和观看淫秽、色情影像活动。 7.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子女出国、升学等名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8.不准接受与其公务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各种奖励或赞助。 9.不准用公款或参加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娱乐活动。 10.不准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第二条 廉洁自律管理方法 (一)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纪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各负其责。 (二)实行年度考廉。每年结合干部考核,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考核工作。 1.个人述廉。局中层干部在年
21、度考核述职时,既要报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还要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2.群众评廉。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其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3.巡视访廉。深入到党员、干部工作的处室和承包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填写征求意见表、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了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考廉报告。年度考廉结束后,对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党员干部形成考廉报告,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建立谈话制度 1.提醒谈话。中层干部任职和一般干部调到重要岗位时由局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其提出要求,作到任职前提醒。 2.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
22、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由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定期谈话。坚持局分管领导与局中层干部、重要岗位干部谈话制度,就党的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问题,定期交换意见。 (四)发警示通知书 1.对群众反映较大,有错误但构不成立案查处,经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经局党委、纪委决定,对其下达警示通知书,限期改正,警示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2.在警示期内,被警示人要按要求写出整改报告,局党委和纪委根据被警示人纠正错误的情况,做出解除或延长警示的决定。 (五)建立礼品上交制度。受理党员干部主动上交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第三条、违反廉洁自律制度
23、的行为包括: (一)本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的;其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的; (四)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的; (五)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六)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未按规定上交
24、私自处理的; (七)配备超标准小汽车的;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购房、装修和不合理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九)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的; (十)借逢年过节、生病住院、提职晋级、子女升学、红白喜事、生日庆典、乔迁新居之机敛财的;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以及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监督检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本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的;其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
25、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的; (四)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的; (五)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六)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未按规定上交私自处理的; (七)配备超标准小汽车的;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购房、装修和不合理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九)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和支
26、付上网费用的; (十)借逢年过节、生病住院、提职晋级、子女升学、红白喜事、生日庆典、乔迁新居之机敛财的;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以及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的。 第八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铁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中央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
27、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所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中层(含中层)以下干部。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8、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
29、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管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中层干部个人决定人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纪委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
30、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干部是否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经党委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并向局纪检组监察室写出书面报告。 (二)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予追究责任的,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后,由局纪委提出追究责任意见,报局党委(非党员干部经局行政领导班子)审查处理。 (三)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局纪委要及时向局党委和行政班子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报告,以保证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第九章 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 1、 信访和查案工作内容 (一)受理对局
31、各级党政组织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举报。 (二)受理对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经济和廉洁自律规定及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检举控告。 (三)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四)对应核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属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移送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2、信访和查案工作方法 (一)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 (二)对来信来访一律登记、编号、填写处理单,扼要写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局中层干部的,报局党委书记审签。 (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疏理,确定需核查和重点核查的问题。核查重点范围是: .违反经济纪律,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等问题;
32、 .工作不负责,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问题; .生活腐化、贩黄、聚赌、吸毒、卖淫嫖娼等问题; .在住房、人事劳资、婚丧嫁娶、吃喝玩乐等方面以权谋私问题。 (四)对举报信反映的问题没有实际内容,线索不清,不予调查处理。 (五)对反映的问题需调查的,组织调查核实。问题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处理。核查处理结束后,将信访原件、调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和最终处理结果等立卷归档。 (六)对署名举报信件、经核查定性后,向署名举报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七)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如系错告,在一定的范围内,为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3、 (八)对检举、控告的问题经核查后属实,构成违纪的,按案件处理程序办理。 (九)对反映问题较多,性质严重,经核查认定属一般问题,但构不成违纪的,要对被举报人进行诫勉谈话,予以警示;对构成违纪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一般来信来访,在10日内办结;内容复杂,涉及的人和事较多的,在2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向上级批转部门和局党委说明情况。 (十一)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或者复核要求,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将原因通知申诉人。 (十二)处理举报、控告和申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三)执行信访查案工作回避制
34、。承办人同被查对象是近亲属关系或本人的近亲属与信访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承办人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 (十四)纪检监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对被调查人和证人采用违反法纪的手段;要保障监督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要保护检举人和证人,不准将检举人和证人的姓名告诉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检举控告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准接受被调查人员及其亲友的吃请和钱物;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二章 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建设单位审批工程变更符合审批权限。 (二)建设单位在审批工程变更中严格执行中铁二十三局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办法等
35、规定。 第二条 监督管理方法 (一)纪检监察机构配合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和主管领导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二)核查工程变更申报手续是否健全。 (三)参与工程变更现场踏察,实地了解研究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准确性,监督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程变更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 (四)参与工程变更研究、论证、审批会议,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监督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 (五)加强日常监督,注意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工程变更。 (六)监督技术复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项目,由局建设处审批。 (七)对工程变更存在的问题,责令纠正,并提出处理
36、意见。 第十三章 计量、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计量、支付严格执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设管理办法。 (二)计量、支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重计、漏计、超计和违规支付。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方法 (一)纪检监察机构配合计量支付部门和局主管领导负责监督管理。 (二)定期到施工现场对承包单位申报的计量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计量报表进行核实,了解计量的真实、准确、及时性。 (三)检查监理工程师计量抽检频率是否达到100%,业主计量部门抽检频率是否达到20%。 (四)核查计量、支付报表、台帐、监理认证报验和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五)检查计量支付部门是否按计量和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六)对违反规
37、定的计量支付问题责令纠正。 第十四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工程建设主要用材(钢材、水泥、沥青、钢绞线、锚具、伸缩缝等)或大宗单质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材料设备采购,经局党政班子例会研究,集体决策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方式。 (三)材料设备采购公开招标按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四)非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执行寻价、采购、付款相分离制度。 (五)材料设备采购程序符合规定,手续健全,帐物相符,无回扣等
38、问题。 第二条 监督管理方法 (一)纪检监察机构配合主管材料设备采购的领导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局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材料设备、财务、技术、纪检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三)对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按招标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四)参加研究材料设备采购的会议,监督集体决策非公开招标和议标的材料设备采购。 (五)参与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的询价和合同签订。核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帐物相符。 (六)参与核查材料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对不按制度规定采购或索要回扣等问题,按规定进行查处。 (七)检查建设单
39、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有无利用职权强行推销材料、设备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供应材料设备的问题,并及时查处。 第十五章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为实现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施工,搞好场容场貌,树立项目部良好形象,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施工现场实行专人负责制。要经常洒水、清扫,做到无坑洼、无积水、无存留垃圾,每发现一处扣负责人20元。 二、现场材料堆码整齐,施工不听招呼乱扔乱放,造成浪费和损坏的,对当事人处罚50元,而现场负责不及时管理、制止、整理造成现场混乱处罚10-50元。 三、材料进场必须按现场负责人指定的地方存放,堆码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如有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罚材料
40、室负责人20元、现场管理人员10元。 四、施工场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拌砂浆或存放,一定要用板子垫好,不得到处乱放。发现一处:对材料按原价的两倍处罚,对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无限制,材料室负责人罚款50元。 五、外运垃圾内发现有价值材料,不回收,发现一次,按原价的两倍罚现场管理负责人、当班门卫和材料室有关负责人。若施工队将能用的材料推到垃圾站按价值的十倍进行处罚。 六、施工现场发现施工队将大料小用,长料短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按原价的两倍给予处罚,手推车漏砂浆或装的太满,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七、车辆出场后,因污染、违章、给市容环卫等带来罚款,责由当事人承担。 八、由于防护不到位,造成环境污
41、染、噪声污染的,对现场管理罚款50元,施工队罚款100元。 九、各队办公室及门口实行三包,如发现脏乱差现象,给与该50-100元的处罚。 十、现场施工人员,一定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违章施工,不听指挥的,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的处罚。 十一、现场的所有标识,不得乱丢乱放,发现一处对当事人处100元的罚款。 第十六章 员工请销假制度 一、凡体探亲假、工龄假、婚育及其他各类假、假期超过三天以上都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公派外出学习、培训,必须及时报告项目部,并递交学习课程安排表,做好工作安排,尽量不影响工作。 三、凡自学或自费上学人员,如占用工作时间,须提前征得项目部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批假。 四、项目所有人员请假,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后,必须在综合室进行登记,以便年终进行考核。 五、各类请假须按期限返回,并向项目部和综合室销假。如遇特殊情况,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可按批准日期返回,否则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