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单位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从业 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从业人 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 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如遇行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杜绝先上岗 后检查的事情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 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若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 炎
2、症等有碍食品安全以及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应立即责其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 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 证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患病要及时向负责人或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报。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衣、 裤、发帽应干净整洁,及时更换或清洗,做到指甲常 剪、头发常理,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使用专用工 具售货。 六、以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 案,设有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资料盒,由食品经营单位 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并将每名从业 人员每次健康检查合格体检表和合格证明(复印件) 进行归档。 食品经营单位:杭州容恒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