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
2、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
3、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
4、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
5、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
6、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
7、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2页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
8、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
10、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