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 1、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地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止岗作业。 3、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档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4、特种设备作业
2、人员除参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外,还应加强内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形式可采用安全活动日,各种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标语、简报、播放录像等开展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特种设备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2)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事故案例; (3)在用特种设备的性能、结构工艺特点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4)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急救措施;(5)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 7、应根据单位的特种设备类型确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范围。 8、在适当的时机从各级安全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出版社、新闻媒体、相关科研、咨询机构、相关方等处了解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及时获取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9、收集、识别的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编目录、标识保存。 10、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已获取文本的目录清单应在分院内部共享,各部门可借阅或查询。 11、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及时做出响应尽快获取,同时更新目录清单并标识。对失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加盖作废标识,须留参考的加盖“仅供参考”章。每年至少一次,对单位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