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楼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楼管理,构建节约型国税机关,营造卫生洁净、舒适优美的办公环境,确保办公楼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水电管理 第一条办公楼内照明、电器、音响设备由水电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配送电由配电房统一总控,分楼层的照明、计算机、空调等电源开关的用途均有明确标注,严禁随意操作。 第三条办公楼实行限时供电,送电时间为上午上班前1小时、停电时间为下午下班后1小时。 第四条办公室内只准使用统一配备的电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第五条办公室空调在运行时,不得随意开窗。每台空调均配有调控器,由所在科室指定专人管理。夏季最高气温高于30度,冬季最低气温低于10度,统一配送空
2、调电。室内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 第六条办公室内所有照明、空调、计算机及ups等电器设备,下班人走时应做到及时关闭电源。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开启走道照明灯。 第七条楼层开水间自动开水器由保洁员负责开启,水电管理人员负责检修维护,保证自动开水器正常运行。工作日下班前一小时关闭电开水箱电源,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后放空陈水(注:另作他用),对水箱清洁后使用。 第八条机关科室需临时加班,应填写送电申请表,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机关服务中心,由水电管理人员及时送电、停电。 第九条水电管理人员每天对办公楼内用水、用电情况及其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的,向分管主任报告,
3、及时维修。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十条办公楼科室内部卫生由科室负责,科室人员为责任人;办公楼公共区域卫生、闲置办公室卫生由保洁员负责;后院、附属楼卫生由保安人员负责,以上卫生区域由责任人每天上班前打扫完毕,分管主任每周检查卫生状况不少于一次,发现卫生“死角”,及时清理扫除。 第十一条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前开展卫生大扫除,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党办、监察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共同进行检查。其他时间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党办、监察室和机关服务中心按次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办公室内要保持窗明几净、无异味、无蜘网、无杂物、无痰迹;办公室内桌椅摆放要整齐,书籍、资料放置有序,文件按密级要求妥善
4、保存;办公室之间隔断台面及窗台不得随意摆放物品;潮湿物品不得放在办公桌椅及窗台柜几上。 第十三条办公楼内科室垃圾应集中分类放入垃圾桶内,茶叶残渣应倒入洗手间专用桶内,由保洁员每天下班前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乱丢烟蒂、杂物,不得随意吐痰。 第十五条办公楼各楼层拖把区分卫生间、办公场所使用。静电地板使用专用拖把,花岗岩地面使用静电拖把,其他地面使用拖把时水要拎干。 第十六条办公楼摆放的花卉应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定期进行更换。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办公楼内严禁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严禁携带小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进入办公楼使用。第十九条办公楼内会议室、走廊、电
5、梯间、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十条火警处理。 (一)发现火情立即报警(火警电话号码:119),同时报告办公楼消防监控中心(电话号码:3317702),并就地采取扑救措施。 (二)办公楼消防监控系统报警时,应按指示灯指示的方向从西侧楼梯疏散。 (三)办公楼消防设备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的,及时报告维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关闭门窗。第二十二条办公楼防盗监控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损坏的,及时报告维修。 第二十三条办公楼保安和消防监控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 第二十四条外单位人员来机关联系工作,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填
6、写来访人员接待单并签名登记;外单位人员与市局主要领导联系工作,保安人员应首先与办公室人员取得联系,依照办公室人员意见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亲友来访原则上在一楼值班厅接待。 第二十五条车辆必须停放在门前及后院指定位置,不准乱停乱放,保安人员有权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职能科室对档案室、资料室、机房、配电房、库房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告知机关服务中心处置,各重点部位防盗铁门钥匙要安排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法定节假日前2日内,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假日值班,将值班表张贴于前门厅,并在市局网站公布。系统内各县区局值班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将值班表张贴于门厅,并在市局网站公
7、布。 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严肃接待纪律,节约经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二条公务接待,一般由相关科室对口负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排车辆、食宿。上级局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接待,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第三条一般性的公务接待,相关对口科室获知来访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经市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相关对口科室明确来宾人员情况、具体行程,提出陪同人员范围等具体安排意见,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好车辆、食宿等相关事宜,由对口科室制作接待指南,并通知相关陪同人员及就餐人员,各部门通
8、力协作,完成接待任务。 第四条全系统综合性会议由服务中心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分管服务中心领导审定,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议案,经批准后,由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会场、食宿,结算费用。专项会议,由主办科室编制会议经费预算,科室分管领导审定,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议案,经批准后,服务中心安排会场、食宿,由主办科室会同服务中心结算费用。 第五条全系统综合性会议,餐费支出安排。早餐每人每餐10元,晚餐每人每餐40元,中餐原则上安排公务自助餐,无法安排自助餐的,中餐每人每餐30元。住宿费的支出,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专项性会议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区分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第七条 公务接待用物品,由
9、主办科室提出申请,由科室分管领导批准,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购买或领用。 第八条公务宴请由承办部门事前填写就餐申请单,说明就餐事由、主要来宾姓名、职务、随行人员及陪同人数、核实金额等,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第九条公务接待用烟酒,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以本地产品为主,不足部分在就餐饭店购买同品牌、同档次烟酒。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及时结算并履行报销手续。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中,应安排承担接待任务的人员统一就餐;无法安排统一就餐的,由就餐人员填制误餐申请,报请机关服务中心领导批准,每人每餐凭当天发票限额报销伙食费40元。 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机动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车
10、辆使用效率,更好满足机关公务用车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机关服务中心是市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车辆统一管理、调度和使用,工作中要做到管理规范,调度科学,使用合理。 第二条车辆管理人员应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会议及接待用车、科室负责人公务用车和特殊工作用车。对车辆进行调度时,应坚持滚动排序,顺位派车原则,同时建立派车登记台帐,按日登记,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须调用县、区局车辆的,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安排。 第四条科室负责人市内、市外公务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申请先后次序安排车辆。 第五条科室负责人在市内各县区执行公务,超过一天且到
11、达多个目的地的,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车辆送达第一目的地。 第六条多个科室负责人同时用车,且到达同一目的地的,应合并安排车辆送达。 第七条用车人在执行公务时,应按简便、直达、经济路线行驶,中途不得绕道、迂回或借机办私事。 第八条车辆必须到市局指定的厂家进行维护、维修、保养。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帐,对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耗油、维修及更换配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车辆维修保养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填制车辆维修申请审批表,凭维修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经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小组复检,分管主任核实确认,服务中心主任会议研究,报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12、(二)车辆维修保养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填制车辆维修申请审批表,凭维修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经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小组复检,分管主任核实确认,服务中心主任会议研究,报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议案,经批准后实施。 (三)车辆维修保养由服务中心分管主任填制车辆维修通知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结束后,由厂方出具维修项目单,经驾驶员、服务中心负责人核实签字,履行报销手续。 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必须坚持现场监督;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监察人员参与监督。 第十条车辆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时,遇有突发情况确需维修、更换零部件且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就地
13、维修。驾驶员执行公务结束后,应按规定补办有关单书,经驾驶员、随车人员签字,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保险、年审等各项费用的缴纳,由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共同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非执行公务期间,车辆一律入库(位)。车辆应在指定车库(位)停放,车库门应及时关闭。 第十三条车辆出入库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车辆用油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车辆加油实行ic卡管理,实时监控,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车辆油耗按不同车型百公里油耗标准,依据派车单按月由车辆管理人员与驾驶员结算。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油耗登记台帐。 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员言行,提高驾驶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
14、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二条驾驶员应注意车辆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行驶。同时做好车辆卫生清洁工作。 第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车辆性能是否正常,发现故障,按程序及时报告维修。同时检查自己所驾驶开车辆的各种证件是否有效,发现逾期的,及时报告按规定办理。 第四条驾驶员出车期间,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杜绝疲劳驾驶,提倡文明开车,言行举止得当。驾驶员因违章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学习,自觉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串岗,保守秘密。 驾驶员不出车期间,不得擅
15、离职守。如遇事外出,需履行请销假手续。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由机关服务中心和党办共同负责,如有奖励或扣除计酬事项,由机关服务中心向党办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不得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借车、出租。 第七条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积极配合、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推诿或拒不出车。 第八条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未经允许,应及时返回。 第九条驾驶员不执行公务时,应将车辆停放单位车库(位)。第十条驾驶员不得关闭通讯工具。对局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来电,应尽快回复。若因公务,局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与驾驶员联系不上的,扣除驾驶员当月通
16、讯补助费。驾驶员按月另补助通讯费50元。第十一条驾驶员每人每月配发一副手套、一块肥皂、一条毛巾,出车每月定补50元。每年定额发放200元用于购置工作服和雨胶鞋。 第十二条驾驶员若发生不服从管理或擅自借车、出租、不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到单位车库、酒后驾车等违规事项,将按照市局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发现应索赔未索赔的,由驾驶员承担维修费用的50%。驾驶员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的,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建议书载明的情况,按保额的10-30%对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上述规定,聘用人员比照执行。 印刷品印制管理制度 为
17、加强机关印刷品印制管理,规范印制程序,确保印制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印刷品印制实行分类审批,统一印制,自行验收,分别保管,定期结算。 第二条各类征管文书等印刷品印制,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印制计划,印制物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印制;印制物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印制物品的科室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议案,经批准后,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印制。 第三条印刷品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联系三个以上厂家,从中择优选择承印单位。 第四条印刷品由申请印制单位验收入库。验收单位应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印刷品一律予以退货,并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
18、的,验收人员签字后,将验收单传递机关服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条印刷品由申请单位自行保管。各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印刷品管理台帐,完备领用手续,加强对印刷品的管理,要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发放,厉行节约。 第六条印刷品印制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与承印单位结算,未经机关服务中心安排、未经审批和超数量印制的印刷品,一律不予报销。 办公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物品管理,规范采购和领发手续,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物品购置范围。本制度中办公物品指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 (一)日常用品类。笔、笔芯、贰页纸、大头针、回形针、订书针、文具盒、订书机、起钉器、小刀、铅笔、橡皮、台
19、历、传真纸、收发文簿、剪刀、胶水、海绵缸、铁夹、笔记本、信封、文件袋、印泥、复写纸、墨水、针、线、水瓶、纸杯等。 (二)打印机耗材类。打印纸、色带、硒鼓、墨粉等。 (三)水电五金类。灯泡、灯管、开关等配件等。 (四)保洁用品类。卫生纸、香皂、洗手液、洁厕灵、空气清新剂、消毒液、拖把、毛巾、脸盆等。 第二条科室所需办公物品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采购。未经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采购的办公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办公物品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一次性购置办公物品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须监察室监督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采购物品时,采购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到双人上岗,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第五条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购置的办公物品,由办公物品管理人员负责查验入库,及时分品种类别登记入账,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条科室领用办公物品,应填写办公物品领用单,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服务中心领取。 第七条办公物品管理人员应加强办公物品管理,严格入库和发放手续,建立健全领、购、存实物帐,按季通报使用情况。第八条办公物品管理人员应按季清仓核库,做到不积压、不霉变、物品分类存放有序,库房防火防盗,整洁安全。第13页 共13页